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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填表FAQ
(查看源代码)
2022年6月21日 (二) 19:53的版本
添加243字节
、
2年前
→I-485 J
第219行:
第219行:
*如果是基于已经批准的 I-140(俗称“单飞”485),需要提交 I-485J,由雇主再次确认 Job Offer 存在
*如果是基于已经批准的 I-140(俗称“单飞”485),需要提交 I-485J,由雇主再次确认 Job Offer 存在
*如果是和 I-140一起提交的 concurrent filing(俗称“双飞”),则不需要,因为 I-140 本身就是由雇主出的
*如果是和 I-140一起提交的 concurrent filing(俗称“双飞”),则不需要,因为 I-140 本身就是由雇主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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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凡是没有job offer waiver的,即除Eb1a或者NIW以外的EB123,移民局可以随时要求你确认job offer仍然真实有效,也就是随时要你再提交 I-485J 表(可通过RFE或者NOID的方式来要求补材料)
==G-28表==
==G-28表==
Nekosa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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