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綠卡後FAQ

出自EBGreenCard
於 2024年5月16日 (四) 08:30 由 Nekosama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换Real ID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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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批錯了怎麼辦

有時候USCIS會抽風,錯誤批准綠卡,比如:排期沒到就批卡、配偶先批但主申請人沒批、還沒交體檢卻批卡、使用配偶國別但沒有兩人一起批,等等。

這種情況一定要求re-open case。雖然客服可能告訴你批了就批了,請笑納,但你如果還想以後入籍的話,必須各種渠道聯繫USCIS糾正錯誤。

理由:按聯邦第六巡迴法院的判例Turfah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s., 845 F.3d 668 (6th Cir. 2017) ,這種綠卡是無效的,持有人也不可以入籍。

判例背景:小盆友 Kamal Turfah 和父親一起獲得移民簽證,移民美國。按規定,作為副申請人的他,應該和主申請人一起登陸,或在主申之後登陸。但小朋友過於激動,於9/23/1995先入境美國了,而他父親在一個月後的10/17/1995才入境。按法律,海關/移民部門當時應該拒絕Kamal的入境,要求他等父親先入境,但他們錯誤地讓Kamal入境且發放了綠卡。當2012年Kamal申請入籍時,移民局發現了這個問題,因此入籍申請被拒。這個案件里,哪怕是海關/移民部門的問題,導致錯誤發放的綠卡,也不是合法綠卡,所以無法入籍。

判決:法庭舉例了一些先前的判決,然後指出:... these courts have held that Koloamatangi's "had otherwise not been entitled to it" language means that an alien is not lawfully admitted if he gains LPR status due to a mistake by the government—even if the alien did not commit any fraud in obtaining that status...

綠卡有效期

EB123類的綠卡,無論是主申請人還是配偶,都應該是10年有效(即無條件綠卡)。

有人誤以為配偶的綠卡是兩年有效,即Conditional LPR「條件綠卡」,或者網上所謂的「臨時綠卡」。但條件綠卡其實是指外國人和美國公民/綠卡結婚,走family sponsor渠道獲得的綠卡,如果結婚不滿2年,只能拿條件綠卡(比如公民配偶類CR1和CR6,綠卡配偶類CX1和CX6,都是條件綠卡),並在結婚滿2年後申請去除條件remove condition。除以上兩種以外,EB5綠卡也是條件綠卡,需要2年後審核並去除條件。

而EB123的配偶綠卡類別,和」婚綠「的綠卡的類別是不一樣的。比如,公民配偶(不滿2年)在境內485獲得的綠卡類別是CR6(Spouses, adjustments, conditional);而EB3的副申請人獲得的綠卡是E39(Spouses of E31, E32, E36, or E37, adjustments),和主申請人E37(Professional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s, adjustments)一樣是無條件綠卡。

綠卡卡號

新版的綠卡(有內置芯片的卡)的確是有芯片裡的「卡號「的,這個號碼印刷在綠卡一起寄來的那張紙上,並且綠卡背面左上角也是這個卡號的最後8位。這個雖然是嚴格意義上的」卡號「,但對於任何問到」卡號「的表格來說,基本都不是問這個號碼。

如果是入職時做身份檢查,被問到綠卡「卡號」card number,其實問的都是收據號,也就是MSC/LIN/SRC/IOE...開頭的號碼,這是因為以前這個號碼叫「卡號」。找不到收據的,看綠卡背面的那串字符,其中就有收據號,注意數清楚數字位數。

如果是做Global Entry申請,被問到Permanent Resident Card number,後面會提示這是要 A number,為9個數字。

基本上,可以根據格式來判斷到底問的是哪個號碼:如果是13位的,那就是收據號。如果是9位,那就是A-number。基本上不會有問真正的card number的時候。

是否要找僱主更新 I-9

簡答的說就是:如果僱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隨你。

複雜的說: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當時給非法移民大赦,同時要求僱主在僱人的時候檢查工作許可,做 I-9 以存檔備查。當時的想法是,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只要讓僱主負責,把僱傭非法勞工的責任轉嫁到僱主頭上,沒人僱傭了,就自然沒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決了需求的源頭(僱主)以後,即可杜絕非法移民(此處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而且,I-9的引入是1986年,那時候沒有官方普及電腦和互聯網,所以I-9對於僱主的要求是:複印留檔,鎖抽屜里備查。當然後來有了eVerify項目,但記住這叫e-Verify,不叫e-Onboarding,這個項目只是確認工作許可的真實性:你輸入名字生日或者EAD卡號等信息,會被告知有沒有工作許可,或者這個EAD卡不存在。移民局那邊也不知道verify了以後是入職了,還是後來接了別的offer並沒有入職e-Verify的公司,所以verify這個行為最多讓移民局知道你有個offer,並不等同於匯報雇員信息,或者」激活EAD「之類的。

