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绿卡名额探究:到底中国人能拿到多少EB绿卡?」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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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FB 配额是 480,000,EB 配额是 140,000,DV 配额是 55,000(题外话:中国人无法参与乐透抽奖移民)。所以总共的绿卡数量是 675k。但是,虽然 IR 名额没有限制,但不代表 IR 不计名额。IR 的发放数量,会扣除 FB 的名额。但同时移民法又规定了,FB 的名额保底最低为 226,000。在前每年 IR 的数量远大概是 500k,大于 FB 的配额 226k,所以 FB 已经被扣成了负数,然后 FB 每年的额就是保底数字 26k,000。因此,实在不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每年三类移民的绿卡年度配额总数是421,000。 | 其中 FB 配额是 480,000,EB 配额是 140,000,DV 配额是 55,000(题外话:中国人无法参与乐透抽奖移民)。所以总共的绿卡数量是 675k。但是,虽然 IR 名额没有限制,但不代表 IR 不计名额。IR 的发放数量,会扣除 FB 的名额。但同时移民法又规定了,FB 的名额保底最低为 226,000。在前每年 IR 的数量远大概是 500k,大于 FB 的配额 226k,所以 FB 已经被扣成了负数,然后 FB 每年的额就是保底数字 26k,000。因此,实在不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每年三类移民的绿卡年度配额总数是421,000。 | ||
− | + | 历史数据显示职业移民绿卡配额在美国移民总数中占比较小。 以 美国 国土安全部 公布 的2017年的 数据为例:合法移民总 数为1,127,167,其中职业移民137,855, 只 占所有合法移民的12.23%;2017年其他绿卡类别包括:[[:en:Diversity_Immigrant_Visa| 乐透 抽 奖 移民]]51,592,难民和庇护146,003, [[FB|家属移民]](FB)232,238, [[IR|公民直系亲属]](IR)516,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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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数据显示职业移民绿卡配额在美国移民总数中占比较小。 | ||
==职业移民分类和配额== | ==职业移民分类和配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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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移民法规定,EB绿卡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带受益人,同样也是占用上面表格中的这些移民配额的 | + |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移民法规定,EB绿卡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带受益人,同样也是占用上面表格中的这些移民配额的 ,且 使用与主申请人相同的类别和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 |
− | + | 根据 百分比 也 简化成: | |
*[[EB1]]、[[EB2]]、[[:en:EB-3_visa|EB3]]各占每年[[EB|职业移民]]绿卡全球总配额的2/7(各约4万张,包括主申请人和家属) | *[[EB1]]、[[EB2]]、[[:en:EB-3_visa|EB3]]各占每年[[EB|职业移民]]绿卡全球总配额的2/7(各约4万张,包括主申请人和家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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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限制和排期== | ==国别限制和排期== | ||
− | 在有名额限制的绿卡类别中,移民法还规定了每个国家的移民总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7%。 | + | 在有名额限制的绿卡类别中,移民法还规定了每个国家的移民总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7%。这个不是说某个国家保证能拿到 7%,而是说,任何国家'''不能超过''' 7%。否则地球上一百多个国家,每个 7% 那加起来就远超 100% 了。 |
− | 对于“移民大国”,比如中国、印度、墨西哥来说 | + | 对于“移民大国”,比如中国、印度、墨西哥来说 ,移民法 规定 了 ,凡是 EB + FB 的总名额超过了 7% 的,则这个国家的 EB:FB 比例,以及 EB 的 1:2:3:4:5,以及 FB的 1:2:3:4,都要按全球名额比例分配,不能调剂。比如,墨西哥 FB 的需求远多于 EB,在两者总和达到 7% 的情况下,不能把墨西哥的 EB 名额“调剂”给 FB,使得墨西哥 FB 多进一点。或者,中国 EB2 排期最长,也不能看 EB2 可怜,就从中国 EB3 里调配名额给 EB2。 |
