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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erophant讨论 | 贡献2020年5月26日 (二) 00:12的版本 (创建页面,内容为“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标准,如 (1) 雇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于等于180天后,I-485主申请人可以换性质相近的工作而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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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标准,如 (1) 雇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于等于180天后,I-485主申请人可以换性质相近的工作而不作废I-485申请 (AC-21 adjustment-of-status portability) (2) 申请人在最近一次入境到提交I-485期间的身份失效总时长累积可以不超过180天,也被称为245(k) (INA section 24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