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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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这是2010年5月递交的诉讼,原因是2008年中国EB3只发了2057,2009年更只发了1077,远低于法定名额2803个。由于中国能获得2803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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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0年5月递交的诉讼,原因是2008年中国EB3只发了2057,2009年更只发了1077,远低于法定名额2803个。由于中国能获得2803个名额的基础就是“发绿卡必须按PD”,所以,基于此法条,在2010年初,DOS公布年度名额后,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被法庭dismiss。 | 这是2010年5月递交的诉讼,原因是2008年中国EB3只发了2057,2009年更只发了1077,远低于法定名额2803个。由于中国能获得2803个名额的基础就是“发绿卡必须按PD”,所以,基于此法条,在2010年初,DOS公布年度名额后,提起诉讼。诉讼结果是被法庭dismis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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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诉求 == | ||
+ | 根据法庭文件 https://www.ilw.com/seminars/201005_citation3c.pdf<nowiki/>,本次官司的诉求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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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国务院违法,因为国务院没有按照PD进行排期(即:没有发满中国,而却发给了ROW,不满足移民法关于“按照PD发卡”的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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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移民局违法,因为移民局没有按照PD进行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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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移民局违法,因为即使国务院没有分配名额,移民局也没有按照PD来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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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被告人(国务院、移民局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公布PD的分布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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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 被告人(国务院、移民局等)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公布 I-140 和 I-485 的库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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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求:被告人纠正错误,并且给原告预留名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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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判决 == | ||
+ | 所有诉求被dismis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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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上诉 == | ||
+ | 2013年3月20日,上诉结果,维持原判 |
於 2021年8月23日 (一) 05:49 的修訂
這是2010年5月遞交的訴訟,原因是2008年中國EB3隻發了2057,2009年更只發了1077,遠低於法定名額2803個。由於中國能獲得2803個名額的基礎就是「發綠卡必須按PD」,所以,基於此法條,在2010年初,DOS公佈年度名額後,提起訴訟。訴訟結果是被法庭dismiss。
訴求
根據法庭文件 https://www.ilw.com/seminars/201005_citation3c.pdf,本次官司的訴求為:
A. 國務院違法,因為國務院沒有按照PD進行排期(即:沒有發滿中國,而卻發給了ROW,不滿足移民法關於「按照PD發卡」的要求)
B. 移民局違法,因為移民局沒有按照PD進行批准
C. 移民局違法,因為即使國務院沒有分配名額,移民局也沒有按照PD來批准
D. 被告人(國務院、移民局等)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公佈PD的分佈情況
E. 被告人(國務院、移民局等)沒有按照法律要求,公佈 I-140 和 I-485 的庫存
訴求:被告人糾正錯誤,並且給原告預留名額。
判決
所有訴求被dismiss
上訴
2013年3月20日,上訴結果,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