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sario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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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5年的時候,I-485提交的(c)(9)類EAD申請有90天的審核期限。由於USCIS越來越慢,The American Immigration Council於2015年5月22日提交訴訟。

法庭拉鋸

經過幾輪往復,以及重新尋求class certification,法院最終 dismiss 了 c9 類 90 天 EAD 的 class certification,但允許了難民類 30 天 EAD 的要求。對於難民類,USCIS 最終被判違規。詳見 USCIS 官網 https://www.uscis.gov/laws-and-policy/other-resources/class-action-settlement-notices-and-agreements/rosario-class-action

USCIS 幾輪尋求 dismiss 的理由,就是他們已經決定取消 90 天規定,以 180 天寬限期替代。詳見下文。

新規

2015年12月31日,DHS發佈了一系列關於AC21和ACWIA(American Competitiveness and Workforce Improvement Act)的規定,集成了自2000年法案通過以來的一系列不確定問題、各種判決判例和部門備忘,從此成為正式法規。最終版法規發表於2016年11月18日的聯邦公告上,名為《Retention of EB–1, EB–2, and EB–3 Immigrant Workers and Program Improvements Affecting High-Skilled Nonimmigrant Workers》,於2017年01月17日正式生效,包括一些我們今天耳熟能詳的規定:

  • 澄清 H1b cap 的計算方式,包括
    • 在海外的時間不算入,可以補加
    • 如何認定「計入H1b名額」
  • 澄清 AC21 H1b portability 的細節(即:拿收據換僱主的細則)
  • 澄清何時可以續 H1b 超過6年
  • 保護 I-140,在獲批 180 天以後,即使被僱主撤回(withdraw),也不會被自動撤銷(revoke)
  • E1 / E2 / E3 / L1 / TN 等身份,有10天的寬限期可以提前進入美國,以及10天的寬限期可以離開美國
  • E1 / E2 / E3 / H1b / H1b1 / L1 / O1 / TN 等身份,有60天寬限期可以換僱主
  • 澄清 AC21 Portability Rule,並由此開始實施 I-485J 表
  • 取消 包括 c9 (即 I-485 的 EAD)在內的 15 類 EAD 的 90 天批准要求,替換為:
    • 延期 EAD 及時拿到收據,自動增加 180 天有效期
    • 延期 EAD 的提前量,從原 120 天增加到 180 天
    • 即:可以提前 180 天申請,且過期後有 180 天自動延期,共 360 天不批准的話,才會導致工作許可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