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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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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标准,如
(1) 雇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于等于180天后,I-485主申请人可以换性质相近的工作而不作废I-485申请 (
[[AC21|
AC-21
]]
adjustment-of-status portability) (2) 申请人在最近一次入境到提交I-485期间的[[OOS|身份失效]]总时长累积可以不超过180天,也被称为245(k) (
[[
INA
]]
section 2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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