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上一编辑
下一编辑→
485填表FAQ
(查看源代码)
2022年6月21日 (二) 19:53的版本
添加243字节
、
2年前
→I-485 J
第219行:
第219行:
*如果是基于已经批准的 I-140(俗称“单飞”485),需要提交 I-485J,由雇主再次确认 Job Offer 存在
*如果是基于已经批准的 I-140(俗称“单飞”485),需要提交 I-485J,由雇主再次确认 Job Offer 存在
*如果是和 I-140一起提交的 concurrent filing(俗称“双飞”),则不需要,因为 I-140 本身就是由雇主出的
*如果是和 I-140一起提交的 concurrent filing(俗称“双飞”),则不需要,因为 I-140 本身就是由雇主出的
+
+
注意,凡是没有job offer waiver的,即除Eb1a或者NIW以外的EB123,移民局可以随时要求你确认job offer仍然真实有效,也就是随时要你再提交 I-485J 表(可通过RFE或者NOID的方式来要求补材料)
==G-28表==
==G-28表==
Nekosama
404
个编辑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中文(简体)
创建账号
登录
命名空间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香港繁體
澳門繁體
大马简体
新加坡简体
台灣正體
查看
阅读
查看源代码
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MediaWiki帮助
工具
特殊页面
可打印版本
获取短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