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绿卡后FAQ」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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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要找雇主更新 I-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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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找雇主更新 I-9==
 
 简答的说就是:如果雇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随你。
 
 简答的说就是:如果雇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随你。
  
 复杂的说: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当时给非法移民大赦,同时要求雇主在雇人的时候检查工作许可,做 I-9 以存档备查。当时的想法是,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只要让雇主负责,把雇佣非法劳工的责任转嫁到雇主头上,没人雇佣了,就自然没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决了需求的源头(雇主)以后, 给境内的人大赦 (此处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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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杂的说: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当时给非法移民大赦,同时要求雇主在雇人的时候检查工作许可,做 I-9 以存档备查。当时的想法是,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只要让雇主负责,把雇佣非法劳工的责任转嫁到雇主头上,没人雇佣了,就自然没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决了需求的源头(雇主)以后, 即可杜绝非法移民 (此处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所以,更新 I-9 从头到尾都是雇主的责任,不是雇员的。作为个人的责任,是保证你在任何时候都有工作许可,不是非法打工。至于雇主那边的 paperwork  不对 ,那是雇主的事。雇主在你的 H1b 到期后,会来找你要新的工作许可的,此时拿出绿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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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更新 I-9 从头到尾都是雇主的责任,不是雇员的。作为个人的责任,是保证你在任何时候都有工作许可,不是非法打工。至于雇主那边的 paperwork  是什么 ,那是雇主的事。雇主在你的 H1b 到期后,会来找你要新的工作许可的,此时拿出绿卡即可。
  
== 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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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简答的说就是:有时间就更新,没时间也无所谓。
 
 简答的说就是:有时间就更新,没时间也无所谓。
  
 复杂的说:拿到绿卡以后申请的 SSN 卡,不带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样,可以独立用于 I-9 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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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杂的说:拿到绿卡以后申请的 SSN 卡,不带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样,可以独立用于 I-9 验证。 由于绿卡本身就可以做 I-9, 只有非常巧的情况下,比如 换工作入职前一天绿卡丢了,无法证明你有 绿卡 身份,也来不及 护照 盖章了,此时 仅有 无“工作需DHS授权”字样 的 SSN  卡来证明你的工作许可。
 
 
只有非常巧的情况下,比如换工作 入职前一天绿卡丢了,无法证明你有身份,也来不及盖章了,此时 需要一份 无“工作需DHS授权”字样 的SSN 卡来证明你的工作许可。
 
  
 
2021年3月19日的 I-485 表格上,已经加上了这个选项,可以自动更新 SSN 卡。
 
2021年3月19日的 I-485 表格上,已经加上了这个选项,可以自动更新 SSN 卡。
  
== 是否要继续在办绿卡的公司上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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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继续在办绿卡的公司上班==
 
 简答的说就是: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但最好继续工作一段时间。
 
 简答的说就是: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但最好继续工作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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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说:因为EB绿卡的本质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美国人,从而招一个外国人来做这个岗位,所以这是一个 future job offer。至于NIW,这里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体的 job offer,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本专业继续发光发热。以下描述针对 PERM,但 EB1a / NIW 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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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生没换过工作的人来说,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页,你的签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nd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获得移民签证,后者指 I-485 的 AOS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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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换了工作,I-485J 上的签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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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里的重点就是 intend:是否在签字时 intend 就够了,还是说这个 intend 需要以实际行动证明,比如批卡后真的为这家公司工作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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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建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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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被裁,那么无所谓,这不是你的错,你完全可以宣称你有 intend,但公司不要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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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一段短时间再走(几天到一两个月):很难裁定这个 intend,目前也没有任何判例。USCIS来找你茬的概率极低,并且 intend 也很难证明。到时候就是法庭撕逼了(虽然大概率 USCIS 也不想花这个律师费来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据个人情况和风险偏好,自己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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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6个月以上再走:肯定不会有问题<br />

於 2021年8月18日 (三) 20:49 的修訂

是否要找僱主更新 I-9

簡答的說就是:如果僱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隨你。

複雜的說: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當時給非法移民大赦,同時要求僱主在僱人的時候檢查工作許可,做 I-9 以存檔備查。當時的想法是,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只要讓僱主負責,把僱傭非法勞工的責任轉嫁到僱主頭上,沒人僱傭了,就自然沒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決了需求的源頭(僱主)以後,即可杜絕非法移民(此處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所以,更新 I-9 從頭到尾都是僱主的責任,不是雇員的。作為個人的責任,是保證你在任何時候都有工作許可,不是非法打工。至於僱主那邊的 paperwork 是什麼,那是僱主的事。僱主在你的 H1b 到期後,會來找你要新的工作許可的,此時拿出綠卡即可。

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簡答的說就是:有時間就更新,沒時間也無所謂。

複雜的說:拿到綠卡以後申請的 SSN 卡,不帶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樣,可以獨立用於 I-9 驗證。由於綠卡本身就可以做 I-9,只有非常巧的情況下,比如:換工作入職前一天綠卡丟了,無法證明你有綠卡身份,也來不及護照蓋章了,此時僅有無「工作需DHS授權」字樣的 SSN 卡來證明你的工作許可。

2021年3月19日的 I-485 表格上,已經加上了這個選項,可以自動更新 SSN 卡。

是否要繼續在辦綠卡的公司上班

簡答的說就是:沒有成文法規定的時間要求,但最好繼續工作一段時間。

複雜的說:因為EB綠卡的本質是因為找不到合適的美國人,從而招一個外國人來做這個崗位,所以這是一個 future job offer。至於NIW,這裡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體的 job offer,並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本專業繼續發光發熱。以下描述針對 PERM,但 EB1a / NIW 同理:

對於原生沒換過工作的人來說,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頁,你的簽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nd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獲得移民簽證,後者指 I-485 的 AOS 申請。

而如果換了工作,I-485J 上的簽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那麼,這裡的重點就是 intend:是否在簽字時 intend 就夠了,還是說這個 intend 需要以實際行動證明,比如批卡後真的為這家公司工作一段時間?

一般的建議是:

  • 如果被裁,那麼無所謂,這不是你的錯,你完全可以宣稱你有 intend,但公司不要你了
  • 工作一段短時間再走(幾天到一兩個月):很難裁定這個 intend,目前也沒有任何判例。USCIS來找你茬的概率極低,並且 intend 也很難證明。到時候就是法庭撕逼了(雖然大概率 USCIS 也不想花這個律師費來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據個人情況和風險偏好,自己衡量
  • 工作6個月以上再走:肯定不會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