− | 对于没有达到总数 7% 的国家,这个 7% 只限制总数,不限制类别。所以,这也是为什么韩国每年 EB2 名额超过了 2803,却没有排期的原因。这是因为韩国本身 EB总数 | + | 对于没有达到总数 7% 的国家,这个 7% 就 只限制总数,不限制类别。所以,这也是为什么韩国每年 EB2 名额超过了 2803,却没有排期的原因。这是因为韩国本身 EB 总数 不多 ,FB 的人数更少,所以他们 EB +FB 的总人数远没有到达7%的限制,故而在类别内不受 7% 限制。而中国申请人和印度申请人 EB+FB 的总人数多于 7%,因此在 EB 的每个类别里,他们都要受到 7% 的限制,从而出现了排期的现象 。也就是超过7%的人需要等待未来年份的配额 。 |
==中国人每年绿卡的数目== | ==中国人每年绿卡的数目== | ||
− | 移民法中 | + | 移民法 规定, 中国 人 是 指的因为 出生 而获得中 国籍 的人 ,所以不 会 因 为 之后的国籍变更而变化 。也就是说作为中国人即使加入了加拿大籍,申请美国绿卡的话也需要根据中国人来排期 。根据上文说明,中国人在EB绿卡获得数目上需遵循7%的限制。那么我们可以进而得到下面这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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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center;" |正常年份计算 | ! style="text-align:center;" |正常年份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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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中国:||40,040 * 7%|| style="text-align:right;" |2,803 | |EB1中国:||40,040 * 7%|| style="text-align:right;" |2,8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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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上中国人会获得多于上述数目的绿卡数目,因为移民法同时规定了“剩余补给”的规则,从而导致会有一些额外的名额。这些名额经常被俗称为SO | + | 实际上中国人会获得多于上述数目的绿卡数目,因为移民法同时规定了“剩余补给”的规则,从而导致会有一些额外的名额。这些名额经常被俗称为SO (Spill Over ) : |
− | # | + | #移民法规定了 FB 到 EB 的隔年“剩余补给”原则,即上一年未使用的 FB 的总名额,会加到下一年的 EB 总名额。 实际上 在正常情况下,这很难发生。这部分 的 “剩余补给”每年计算一次。 |
− | + | #移民法也规定了 EB 每个子类内部有类内的“剩余补给”原则,即同一类内如果有剩余名额,可以给这一个类别内需要更多名额的国别使用。举例来说,正常年份里,EB2 有 40,040 的名额。如果在中国印度用完了他们自己的各 2,803 个 名额, 但EB总体多出来一部分绿卡 名额 会 用不完了,此时 印度和中国 可不受 7% 的限制,按照 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 ) 发卡。对于大多数时候来说,“按照PD发卡”也就意味着印度人拿剩下所有的名额 ,这是因为印度具有最长的排期 。少数时候,比如 2011 年时的 EB2,或者 2019 年时的 EB1,出现过“中印捆绑”,即两国同 样有排期,且排期相同 , 使用 用同一个排期日,共享剩余名额。这部分的“SO”每个季度计算一次。 (曾经有个谣言说是,按 PD 发卡是某个自私的中国人私自联系排期的管理人导致的。但其实这是对于某事件的误读加上以讹传讹。按 PD 排序是移民法规定的,并不是某个中国人的一封邮件就可以改变的事) | |
− | #移民法也规定了 EB 每个子类内部有类内的“剩余补给”原则,即同一类内如果有剩余名额,可以给这一个类别内需要更多名额的国别使用。举例来说,正常年份里,EB2 有 40,040 的名额。如果在中国印度用完了他们自己的各 2,803 名额, | + | #移民法还规定了EB每个子类别之间有类间的“剩余补给”原则,即财年内,在满足了上一条“不限国家”的情况下,如果 子类内部 仍然有剩余的未用完的名额,则EB4和EB5的剩余名额,给EB1使用;EB1又有剩余的名额的话,就给EB2使用;EB2又有剩余名额的话,就 和EB1还剩下的名额(如果还有,实际不存在)一起 给EB3使用。注意:这里获得的名额,不受国别限制,直接给 排期最长的 国 家 。 |
− | #移民法还规定了EB每个子类别之间有类间的“剩余补给”原则,即财年内,在满足了上一条“不限国家”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有剩余的未用完的名额,则EB4和EB5的剩余名额,给EB1使用;EB1又有剩余的名额的话,就给EB2使用;EB2又有剩余名额的话,就给EB3使用。注意:这里获得的名额,不受国别限制,直接 | ||
