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綠卡後FAQ

出自EBGreenCard
於 2021年8月23日 (一) 23:31 由 Nekosama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是否要找雇主更新 I-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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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找僱主更新 I-9

簡答的說就是:如果僱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隨你。

複雜的說: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當時給非法移民大赦,同時要求僱主在僱人的時候檢查工作許可,做 I-9 以存檔備查。當時的想法是,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只要讓僱主負責,把僱傭非法勞工的責任轉嫁到僱主頭上,沒人僱傭了,就自然沒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決了需求的源頭(僱主)以後,即可杜絕非法移民(此處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所以,更新 I-9 從頭到尾都是僱主的責任,不是雇員的。作為個人的責任,是保證你在任何時候都有工作許可,不是非法打工。至於僱主那邊的 paperwork 是什麼,那是僱主的事。如果僱主來找你更新,那就更新。如果僱主不立刻找你,在你的 H1b 到期後,也會來找你要新的工作許可的,此時拿出綠卡即可。

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簡答的說就是:有時間就更新,沒時間也無所謂。

複雜的說:拿到綠卡以後申請的 SSN 卡,不帶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樣,可以獨立用於 I-9 驗證。由於綠卡本身就可以做 I-9,只有非常巧的情況下,比如:換工作入職前一天綠卡丟了,無法證明你有綠卡身份,也來不及護照蓋章了,此時僅有無「工作需DHS授權」字樣的 SSN 卡來證明你的工作許可。

2021年3月19日的 I-485 表格上,已經加上了這個選項,可以自動更新 SSN 卡。

是否要繼續在辦綠卡的公司上班

簡答的說就是:沒有成文法規定的時間要求,但最好繼續工作一段時間。

複雜的說:因為EB綠卡的本質是因為找不到合適的美國人,從而招一個外國人來做這個崗位,所以這是一個 future job offer。至於NIW,這裡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體的 job offer,並不意味著不需要在本專業繼續發光發熱。以下描述針對 PERM,但 EB1a / NIW 同理:

對於原生沒換過工作的人來說,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頁,你的簽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m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獲得移民簽證,後者指 I-485 的 AOS 申請。

而如果換了工作,或者單飛 I-485,那麼 I-485J 上的簽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那麼,這裡的重點就是 intend to:是否在簽字時 intend to 就夠了,還是說這個 intend to 需要以實際行動證明,比如批卡後真的為這家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否則會導致 USCIS 來質疑這個 intent,導致綠卡被撤銷?按照 INA 246,USCIS 可以在 I-485 批准後五年內,撤銷錯誤發放的綠卡。如果被認為當初申請是 fraud,則無追溯期限,隨時發現隨時可以走流程。

一般的建議是:

  • 如果被裁,那麼無所謂,這不是你的錯,你完全可以宣稱你有 intent,但公司不要你了
  • 重大事件導致的變化,比如家人生病等,完全可以導致當初的 intent 改變
  • 工作一段短時間(幾天到一兩個月):很難裁定這個 intent,目前也沒有任何判例。USCIS來找你茬的機率極低,並且 intent 也很難證明你「沒有intent」。到時候就是法庭撕逼了(雖然大機率 USCIS 也不想花這個律師費來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據個人情況和風險偏好,自己衡量
  • 工作6個月以上:肯定不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