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中国人会获得多于上述数目的绿卡数目,因为移民法同时规定了“剩余补给”的规则,从而导致会有一些额外的名额。这些名额经常被俗称为SO(Spill Over):
#移民法规定了 FB 到 EB 的隔年“剩余补给”原则,即上一年未使用的 FB 的总名额,会加到下一年的 EB 总名额 ,导致EB的总名额实际上多于140k 。实际上在正常情况下,这很难发生 。这部分的“剩余补给”每年计算一次 。#移民法也规定了 EB 每个子类内部有类内的“剩余补给”原则,即同一类内如果有剩余名额,可以给这一个类别内需要更多名额的国别使用。举例来说 ,正常年份里 ,EB2 有 40,040 有40040 的名额 。 , 如果在中国 印度用完了他们自己的各 2,803 个名额,但EB总体多出来一部分 人拿到2803张 绿卡 后,这40040的 名额 会用不完了 还有剩余10张 , 此时印度和 而 中国 可不受 7% 的限制,按照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发 人还需要5张绿 卡 。对于大多数时候来说 , “按照PD发卡”也 这10张中的5张 就 意味着印度 可以给中国 人 拿剩下所有的名额 使用。但是 , 这是因为印度具 即使 有 剩余也要给排期 最长的 排期。少数时候,比如 2011 年时的 EB2,或者 2019 年时的 EB1,出现过“中印捆绑”,即两 国 同样有排期,且排期相同, 家 使用 用同一个 ,而EB2 排期 日,共享剩余名额。这部分 最长 的 “SO”每个季度计算一次。(曾经有个谣言说是,按 PD 发卡是某个自私的中 国 人私自联系排期的管理人导致的。但其实这 家 是 对于某事件的误读加上以讹传讹 印度 。 按 PD 排序是移民法规定的,并不是某个中国人的一封邮件就可以改变的事)#移民法还规定了EB每个子类别之间有类间的“剩余补给”原则,即财年内,在满足了上一条“不限国家”的情况下,如果子类内部仍然有剩余的未用完的名额,则EB4和EB5的剩余名额,给EB1使用;EB1又有剩余的名额的话,就给EB2使用;EB2又有剩余名额的话,就和EB1还剩下的名额(如果还有 ,实际不存在 )一起给EB3使用。 举例来说,如果EB4有剩余的20张绿卡和EB5有剩余的15张绿卡,那么EB1的绿卡总数就增加了35张。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FB到EB的“剩余补给”,那么中国人 这 里获得 一年的EB1 的 名 配 额 就有(40040+35)* 7% = 2805张。而这(40040+35)张绿卡同时也可能依据上述第2条导致中国人在这一年的绿卡数目超过2805张。实际上 , 不受国别限制 这部分的“剩余补给” , 直接 同样也要 给排期最长的国家使用。
在发放绿卡的实际操作中,由于 是使用的“排期表”,按日期划线,所以 很难精确 分配 统计到 每一张绿卡 到每一个国家。而且排期表一般提前半个月发布 , 要管接下来的一个月,实际上也不可能精确控制名额。 所以 ,每年 实 际 发 名额可能 卡数量也 会略多 或者略少于法定名额 一些 。此外,由于在天安门事件后美国出于人道立场考虑给中国人发出了大量的绿卡,也就是俗称的“64血卡”,因此要求在之后的年份里从中国当年度的EB3当中扣除300张,EB5当中扣除700张,总计数量为1000张。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早年间中国EB绿卡申请人没有那么多 ,EB尚能拿到一些子类别内部后之间的“剩余补给”。而对于EB5来说,本来中国就是排期最长的国家(MRC,Most Retrogressed Country) , 因此EB5 且EB5 子类别内部的“剩余补给”名额最后也都是被 排期最长的 中国拿走 。 , 所以这一名额扣除,并无实质影响。且国务院已经宣布名额扣除完毕,未来将不再需要扣除这1000的名额。
综上所述,对于EB1/2/3里的中国和印度来说,正常情况下,每个类别每个国家每年最多只有2803名额(包括主申请人和家属)。这就相当于934个三口之家,也相当于每个州每个月只有4.67张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