所以,更新 I-9 從頭到尾都是僱主的責任,不是雇員的。作為個人的責任,是保證你在任何時候都有工作許可,不是非法打工。至於僱主那邊的 paperwork 是什麼,那是僱主的事。如果僱主來找你更新,那就更新。如果僱主不立刻找你,在你的 H1b 到期後,也會來找你要新的工作許可的,此時拿出綠卡即可。

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簡答的說就是:有時間就更新,沒時間也無所謂。

複雜的說:拿到綠卡以後申請的 SSN 卡,不帶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樣,可以獨立用於 I-9 驗證。由於綠卡本身就可以做 I-9,只有非常巧的情況下,比如:換工作入職前一天綠卡丟了,無法證明你有綠卡身份,也來不及護照蓋章了,此時僅有無「工作需DHS授權」字樣的 SSN 卡來證明你的工作許可。

2021年3月19日版的 I-485 表格上,已經加上了這個選項,可以自動更新 SSN 卡。有一些數據表示收到了新SSN卡以後上面的需要DHS授權的字樣還有,可能是跨部門的系統更新不及時,請收到SSN卡片後及時檢查。

注意:如果你近期有買房/買車等貸款計劃的,要注意銀行可能會得到提示,這個人新申請了SSN卡(號碼不變)。由於一般美國人申請新卡都是原卡丟失,所以銀行可能會擔心 identity fraud,可能讓你帶SSN卡原件去驗明身份。有買房買車計劃的,收到新卡以後,記得帶上SSN卡片本體去銀行/車行,以免還要再跑一次去驗證身份。

是否要繼續在辦綠卡的職位上班

簡答的說就是:沒有成文法規定的時間要求,但最好繼續工作一段時間。(NIW和EB1a不是僱主支持,但也需要在申請時宣稱的領域工作一段時間)

複雜的說:因為EB綠卡的本質是因為找不到合適的美國人,從而招一個外國人來做這個崗位,所以這是一個 future job offer。至於NIW 和 EB1a,這裡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體的 job offer,並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本專業繼續發光發熱。工作綠卡的目的都是讓申請人拿卡以後來工作,而拿卡以前的工作和排期再久也不能用來抵拿卡以後的義務。

如果覺得法律原文晦澀難懂,這裡以申請人都能接觸到的表格舉例:對於原生沒換過工作的人來說,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頁,你的簽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m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獲得移民簽證,後者指 I-485 的 AOS 申請。

而如果換了工作,或者單飛 I-485,那麼 I-485J 上的簽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那麼,這裡的重點就是 intend to:是否在簽字時 intend to 就夠了,還是說這個 intend to 需要以實際行動證明,比如批卡後真的為這家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否則會導致 USCIS 來質疑這個 intent,導致綠卡被撤銷?按照 INA 246,USCIS 可以在 I-485 批准後五年內,撤銷錯誤發放的綠卡。如果被認為當初申請是 fraud,則無追溯期限,隨時發現隨時可以走流程。

一般的建議是:

  • 如果被裁,那麼無所謂,這不是你的錯,你完全可以宣稱你有 intent,但公司不要你了
  • 如果有重大事件,比如家人生病需要換工作以便照顧家人等,完全可以宣稱填表時有intent,但後來的事件導致當初的 intent 改變
  • 完全沒有給PERM或485J上的僱主工作過:有人因此在綠卡批准後收到過 USCIS 發的 NOIR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但,一旦綠卡批准後,即使revoke也要immigration judge,所以這個基本上就看USCIS是否會認可你的NOIR回復,還是要繼續跟你上法庭搞了
  • 工作一段短時間(幾天到一兩個月):很難裁定這個 intent,目前也沒有任何判例。USCIS來找你茬的概率極低,並且有沒有 intent 也很難證明。到時候就是法庭撕逼了(雖然大概率 USCIS 也不想花這個律師費來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據個人情況和風險偏好,自己衡量
  • 工作6個月以上:肯定不會有問題。這個理論的來源是,AC21允許485 pending 6個月以後換工作,所以可以理解成,既然 pending 階段的 intend to accept job offer 可以在6個月後換,那 approved 以後的 intent 改變沒有理由要等待6個月以上

