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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是職業移民類別第五優先級簽證種類的簡稱。美國國會於 1990 年通過提案,正式將 EB-5 納入職業移民類別,希望通過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和創造的就業崗位幫助美國經濟的 發展。試行兩年後,EB-5 於 1992 年成為長期法案

介紹

EB-5 每年獲得 10,000 個綠卡名額,要求投資人需在美國投資 1,000,000 美元,並創造 商業企業可僱傭至少 10 個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投資人可自己創建商業企業,採用直 接投資的方式,或委託區域中心對某些項目進行集體投資託管。區域中心所管理項目 通常位於目標就業區(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簡稱 TEA),對該類地區的判斷標 准主要依據當地收入水平、失業率等,如果投資人投資 TEA 項目,出於拉動該地區經 濟考慮可降低投資額度要求至 500,000 美元。2019 年 11 月 21 日後,美國提升對投資 人投資金額的要求,TEA 地區投資額度升至 900,000 美元,非 TEA 地區投資額要求升 至 1,800,000 美元。 在投資人提交的項目申請 I-526 表格獲批後,投資人可以獲得有效期兩年的臨時綠 卡,兩年綠卡屆滿前 90 天,可以提交 I-829 表格申請移除「條件」(證明資金兩年內 均在投資中且創造了 10 個全職就業崗位),或者正式綠卡。EB-5 申請人在提交綠卡 申請時並無英語或學歷要求,只要求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性,並可以為配偶以及 21 歲以 下子女同時提交綠卡申請。

在投資人提交的項目申請 I-526 表格獲批後,投資人可以獲得有效期兩年的臨時綠 卡,兩年綠卡屆滿前 90 天,可以提交 I-829 表格申請移除「條件」(證明資金兩年內 均在投資中且創造了 10 個全職就業崗位),或者正式綠卡。EB-5 申請人在提交綠卡 申請時並無英語或學歷要求,只要求證明資金來源合法性,並可以為配偶以及 21 歲以 下子女同時提交綠卡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