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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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是美国基于就业的永久居留权的优先类别。适用于“优先工作人员”。这些人是具有“非凡能力”或“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的外国人,还包括“被转移到美国的外国公司的某些高管和经理”。它使他们可以永久留在美国。

因此,通过持续的国家或国际赞誉来证明自己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方面的非凡能力的申请人不需要在美国获得永久性工作并且有资格进行自我请愿,他们必须打算在其专业领域在美国工作

签证配额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数据,下表显示了2014财年至2018财年在美国外交部职位上签发的EB-1,EB-2和EB-3签证数量:

Type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EB-1 visa: Priority worker, spouse and children 1,680 1,891 2,361 2,529 3,854
EB-2 visa: Professional holding advanced degree or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spouse and children 1,880 1,856 2,155 3,223 3,119
EB-3 visa: Skilled worker or professional, spouse and children

Other worker, spouse and children

6,246

842

6,226

1,114

7,961

2,340

6,964

929

9,557

1,190

申请

签证被授予三种类型的人

  • 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人,这些都得到了持续的国内或国际赞誉,并且其成就已通过广泛的文档得到了该领域的认可。
  •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其在特定领域的杰出学术成就而享誉国际。他们还必须“在该学术领域具有至少三年的教学或研究经验,并以终身制或终身制教学或在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类似研究职位进入美国”以及其他条件
  • 转移到美国的外国公司的一些高管和经理”“在过去三年中,他们需要在美国以外的地方至少雇用一年,在要雇用他们的同一家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在美国或一家关联公司中,还有其他条件。

资格标准

非凡能力类别

EB1非凡能力绿卡申请属于基于就业的移民签证优先(EB1)类别,即EB1A或EB1EA。在EB-1的所有三个类别中,只有EB-1A允许自我请愿,这意味着个人可以自己为EB-1A案件进行请愿,而无需任何美国雇主担任发起人/请愿人。但是,EB-1A的法律标准也很高。它要求请愿人表明该人已经获得某个重大奖项(例如,诺贝尔奖)或达到了十个监管标准中的至少三个,并且表明该人“在与国家或国际赞誉。”在先例Kazarian诉USCIS(针对EB1-A请愿书的两部分分析)之后,裁决人员正在采用两部分裁决方法-在确定个人是否满足至少三个监管标准后,裁决者必须考虑所有提交的证据全部用于确定该外国国民是否符合该类别所需的专业知识水平。 EB1A绿卡的应用对于学者,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员具有明显的优势。学生和其他高级学位专业人士。

外国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10个列出的标准中的3个,才能证明在该领域具有非凡的能力:

  • 收到较少的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卓越奖或奖项的证据
  • 该领域协会会员资格的证明,要求其会员取得杰出成就
  • 专业或主要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有关您的已发布材料的证据
  • 单独或小组评审他人作品的证据
  • 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始科学,学术,艺术,运动或商业相关贡献的证据
  • 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学术文章的著作权证明
  • 作品已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展示的证据
  • 在杰出组织中担任领导或关键角色的证据
  • 与该领域其他人有关的高薪或其他高薪的证据
  • 表演艺术中商业成功的证据

申请非凡能力的外国人的主要好处包括:此EB-1类不需要劳工证明;具有卓越能力的外国人不需要工作机会或需要长期工作;而且获得绿卡的速度比EB-3或EB-2移民类别要快得多。

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类别

EB1杰出研究人员或教授移民签证类别(EB1B,EB-1B,EB1-OR)是基于就业的优先移民。 EB-1B申请由I-140表格和证明文件组成,以证明该外国受益人符合EB1杰出研究员或教授的标准。打算雇用在学术领域表现出色的教授或研究人员的美国雇主可以在此类分类中提交I-140表格请愿书。雇主应将其提交给外籍雇员。对于EB1-OR申请,请愿人应包括证明该外国人杰出能力的文件,还应包括一份永久性的工作邀请信,以及三年教学或研究经验的证据。

请愿人必须提供以下所列六个标准中至少两个的文件,以及美国雇主的工作邀请:

  • 获得重大成就的主要奖项或奖项的证明
  • 协会会员要求其会员表现出杰出成就的证据
  • 他人撰写的有关该外国人在学术领域的工作的专业出版物中的出版材料的证据
  • 参加小组讨论或作为同一或相关学术领域其他人工作的法官的证据
  • 该领域原始科学研究或学术研究成果的证据
  • 该领域学术书籍或文章(国际学术期刊中)的作者身份证明

跨国经理或行政人员类别

如果雇主希望将在国外工作的外籍雇员作为EB1跨国高管或经理移民转移到美国公司,则外国雇主与美国雇主之间必须存在合格关系。当美国雇主是外国公司,公司或其他法人实体的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时,存在合格关系。要根据法规(EB1C)建立合格关系,请愿人必须证明外国雇主和美国雇主是同一雇主,或与父母/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有亲属关系。

  • 请愿雇主必须是美国雇主。
  • 雇主必须作为关联公司,子公司或与在国外雇用受益人的同一公司从事业务至少一年。
  • 受益人必须担任管理或执行职务。

管理职能还可以包括组织的基本职能的管理,受益人不一定有大量的直接报告。 美国雇主可以在I-140表格上提出请愿书,将外国人归为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此分类不需要劳动证明。美国的准雇主必须以声明的形式提供工作机会,以表明该外国人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美国受雇。这样的声明必须清楚地描述外国人履行的职责。 在2016年和2017年,对EB1C-印度绿卡的大量需求导致EB1-印度和EB1-中国绿卡的倒退[9] [10],这意味着印度和中国的科学家不得不再等一段时间才能无论他们的资质如何,都可以获得绿卡。

提交申请

与大多数EB-2和EB-3申请者不同,EB-1申请者不必经过“劳工认证”程序。如果他们在美国具有身份(例如,以O-1签证工作)并且来自具有EB-1编号的国家/地区,EB-1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I-140移民申请I-485申请状态调整(加上I-131和I-765)。 I-131和I-765的批准会向申请人授予临时就业许可文件,并在裁决请愿书和申请期间提供假释旅行许可。在这一类别中,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EB-1部分A)不必证明自己在美国有雇主。他们只需要证明自己将继续在他们非凡的能力领域工作即可。其他大多数EB-1申请人(例如,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以及杰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员)都必须在美国聘用雇主来担保其申请。要获得合法的永久居留权作为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国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8 CFR§204.5(h)(2)中,非凡能力的定义是“一种专业水平,表明个人是那一小部分人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已经跻身最努力的领域。” 申请人必须出示至少满足该法规列出的10条标准中的3条的证据。如果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批准I-140申请,则将假定不取消取消刑事定罪等资格,申请人将获得身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