在實際操作中,facebook公司的要求是在PERM職位上做3個月。如果在COVID期間申請了remote或者換office的,必須回到PERM上的工作地點工作3個月後,才可以繼續remote或換office。

能否加入共產黨

不管是中共還是美共,最好都不要加。

美國1950年通過的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把共產黨定性為要推翻美國政府、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組織。法案要求所有黨員向政府註冊。註冊的黨員受到不能被政府僱傭等一系列限制。1965年,最高法院裁定強制註冊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沉默權:不得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強制註冊被取消。注意,最高法院這個判定,並沒有推翻「共產黨有罪」。相反的,整個判決是建立在「共產黨有罪」的基礎上的,所以才能取消強制註冊。

1971年,尼克松簽署了 Non-Detention Act,部分推翻了McCarran Act,使得政府不能隨便把人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抓到 detention 去。

那麼,拿到綠卡以後加入共產黨,就有兩個風險:

  • 根據 INA 227,作為要推翻美國政府的共產黨外國人,要被驅逐出境:Any alien who has engaged, is engaged, or at any time after admission engages in ... any activity a purpose of which is the opposition to, or the control or overthrow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violence, or other unlawful means, is deportable.
  • 根據 INA 313,入籍美國前10年不得參加共產黨: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to any applicant for naturalization who at any time within a period of ten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for naturalization or after such filing and before taking the final oath of citizenship is, or has been found to be within any of the classes enumerated within this sect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at the time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 he may not be included within such classes.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s

沒有綠卡的中國公民只能申請美國/墨西哥邊境的 Sentri 項目,而獲得綠卡以後可以申請 Global Entry 、 NEXUS 和 TSA PreCheck。

而且,作為綠卡持有者,不管是申請 Sentri 、 Global Entry 還是 NEXUS,都包括 TSA Pre✅。而 TSA Pre 單獨申請需要 $85

具體項目的比較、收費、申請流程等,請參考 DHS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 官網 https://ttp.dhs.gov/

Travel History

美國海關CBP有一個 I-94 網站可以查詢海關發放的 I-94,以及外國人的 travel history。美國公民和綠卡的travel history不可在此網站查詢。

綠卡獲批以後,一旦USCIS和CBP的後台信息同步(一般1天內),travel history將不可在網上查詢,只有向CBP提交FOIA申請才可以查詢。

由於綠卡入籍需要提供過去5年內所有離開美國超過24小時的旅行記錄,所以建議拿到綠卡以後進行的旅行,自己記錄一下出入境時間,免得到了可以申請公民的時候再去找CBP要記錄,一來一回快則一個月,慢則大半年才能拿到CBP的記錄。

給子女申請中國旅行證或簽證

簡單解釋就是,拿綠卡前生育的子女拿旅行證,拿綠卡不影響已出生的子女的證件(無論是否第一次辦理還是續)。拿卡後再出生在美國的子女只能拿中國簽證。

複雜的解釋是,中國駐外使領館在簽發旅行證件時,首先要進行國籍認定。如果是外國國籍,則審批中國簽證。如果是中國國籍,則頒發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其中,如果沒有國籍衝突,則發護照(比如那些沒有出生國籍的國家);如果有國籍衝突(如出生在有出生國籍的國家),則發旅行證

國籍認定主要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在實際操作中,」定居「被理解成獲得綠卡或公民。也就是,如果子女出生時,如果父母是中國公民,則子女自動獲得中國國籍,除非這個中國籍父母(或原中國籍父母)的雙方或一方獲得了外國綠卡或公民。

國籍認定是以子女出生時父母的身份為準。父母以後的身份改變,不影響已經出生的子女的國籍(否則就亂套了,小孩子的國籍變來變去)。已出生的小孩的國籍改變必須由他們自己在法定年齡之後依法進行放棄,無論美國還是中國國籍都無法由父母代為放棄。所以這就叫「國籍衝突」,即中國的國籍法認為小孩有且僅有中國國籍,美國的法律認為小孩是美國國籍。在能夠合法放棄一國國籍之前,這個衝突將一直存在,所以駐外領事館給國籍衝突兒童發放旅行證而不是護照,以示區別。

