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名額分配

出自EBGreenCard
於 2021年9月2日 (四) 00:47 由 Nekosama對話 | 貢獻 所做的修訂 →‎中国人每年绿卡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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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年份的情況是黑色字體。涉及到2021/2022年因為疫情導致的名額變化的,使用棕色字體

移民配額總數

美國移民法規定, 有名額限制的美國移民簽證(綠卡)包括三類:親屬移民(FB, Family Based),職業移民(EB, Employment Based),和樂透抽獎移民(DV, Diversity Visa)。其中 FB 配額是 480,000,EB 配額是 140,000,DV 配額是 55,000,所以,收到配額的綠卡數量是 675k。

除此之外,還有無名額限制的直系親屬類(IR, Immediate Relative),也就是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這裡,坑爹的地方就來了:雖然 IR 名額沒有限制,但 IR 仍然計算名額。IR 的發放數量,會扣除 FB 的名額。為了保證不出現負數這種奇怪的現象,移民法又規定了,FB 的名額保底最低為 226,000。目前,每年 IR 的數量大概是 500k,遠大於 FB 的配額 480k,所以 FB 已經被扣成了負數,然後 FB 每年的額就是保底數字 226k。因此,在不發生意外的情況下,每年收到配額的三類移民的綠卡年度配額總數是421,000 = 226k + 55k + 140k

例外情況就是,每財年結束(9月30日)時,上一財年 FB / EB 用不完的名額,交叉給對方在下一年使用。但由於前文提到,FB 名額實際上因為 IR 已經被倒扣成負數,只能拿保底的226k,所以,EB 一年僅有的 140k 名額,哪怕一個不用,全部給FB,也就只能把 FB 從負數變成正 100k 左右,到最後還是拿保底數額 226k。因此 EB 發不完的名額,實際上就是浪費掉了。至於 FB 用不完的,是可以完整給下一年的 EB 的。

歷史數據顯示,職業移民綠卡配額在美國移民總數中占比較小。以2017年美國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公布數據為例:當年新增合法移民總數1,127,167,其中職業移民137,855, 占所有合法移民的12.23%;2017年其他綠卡類別包括:抽籤移民 51,592,難民和庇護 146,003, 家屬移民(FB)232,238, 公民直系親屬(IR)516,508。

EB綠卡類別

EB1a / NIW:無需僱主支持的類別。其中 NIW 是EB2的一個特殊種類,使用 EB2 的排期

EB1b / EB1c:由僱主支持的EB1,但不需要做 PERM

基於 PERM 的 EB2 / EB3:由僱主支持,通過 PERM 流程,證明找不到合適的美國人,所以需要給某外國人綠卡,讓這個外國人來入職

EB3 Other Worker:無學歷要求的勞工。因為中國的 E3OW 的排期已經實際上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排到,所以這個類別可以無視

EB4:宗教和一些特殊類別

EB5:投資移民

職業移民分類和配額

移民法規定了,EB1、2、3分別占EB總共配額的28.6%,EB4、5分別占EB總數的7.1%。這個計算是百分比,基於總配額。所以,如果總配額有變化,比如,有 FB 給 EB 的名額,這些名額都按百分比分配。具體如下:

種類 正常年份計算 正常年份名額 2021財年計算 2021名額
EB1: 140,000 x 28.6% 40,040 262,000 x 28.6% 74,932
EB2: 140,000 x 28.6% 40,040 262,000 x 28.6% 74,932
EB3: 140,000 x 28.6% 40,040 262,000 x 28.6% 74,932
EB4: 140,000 x 7.1% 9,940 262,000 x 7.1% 18,602
EB5: 140,000 x 7.1% 9,940 262,000 x 7.1% 18,602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根據移民法規定,EB綠卡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為附帶受益人,同樣也是占用上面表格中的這些移民配額的(使用與主申請人相同的類別和 Priority Date)

如果百分比記不住,可以簡化成:

  • EB1EB2EB3 各占每年職業移民綠卡全球總配額的 2/7(各約4萬張,包括主申請人和家屬)
  • EB4EB5 各占每年職業移民綠卡全球總配額的 1/14(各約9940張,包括主申請人和家屬)

國別限制和排期

在有名額限制的綠卡類別中,移民法還規定了每個國家的移民總數不得超過總數的 7%。注意這個不是 entitlement,不是說某個國家保證能拿到 7%,而是說,任何國家不能超過 7%。否則地球上一百多個國家,每個 7% 那加起來就遠超 100% 了。

