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綠卡後FAQ

出自EBGreenCard
於 2022年8月26日 (五) 00:11 由 Nekosama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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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有效期

EB123類的綠卡,無論是主申請人還是配偶,都應該是10年有效(即無條件綠卡)。所謂「條件綠卡」,或者「臨時綠卡」,是指和美國公民/綠卡結婚,走family sponsor渠道獲得的綠卡,如果結婚不滿2年,只能拿條件綠卡,並在滿2年後申請去除條件。(另有EB5也有條件)。這種」婚綠「綠卡的類別和EB是不一樣的。比如,公民配偶(不滿2年)在境內485獲得的綠卡類別是CR6(Spouses, adjustments, conditional);而EB3的副申請人獲得的綠卡是E39(Spouses of E31, E32, E36, or E37, adjustments),和主申請人E37(Professional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s, adjustments)一樣是無條件綠卡。

是否要找僱主更新 I-9

簡答的說就是:如果僱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隨你。

複雜的說: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當時給非法移民大赦,同時要求僱主在僱人的時候檢查工作許可,做 I-9 以存檔備查。當時的想法是,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只要讓僱主負責,把僱傭非法勞工的責任轉嫁到僱主頭上,沒人僱傭了,就自然沒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決了需求的源頭(僱主)以後,即可杜絕非法移民(此處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所以,更新 I-9 從頭到尾都是僱主的責任,不是雇員的。作為個人的責任,是保證你在任何時候都有工作許可,不是非法打工。至於僱主那邊的 paperwork 是什麼,那是僱主的事。如果僱主來找你更新,那就更新。如果僱主不立刻找你,在你的 H1b 到期後,也會來找你要新的工作許可的,此時拿出綠卡即可。

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簡答的說就是:有時間就更新,沒時間也無所謂。

複雜的說:拿到綠卡以後申請的 SSN 卡,不帶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樣,可以獨立用於 I-9 驗證。由於綠卡本身就可以做 I-9,只有非常巧的情況下,比如:換工作入職前一天綠卡丟了,無法證明你有綠卡身份,也來不及護照蓋章了,此時僅有無「工作需DHS授權」字樣的 SSN 卡來證明你的工作許可。

2021年3月19日的 I-485 表格上,已經加上了這個選項,可以自動更新 SSN 卡。

注意:如果你近期有買房/買車等貸款計劃的,要注意銀行可能會得到提示,這個人新申請了SSN卡(號碼不變)。由於一般美國人申請新卡都是原卡丟失,所以銀行可能會擔心 identity fraud,可能讓你帶SSN卡原件去驗明身份。有買房買車計劃的,收到新卡以後,記得帶上SSN卡片本體去銀行/車行,以免還要再跑一次去驗證身份。

是否要繼續在辦綠卡的公司上班

簡答的說就是:沒有成文法規定的時間要求,但最好繼續工作一段時間。(NIW和EB1a不是僱主支持,但也需要在申請時宣稱的領域工作一段時間)

複雜的說:因為EB綠卡的本質是因為找不到合適的美國人,從而招一個外國人來做這個崗位,所以這是一個 future job offer。至於NIW 和 EB1a,這裡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體的 job offer,並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本專業繼續發光發熱。

如果法律本身晦澀難懂,這裡以申請人都能接觸到的表格舉例:對於原生沒換過工作的人來說,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頁,你的簽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m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獲得移民簽證,後者指 I-485 的 AOS 申請。

而如果換了工作,或者單飛 I-485,那麼 I-485J 上的簽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那麼,這裡的重點就是 intend to:是否在簽字時 intend to 就夠了,還是說這個 intend to 需要以實際行動證明,比如批卡後真的為這家公司工作一段時間,否則會導致 USCIS 來質疑這個 intent,導致綠卡被撤銷?按照 INA 246,USCIS 可以在 I-485 批准後五年內,撤銷錯誤發放的綠卡。如果被認為當初申請是 fraud,則無追溯期限,隨時發現隨時可以走流程。

一般的建議是:

  • 如果被裁,那麼無所謂,這不是你的錯,你完全可以宣稱你有 intent,但公司不要你了
  • 如果有重大事件,比如家人生病需要換工作以便照顧家人等,完全可以宣稱填表時有intent,但後來的事件導致當初的 intent 改變
  • 完全沒有給PERM或485J上的僱主工作過:有人因此在綠卡批准後收到過 USCIS 發的 NOIR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但,一旦綠卡批准後,即使revoke也要immigration judge,所以這個基本上就看USCIS是否會認可你的NOIR回復,還是要繼續跟你上法庭搞了
  • 工作一段短時間(幾天到一兩個月):很難裁定這個 intent,目前也沒有任何判例。USCIS來找你茬的概率極低,並且有沒有 intent 也很難證明。到時候就是法庭撕逼了(雖然大概率 USCIS 也不想花這個律師費來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據個人情況和風險偏好,自己衡量
  • 工作6個月以上:肯定不會有問題。這個理論的來源是,AC21允許485 pending 6個月以後換工作,所以可以理解成,既然 pending 階段的 intend to accept job offer 可以在6個月後換,那 approved 以後的 intent 改變沒有理由要等待6個月以上