拿到綠卡以後,如果還想以後的子女有中國國籍,只能去中國生,或者去其他不具有出生國籍的國家(美國、加拿大、墨西哥都有出生國籍)。按照《國籍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同時,母親為美國永久居民的,在出生2年內、在父/母第一次回到美國時,隨父/母入境的,自動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份。 8 CFR 211.1(b)(1): A waiver of the visa required in paragraph (a)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ranted without fee or application by the district director,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child's birth certificate ... or a child born during the temporary visit abroad of a mother who i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noncitizen, or a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d that the child's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is made within 2 years of birth, the child is accompanied by the parent who is applying for readmissi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upon the first return of the par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accompanying parent is found to be 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注意這裡黑體的區別:母親必須有綠卡身份,父親身份不重要。這個原因是,你媽肯定是你媽,你爸不一定是你爸。由於是海外出生,為了防止作假,只認母親的身份,所以母親必須有綠卡。但是帶回美國的時候,父母之一帶回來都可以,不限於必須由母親帶回美國。

給自己或提醒配偶/兒子註冊兵役

按美國法律,18到25歲之間的男子需要註冊兵役。

如果拿到綠卡的時候還沒有超過26歲生日當天,則有法定義務需要註冊兵役(26歲生日及以後綠的則不用註冊了)。

如果拿卡時未成年,在18歲生日後的30天內需要註冊兵役。

這個要求不僅包括主申請人(若男性),也包括配偶(若男性)和兒子。

註冊方法請查詢 https://www.sss.gov/

繼續匯報居住地址

只要不是美國公民,所有的外國人,包括綠卡持有人,都需要在搬家10天內必須向移民局提交AR-11改地址。獲得綠卡並不免除這個法律要求

繼續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只要不是美國公民,所有的外國人,包括綠卡持有人,都需要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

法律來源 INA 264(e) Every alien, eighteen years of age and over, shall at all times carry with him and have in his personal possession any certificate of alien registration or alien registration receipt card issued to him pursuant to subsection (d). Any alien who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ub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and shall upon conviction for each offense be fined not to exceed $100 or be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hirty days, or both.

需要隨身攜帶的證明文件類型在 8 CFR § 264.1 Registration and fingerprinting. (b)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The following forms constitute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I-94, Arrival-Departure Record - Aliens admitted as nonimmigrants;... (非移民可網上打印或紙質 I-797a 左下角的 I-94,綠卡身份無 I-94)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即綠卡)

I-766,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卡)

(這裡只是舉例常見的證明,完整列表請查閱 8 CFR § 264.1 法規原文)

換Real ID駕照

駕照是州事務,本來和移民法無關。911以後,為了給超期滯留的人製造麻煩,搞了Real ID法案,也就是聯邦加了一系列發駕照的要求,滿足這些要求就可以加上real id的星號。因為聯邦管不了州怎麼發駕照,所以聯邦只能用自己的權力範圍,也就是聯邦管轄的機場等場地,必須要用Real ID,以此來強制推行Real ID駕照。

各州對於這個法案的配合程度不一致,他們可以只按這個標準發(比如TX只發real id駕照),也可以不理聯邦(比如WA就完全沒有real id駕照),也可以在聯邦基礎上同時發其他駕照(比如CA有兩種,驗證了移民身份的real id駕照,和不驗證身份的AB60駕照)。沒有全國統一規定說綠卡一定可以發Real ID駕照。

Real ID 法案要求,聯邦各管理機構必須列出除real id駕照以外認可的證件。所以,取決於場所的不同:

  • 機場:管理機場的TSA就列出,除了real id駕照,還認可:各國護照、綠卡、EAD卡、Global Entry卡、EDL卡…所以,綠卡/EAD卡雖然不是real id,但可以用來過安檢/登機,在很多不嚴格的場景下也會被叫做「real id」
  • 別的聯邦場所:看具體機構規定。比如,同樣是Real ID Act授權下的聯邦場地Moffett Field,就只認real id駕照,不認EAD這些,所以等Real ID法案生效以後,拿EAD無法參觀Moffett Field Museum。而USPS和國家公園們紛紛表示,隨便來,不查ID。
  • 買煙買酒:不受聯邦管轄,以各州煙酒管理局規定為準,比如WA不認可EAD作為買酒的合法證件
  • 跨州開車:基本都可以,除了FL在2023通過法律禁止了DE/CT兩個州給非法移民的駕照,因為那種駕照只給非法移民,合法移民不能辦,所以FL才能禁止。其他州的non-federal駕照是合法非法都可以辦,所以FL無法禁止這種無法確定移民身份的駕照在FL開車

