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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这是2010年5月递交的诉讼,原因是2008年中国EB3只发了2057,2009年更只发了1077,远低于法定名额2803个。由于中国能获得2803个名额的基础就是“发绿卡必须按PD”,所以,基于此法条,在2010年初,DOS公布年度名额后,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被法庭dismiss,同时确认了 USCIS 在整个绿卡排期的计算和名额使用过程中,完全没有责任,不需要提供任何数据,也不需要遵守名额和PD。 | [[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这是2010年5月递交的诉讼,原因是2008年中国EB3只发了2057,2009年更只发了1077,远低于法定名额2803个。由于中国能获得2803个名额的基础就是“发绿卡必须按PD”,所以,基于此法条,在2010年初,DOS公布年度名额后,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被法庭dismiss,同时确认了 USCIS 在整个绿卡排期的计算和名额使用过程中,完全没有责任,不需要提供任何数据,也不需要遵守名额和PD。 | ||
− | Mehta v. U.S. Department of State,又称Visagate或“签证门”,是2015年10月,国务院突然中途修改排期表引发的诉讼。此官司确立了在排期表生效以前,国务院仍然可以修改的原则。详见 [[排期表的制定#AB.E8.A1.A8|排期表的制定]]。 | + | [[排期表的制定#AB.E8.A1.A8|Mehta v. U.S. Department of State]] ,又称Visagate或“签证门”,是2015年10月,国务院突然中途修改排期表引发的诉讼。此官司确立了在排期表生效以前,国务院仍然可以修改的原则。详见 [[排期表的制定#AB.E8.A1.A8|排期表的制定]]。 |
[[Rosario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 是2015年9月的官司,按照当时的法规,USCIS需要在90天内审核完 I-485 配套的 EAD。即使不能完成 EAD 审核,也需要发放临时工作许可。国土安全部(DHS,USCHS的上级部门)在官司后立刻修改了法规,于2015年12月宣布草案,取消485的EAD的90天审核期限,并寻求dismiss官司。取消90天要求的Final Rule于2017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而C9类的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也被法院dismiss。此官司还有难民EAD被法院受理。 | [[Rosario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 是2015年9月的官司,按照当时的法规,USCIS需要在90天内审核完 I-485 配套的 EAD。即使不能完成 EAD 审核,也需要发放临时工作许可。国土安全部(DHS,USCHS的上级部门)在官司后立刻修改了法规,于2015年12月宣布草案,取消485的EAD的90天审核期限,并寻求dismiss官司。取消90天要求的Final Rule于2017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而C9类的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也被法院dismiss。此官司还有难民EAD被法院受理。 |
於 2021年8月28日 (六) 04:24 的修訂
EB綠卡類別
EB1a / NIW:無需僱主支持的類別。其中 NIW 是EB2的一個特殊種類,使用 EB2 的排期
EB1b / EB1c:由僱主支持的EB1,但不需要做 PERM
基於 PERM 的 EB2 / EB3:由僱主支持,通過 PERM 流程,證明找不到合適的美國人,所以需要給某外國人綠卡,讓這個外國人來入職
EB3 Other Worker:無學歷要求的勞工。因為中國的 E3OW 的排期已經實際上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排到,所以這個類別可以無視
EB4:宗教和一些特殊類別
EB5:投資移民
名額探究與計算
I-485 相關
485填表FAQ:總結了填表中的常見問題,主要經驗來自於2020年10月的填表大潮。另有討論群 https://t.me/discuss485
485交表後FAQ :包括用Combo換工作、身份、出入境等。
485交表後流程 :交表以後的指紋、RFE、面試等。佛系的同學也可以無視這些細節,坐等各種通知。
拿到綠卡以後
拿綠卡後FAQ:是否要更新各種證照?
官司集錦
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這是2010年5月遞交的訴訟,原因是2008年中國EB3隻發了2057,2009年更只發了1077,遠低於法定名額2803個。由於中國能獲得2803個名額的基礎就是「發綠卡必須按PD」,所以,基於此法條,在2010年初,DOS公布年度名額後,提起訴訟。訴訟結果是被法庭dismiss,同時確認了 USCIS 在整個綠卡排期的計算和名額使用過程中,完全沒有責任,不需要提供任何數據,也不需要遵守名額和PD。
Mehta v. U.S. Department of State,又稱Visagate或「簽證門」,是2015年10月,國務院突然中途修改排期表引發的訴訟。此官司確立了在排期表生效以前,國務院仍然可以修改的原則。詳見 排期表的制定。
Rosario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 是2015年9月的官司,按照當時的法規,USCIS需要在90天內審核完 I-485 配套的 EAD。即使不能完成 EAD 審核,也需要發放臨時工作許可。國土安全部(DHS,USCHS的上級部門)在官司後立刻修改了法規,於2015年12月宣布草案,取消485的EAD的90天審核期限,並尋求dismiss官司。取消90天要求的Final Rule於2017年1月17日正式生效,而C9類的class action certification也被法院dismiss。此官司還有難民EAD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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