− | 在发放绿卡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是使用的“排期表”,按日期划线,所以很难精确分配每一张绿卡到每一个国家。而且排期表一般提前半个月发布,要管接下来的一个月,实际上也不可能精确控制名额。所以,每年实发名额可能会略多或者略少于法定名额。此外,由于在天安门事件后美国出于人道立场考虑给中国人发出了大量的绿卡,也就是俗称的“64血卡”,因此要求在之后的年份里从中国当年度的EB3当中扣除300张,EB5当中扣除700张,总计数量为1000张。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早年间中国EB申请人没有那么多,EB尚能拿到一 | + | 在发放绿卡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是使用的“排期表”,按日期划线,所以很难精确分配每一张绿卡到每一个国家。而且排期表一般提前半个月发布,要管接下来的一个月,实际上也不可能精确控制名额。所以,每年实发名额可能会略多或者略少于法定名额。此外,由于在天安门事件后美国出于人道立场考虑给中国人发出了大量的绿卡,也就是俗称的“64血卡”,因此要求在之后的年份里从中国当年度的EB3当中扣除300张,EB5当中扣除700张,总计数量为1000张。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早年间中国EB 绿卡 申请人没有那么多,EB尚能拿到一 些子类别内部后之间的“剩余补给” 。而对于EB5来说,本来中国就 是排期最长的国家(MRC,Most Retrogressed Country) , 因此EB5子类别内部的“剩余补给” 名额最后也都是被中国拿走。所以这一名额扣除,并无实质影响。且国务院已经宣布名额扣除完毕,未来将不再需要扣除这1000的名额。 |
− | 所 | + | 综上 所 述 ,对于EB1/2/3里的中国和印度来说,正常情况下,每个类别每个国家 每年 最多只有2803名额(包括主申请人和家属)。 这就 相当于934个三口之家 ,也 相当于每个州每个月只有4.67张绿卡。 |
==参考文献== | ==参考文献== | ||
− |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 | + |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https://www.uscis.gov/laws-and-policy/legislation/immigration-and-nationality-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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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邦管理法典(CFR)“标题8:外国人与国籍”[https://www.ecfr.gov/cgi-bin/text-idx?&tpl=/ecfrbrowse/Title08/8tab_02.tpl] | ||
− | + | 美 国国 土安全部公布的移民数据[https://www.dhs.gov/immigration-statistics/yearbook/2018/table6] |
於 2021年8月22日 (日) 23:32 的修訂
移民配額總數
美國移民法規定, 有名額限制的美國移民簽證(綠卡)包括三類:親屬移民(FB, Family Based),職業移民(EB, Employment Based),和樂透抽獎移民(DV, Diversity Visa)。除此之外,還有無名額限制的直系親屬類(IR, Immediate Relative),也就是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其中 FB 配額是 480,000,EB 配額是 140,000,DV 配額是 55,000(題外話:中國人無法參與樂透抽獎移民)。所以總共的綠卡數量是 675k。但是,雖然 IR 名額沒有限制,但不代表 IR 不計名額。IR 的發放數量,會扣除 FB 的名額。但同時移民法又規定了,FB 的名額保底最低為 226,000。在前每年 IR 的數量遠大概是 500k,大於 FB 的配額 226k,所以 FB 已經被扣成了負數,然後 FB 每年的額就是保底數字 26k,000。因此,實在不發生意外的情況下,每年三類移民的綠卡年度配額總數是421,000。
歷史數據顯示職業移民綠卡配額在美國移民總數中占比較小。以美國國土安全部公布的2017年的數據為例:合法移民總數為1,127,167,其中職業移民137,855, 只占所有合法移民的12.23%;2017年其他綠卡類別包括:樂透抽獎移民51,592,難民和庇護146,003, 家屬移民(FB)232,238, 公民直系親屬(IR)516,508。
職業移民分類和配額
在上述的 EB 職業移民中,美國移民法將其細分為 5 個子類別,也就是眾所周知的EB1、2、3、4、5。同時移民法也規定了,EB1、2、3分別占EB總共配額的28.6%,EB4、5分別占EB總數的7.1%。這個計算是百分比,基於總配額。所以,如果有 FB 給 EB 的名額,這些名額都按百分比分配。具體如下:
種類 | 計算 | 數量 |
---|---|---|
EB1: | 140,000 x 28.6% | 40,040 |
EB2: | 140,000 x 28.6% | 40,040 |
EB3: | 140,000 x 28.6% | 40,040 |
EB4: | 140,000 x 7.1% | 9,940 |
