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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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oval(遞解)是美國移民法用於描述將非公民(noncitizen)依法從美國移除出境的正式程序。Removal取代原本的 deportationexclusion,作為統一的法律框架。Removal 是國土安全部(DHS)執行的核心執法機制,用於處理因違反移民法或不具備入境/留美資格的外國人。

法律基礎

Removal 程序主要依據以下法規展開:

  • 《移民與國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 212 條(inadmissibility 不准入境理由)
  • INA 第 237 條(deportability 可遞解理由)
  • INA 第 240 條(移除程序程序性條款)
  • 行政法規(8 CFR)有關 DHS 與移民法官權限的規定

不同的條款適用於不同情境:非法入境者多以「不准入境」(inadmissible)標準處理,合法入境後違反身份者則多以「可遞解」(deportable)標準處理。

Removal 的啟動

Removal 可由 DHS 的 CBP、ICE 或 USCIS 進一步轉介啟動。最常見的啟動方式是 Notice to Appear (NTA),這是送達給個人的正式通知,列出:

  • 政府指控的事實(例如非法入境、逾期居留)
  • 所依據的法律條款
  • 必須出庭的時間與地點 NTA 的送達標誌著移除程序在移民審查執行辦公室(EOIR)開始。

Removal 程序結構

Removal 屬於行政程序,由移民法官(Immigration Judge, IJ)主持。程序通常包含以下關鍵階段:

1. 主審聽證(Master Calendar Hearing)

被要求確認個人身份、是否理解指控、是否承認或否認政府指控,並說明是否尋求救濟(relief)。

2. 實質聽證(Merits Hearing)

移民法官審理證據、聽取證詞,評估是否應將該人移除或是否符合特定救濟的條件。個人可:

  • 提交文件及證據
  • 請證人出庭
  • 聘請律師(但費用自理)
  • 要求翻譯服務

3. 裁決

移民法官會決定:

  • 是否成立可移除性(removability),以及
  • 是否享有救濟或豁免(如庇護、取消遞解、豁免、身份調整)。

若移民法官簽發移除令,ICE 負責執行,包括拘押與實際移送。

4. 上訴

個人可向移民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BIA)上訴。之後仍可能進一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司法覆審,但法定限制較多。

Removal 的主要原因

常見的可移除理由包括:

  • 非法入境
  • 逾期居留或違反非移民身份
  • 移民欺詐(如虛假陳述、假婚姻)
  • 刑事定罪(如嚴重重罪 aggravated felony)
  • 國家安全理由
  • 公共衛生或公共負擔等特定情況

不同理由會影響可用的救濟範圍。

Removal 中常見的救濟(Relief from Removal)

個人在程序中可能尋求以下救濟:

  • 庇護(Asylum)暫緩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
  • CAT 保護(反酷刑公約保護)
  • 取消遞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
  • 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
  • 豁免(Waiver,如 INA 212 條系列豁免)
  • 自願離境(Voluntary Departure)

救濟的可用性取決於身份、家庭情況、居住時間、犯罪記錄等條件。


Expedited Removal(快速遞解程序)

Expedited Removal 是 INA § 235(b)(1) 允許 DHS 在特定情形下 無需移民法官聽證、由移民官直接簽發移除令 的加速遣返程序。

適用範圍

通常適用於:

  • 在入境口岸被拒絕入境者
  • 使用虛假文件或重大虛假陳述企圖入境者
  • 被發現於距離邊境一定範圍內、無法證明合法入境者(範圍由 DHS 規章擴大或縮小)

程序特徵

  • 無移民法官審理:決定由前線 CBP 官員作出。
  • 快速執行:可在數小時到數天內完成,遠快於正式 removal。
  • 有限的複查:通常不可上訴,僅在公民身份或身份錯誤認定等情形中允許有限複查。
  • 庇護例外:若表達對返回祖國的恐懼,須轉介至庇護官進行 Credible Fear Interview;若通過面談,可進入 INA § 240 的正式移除程序。

後果

  • 通常附帶 5 年以上禁止入境
  • 若涉及欺詐等因素,禁令可更長
  • 非法再入境可能觸發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