長時間離開美國

放棄LPR身份(即放棄美國永久居住)這個話題很複雜,若有長期離開美國的打算,最好先諮詢律師。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這裡僅就一般情況進行討論。

  • 離開美國小於6個月:
    • 默認是re-entry,一般沒有問題
  • 離開美國介於 6 - 12個月之間:
    • 不再是re-entry而是re-admit,可由CBP審核admissibility。比如你離開美國後加入了共產黨,要推翻美國資本主義政府,建立人民民主專政,並且向CBP招供入黨事實,則CBP可以拒絕入境。
  • 離開美國大於12個月,且持有未過期的re-entry permit,或 SB-1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 一般沒有問題
  • 離開美國大於12個月,無 re-entry permit 或 SB-1:
    • 默認放棄居住,除非提供有力證據推翻放棄居住的默認。具體請與律師聯繫
    • 有可能不能再使用這個綠卡入境或登機。根據 8 CFR § 211.1(a)(2),只有離開美國1年內的綠卡才是合法的文件
      • 航空公司有權拒絕離開超過1年以上的旅客登機,儘管CBP的政策是不會因為超過1年而認為乘客是「無證登機」而懲罰航司,但的確有很多航司會執行1年以上離開美國的綠卡是無效證件而拒絕登機的政策
      • 8 CFR § 211.1(b)(3) 給了海關官員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他相信你沒有放棄居住,就可以放你進來。可能需要填寫 I-193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Passport and/or Visa 表,因為按照 8 CFR § 211.1(a)(2) 離開美國一年以上的綠卡已經不再是有效visa了,所以需要填這個visa waiver。此表格目前收費 $695。當然有些海關懶得搞這個表,直接讓你進也是可能的。
    • 不適用快速遣返。快速遣返是不經過律師和法官,由海關直接送走的操作。永久居民不適用于于快速遣返。根據 8 CFR § 235.3(b)(5)(ii) Verifi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凡是自稱LPR,且系統里能核實,並沒有被正式遣返的,不適用於快速遣返,只能走一般的遣返流程,上法庭,由法官判
      • 如果海關堅持不放你走,你就堅持自己是美國永久居民,沒有放棄居住,就是要入境。槓到最後海關到最後也只能沒收綠卡,送你上移民法庭,但沒辦法立刻把你遣返。等待上庭時(一般要等好幾個月),趕快找律師應對。等待上庭期間不可離開美國。
  • 住在加拿大/墨西哥,在美工作,開車往返:
    • 綠卡有一個特殊的類別叫 Commute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具體法規可見 8 C.F.R. 211.5(a)-(c)。簡而言之就是,這種特殊類別的綠卡有更多的要求(比如在美工作不能中斷超過6個月),且不享有一部分移民福利(比如作為commuter LPR的時間不算在入籍需要的時間內,且不能給配偶/子女辦身份)
    • Commuter LPR和正常LPR可相互轉換,具體請諮詢律師

入籍美國

綠卡批准後後5年,或(如果配偶是美國公民,則與公民結婚滿3年),連續居住在美國,可以入籍。申請可在滿3/5年的提前90天提交。這裡配偶公民3年的意思是指,如果在過去的3年裡,你的配偶一直是美國公民,且你一直是綠卡身份,就可以入籍。不需要通過結婚拿綠卡(可以是EB綠卡),也不需要配偶在你拿綠卡時就是公民。比如EB綠卡者A找了一個已經綠卡4年的B結婚,B在1年後就滿5年後入籍了,那A只要在B入籍3年後就可以申請入籍,不需要等自己拿綠卡滿5年。

如果打算入籍美國,這個3/5年必須是連續居住。所以要記錄每次離開美國的時間。由於CBP網站對於綠卡持有人不再顯示Travel History,所以建議拿卡以後自己記錄每次往返美國日期,以便入籍時填表用。入籍申請表會問你每一次離開美國的時間、去的國家等信息。如果沒有記錄,需要向CBP申請FOIA,可能耗時3-6個月甚至更久。

如果申請人離開美國超過6個月,可能就會打斷「連續居住」,而超過12個月離開美國就會把連續居住清零。具體細節請閱讀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2-part-d-chapter-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