能否加入共產黨

不管是中共還是美共,最好都不要加。

美國1950年通過的McCarran Internal Security Act,把共產黨定性為要推翻美國政府、建立無產階級專政的組織。法案要求所有黨員向政府註冊。註冊的黨員受到不能被政府僱傭等一系列限制。1965年,最高法院裁定強制註冊違反憲法第五修正案(沉默權:不得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所以強制註冊被取消。注意,最高法院這個判定,並沒有推翻「共產黨有罪」。相反的,整個判決是建立在「共產黨有罪」的基礎上的,所以才能取消強制註冊。

1971年,尼克松簽署了 Non-Detention Act,部分推翻了McCarran Act,使得政府不能隨便把人以「威脅國家安全」為由抓到 detention 去。

那麼,拿到綠卡以後加入共產黨,就有兩個風險:

  • 根據 INA 227,作為要推翻美國政府的共產黨外國人,要被驅逐出境:Any alien who has engaged, is engaged, or at any time after admission engages in ... any activity a purpose of which is the opposition to, or the control or overthrow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force, violence, or other unlawful means, is deportable.
  • 根據 INA 313,入籍美國前10年不得參加共產黨: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applicable to any applicant for naturalization who at any time within a period of ten years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for naturalization or after such filing and before taking the final oath of citizenship is, or has been found to be within any of the classes enumerated within this section, notwithstanding that at the time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 he may not be included within such classes.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s

沒有綠卡的中國公民只能申請美國/墨西哥邊境的 Sentri 項目,而獲得綠卡以後可以申請 Global Entry 、 NEXUS 和 TSA PreCheck。

而且,作為綠卡持有者,不管是申請 Sentri 、 Global Entry 還是 NEXUS,都包括 TSA Pre✅。而 TSA Pre 單獨申請需要 $85

具體項目的比較、收費、申請流程等,請參考 DHS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 官網 https://ttp.dhs.gov/

給子女申請中國旅行證或簽證

簡單解釋就是,拿綠卡前生育的子女拿旅行證,拿綠卡不影響已出生的子女的證件(無論是否第一次辦理還是續)。拿卡後再出生在美國的子女只能拿中國簽證。

複雜的解釋是,中國駐外使領館在簽發旅行證件時,首先要進行國籍認定。如果是外國國籍,則審批中國簽證。如果是中國國籍,則頒發中國護照或旅行證。其中,如果沒有國籍衝突,則發護照(比如那些沒有出生國籍的國家);如果有國籍衝突(如出生在有出生國籍的國家),則發旅行證

國籍認定主要就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在實際操作中,」定居「被理解成獲得綠卡或公民。也就是,如果子女出生時,如果父母是中國公民,則子女自動獲得中國國籍,除非這個中國籍父母(或原中國籍父母)的雙方或一方獲得了外國綠卡或公民。

國籍認定是以子女出生時父母的身份為準。父母以後的身份改變,不影響已經出生的子女的國籍(否則就亂套了,小孩子的國籍變來變去)。已出生的小孩的國籍改變必須由他們自己在法定年齡之後依法進行放棄,無論美國還是中國國籍都無法由父母代為放棄。所以這就叫「國籍衝突」,即中國的國籍法認為小孩有且僅有中國國籍,美國的法律認為小孩是美國國籍。在能夠合法放棄一國國籍之前,這個衝突將一直存在,所以駐外領事館給國籍衝突兒童發放旅行證而不是護照,以示區別。

拿到綠卡以後,如果還想以後的子女有中國國籍,只能去中國生。按照《國籍法》第四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同時,母親為美國永久居民的,在出生2年內、在父/母第一次回到美國時,隨父/母入境的,自動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身份。 8 CFR 211.1(b)(1): A waiver of the visa required in paragraph (a)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ranted without fee or application by the district director,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child's birth certificate ... or a child born during the temporary visit abroad of a mother who i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noncitizen, or a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d that the child's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is made within 2 years of birth, the child is accompanied by the parent who is applying for readmissi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upon the first return of the par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accompanying parent is found to be 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注意這裡黑體的區別:母親必須有綠卡身份,父親身份不重要。這個原因是,你媽肯定是你媽,你爸不一定是你爸。由於是海外出生,為了防止作假,只認母親的身份,所以母親必須有綠卡。但是帶回美國的時候,父母之一帶回來都可以,不限於必須由母親帶回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