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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0年5月26日 (二) 00:24 由 Hierophant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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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標準,如 (1) 僱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於等於180天後,I-485主申請人可以換性質相近的工作而不作廢I-485申請 (AC-21 adjustment-of-status portability) (2) 申請人在最近一次入境到提交I-485期間的身份失效總時長累積可以不超過180天,也被稱為245(k) (INA section 24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