EB5: | 140,000 x 7.1% | 9,940 |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根據移民法規定,EB綠卡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為附帶受益人,同樣也是占用上面表格中的這些移民配額的,且使用與主申請人相同的類別和 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根據百分比也簡化成:
國別限制和排期
在有名額限制的綠卡類別中,移民法還規定了每個國家的移民總數不得超過總數的 7%。這個不是說某個國家保證能拿到 7%,而是說,任何國家不能超過 7%。否則地球上一百多個國家,每個 7% 那加起來就遠超 100% 了。
對於「移民大國」,比如中國、印度、墨西哥來說,移民法規定了,凡是 EB + FB 的總名額超過了 7% 的,則這個國家的 EB:FB 比例,以及 EB 的 1:2:3:4:5,以及 FB的 1:2:3:4,都要按全球名額比例分配,不能調劑。比如,墨西哥 FB 的需求遠多於 EB,在兩者總和達到 7% 的情況下,不能把墨西哥的 EB 名額「調劑」給 FB,使得墨西哥 FB 多進一點。或者,中國 EB2 排期最長,也不能看 EB2 可憐,就從中國 EB3 里調配名額給 EB2。
對於沒有達到總數 7% 的國家,這個 7% 就只限制總數,不限制類別。所以,這也是為什麼韓國每年 EB2 名額超過了 2803,卻沒有排期的原因。這是因為韓國本身 EB 總數不多,FB 的人數更少,所以他們 EB +FB 的總人數遠沒有到達7%的限制,故而在類別內不受 7% 限制。而中國申請人和印度申請人 EB+FB 的總人數多於 7%,因此在 EB 的每個類別里,他們都要受到 7% 的限制,從而出現了排期的現象。也就是超過7%的人需要等待未來年份的配額。
中國人每年綠卡的數目
移民法規定,中國人是指的因為出生而獲得中國籍的人,所以不會因為之後的國籍變更而變化。也就是說作為中國人即使加入了加拿大籍,申請美國綠卡的話也需要根據中國人來排期。根據上文說明,中國人在EB綠卡獲得數目上需遵循7%的限制。那麼我們可以進而得到下面這張表:
種類 | 正常年份計算 | 數量 |
---|---|---|
EB1中國: | 40,040 * 7% | 2,803 |
EB2中國: | 40,040 * 7% | 2,803 |
EB3中國: | 40,040 * 7% | 2,803 |
EB4中國: | 9,940 * 7% | 696 |
EB5中國: | 9,940 * 7% | 696 |
實際上中國人會獲得多於上述數目的綠卡數目,因為移民法同時規定了「剩餘補給」的規則,從而導致會有一些額外的名額。這些名額經常被俗稱為SO(Spill Over):
- 移民法規定了 FB 到 EB 的隔年「剩餘補給」原則,即上一年未使用的 FB 的總名額,會加到下一年的 EB 總名額。實際上在正常情況下,這很難發生。這部分的「剩餘補給」每年計算一次。
- 移民法也規定了 EB 每個子類內部有類內的「剩餘補給」原則,即同一類內如果有剩餘名額,可以給這一個類別內需要更多名額的國別使用。舉例來說,正常年份里,EB2 有 40,040 的名額。如果在中國印度用完了他們自己的各 2,803 個名額,但EB總體多出來一部分綠卡名額會用不完了,此時印度和中國可不受 7% 的限制,按照 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發卡。對於大多數時候來說,「按照PD發卡」也就意味著印度人拿剩下所有的名額,這是因為印度具有最長的排期。少數時候,比如 2011 年時的 EB2,或者 2019 年時的 EB1,出現過「中印捆綁」,即兩國同樣有排期,且排期相同,使用用同一個排期日,共享剩餘名額。這部分的「SO」每個季度計算一次。(曾經有個謠言說是,按 PD 發卡是某個自私的中國人私自聯繫排期的管理人導致的。但其實這是對於某事件的誤讀加上以訛傳訛。按 PD 排序是移民法規定的,並不是某個中國人的一封郵件就可以改變的事)
- 移民法還規定了EB每個子類別之間有類間的「剩餘補給」原則,即財年內,在滿足了上一條「不限國家」的情況下,如果子類內部仍然有剩餘的未用完的名額,則EB4和EB5的剩餘名額,給EB1使用;EB1又有剩餘的名額的話,就給EB2使用;EB2又有剩餘名額的話,就和EB1還剩下的名額(如果還有,實際不存在)一起給EB3使用。注意:這裡獲得的名額,不受國別限制,直接給排期最長的國家。
在發放綠卡的實際操作中,由於是使用的「排期表」,按日期劃線,所以很難精確分配每一張綠卡到每一個國家。而且排期表一般提前半個月發布,要管接下來的一個月,實際上也不可能精確控制名額。所以,每年實發名額可能會略多或者略少於法定名額。此外,由於在天安門事件後美國出於人道立場考慮給中國人發出了大量的綠卡,也就是俗稱的「64血卡」,因此要求在之後的年份里從中國當年度的EB3當中扣除300張,EB5當中扣除700張,總計數量為1000張。但是在實際中,由於早年間中國EB綠卡申請人沒有那麼多,EB尚能拿到一些子類別內部後之間的「剩餘補給」。而對於EB5來說,本來中國就是排期最長的國家(MRC,Most Retrogressed Country),因此EB5子類別內部的「剩餘補給」名額最後也都是被中國拿走。所以這一名額扣除,並無實質影響。且國務院已經宣布名額扣除完畢,未來將不再需要扣除這1000的名額。
綜上所述,對於EB1/2/3里的中國和印度來說,正常情況下,每個類別每個國家每年最多只有2803名額(包括主申請人和家屬)。這就相當於934個三口之家,也相當於每個州每個月只有4.67張綠卡。
參考文獻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1]
聯邦管理法典(CFR)「標題8:外國人與國籍」[2]
美國國土安全部公布的移民數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