對於「移民大國」,比如中國、印度、墨西哥來說,INA 202(e)規定,凡是 EB + FB 的總名額超過了 7% 的,則這個國家的 EB:FB 比例,以及 EB 的 1:2:3:4:5,以及 FB的 1:2:3:4,都要按全球名額比例分配,不能調劑。比如,墨西哥 FB 的需求遠多於 EB,在EB+FB總和達到 7% 的情況下,不能把墨西哥的 EB 名額「調劑」給 FB,使得墨西哥 FB 多進一點。或者,另一個例子,中國 EB2 排期最長,也不能看 EB2 可憐,就從中國 EB3 里調配名額給 EB2。

對於沒有達到總數 7% 的國家,這個 7% 只限制 EB+FB 的總數,不限制具體類別。所以,這也是為什麼韓國每年 EB2 名額超過了 2803,卻沒有排期的原因。這是因為韓國本身 EB總數就很少,FB 的人數更少,所以他們 EB +FB 的總人數遠沒有到達7%的限制,故而在類別內不受 7% 限制。而中國申請人和印度申請人 EB+FB 的總人數多於 7%,因此在 EB 的每個類別里,他們都要受到 7% 的限制,從而出現了排期的現象。

中國人每年綠卡的數目

移民法中的國家配額,是出生地配額,不是國籍配額,所以不因之後的國籍變更而變化。根據上文說明,中國人在EB綠卡獲得數目上需遵循7%的限制。那麼我們可以進而得到下面這張表:

種類 正常年份計算 數量 2021年計算 2021數量
EB1中國: 40,040 * 7% 2,803 74,932 x 7% 5,246
EB2中國: 40,040 * 7% 2,803 74,932 x 7% 5,245
EB3中國: 40,040 * 7% 2,803 74,932 x 7% 5,245
EB4中國: 9,940 * 7% 696 18,602 x 7% 1,302
EB5中國: 9,940 * 7% 696 18,602 x 7% 1,302

實際上中國人會獲得多於上述數目的綠卡數目,因為移民法同時規定了各種調劑的規則,從而導致會有一些額外的名額。這些名額經常被俗稱為SO, Spill Over:

  1. 7% 的內部調劑:也就是當 FB + EB 不滿 7% 時候,可以在單類別內超過 7%,只要總數不超過 7% 即可。早年中國的 FB 數量沒有如今這麼大,所以曾經的中國 EB 是可以享受韓國現在的待遇的。如今中國 FB 名額增多,在 7% 限制內調劑的情況,基本已經不復存在。
  2. 交叉SO:之前已經提到的,移民法規定了 FB 到 EB 的隔年的交叉SO,即上一年未使用的 FB 的總名額,會加到下一年的 EB 總名額。在正常情況下,這很難發生。但是在COVID-19期間,由於疫情導致美國駐外大使館紛紛關閉的原因,而 FB 往往都是在境外申請,因此在疫情期間有比較大數量的 FB 面試被取消,或者本來計劃入境的 I-485 申請人無法入境。隨著美國駐外使領館的逐漸開放,這部分SO不會是常態,每年計算一次。
  3. 水平SO:移民法也規定了 EB 每個子類內部的調劑原則,即同一類內,如果在滿足了 Country Cap後,仍然有剩餘名額,可以給這一個類別內需要更多名額的國別使用,不再遵守這個類別內的 Country Cap。這在中文論壇上又被稱作」水平SO「。舉例來說,正常年份里,EB2 有 40,040 的名額。如果在中國印度用完了他們自己的各 2,803 名額,且 ROW 也沒有足夠需求的情況下(i.e. 如果嚴格卡住中印的2803,那EB2的名額要用不完了),此時可不受 7% 的限制,按照 Priority Date 發卡。對於大多數時候來說,「按照PD發卡」也就意味著印度人拿剩下所有的名額。少數時候,比如 2011 年時的 EB2,或者 2019 年時的 EB1,出現過「中印捆綁」,即兩國同為MRC,Most Retrogressed Country,用同一個排期日,共享剩餘名額。這部分的「SO」每個季度計算一次。
  4. 垂直SO:移民法還規定了 EB 每個子類別之間的SO原則,在中文論壇上又稱「垂直SO」。即財年內,在滿足了上一條類別內不限國家分配的情況下,如果仍然有剩餘的未用完的名額,則EB4和EB5的剩餘名額,給EB1使用;EB1又有剩餘的名額的話,就給EB2使用;EB2又有剩餘名額的話,就給EB3使用。注意:這裡獲得的名額,不受國別限制,直接給MRC。比如,2020年因為疫情,中國 EB5 無法面試,導致 EB5 名額大量浪費,於是給了 EB1。這些多餘名額在 EB1 里,不再進行國別分配,完全按照PD分配。【不遵守7%而直接按 PD 分配的原因是 INA 202(a)(5)(B): In the case of a foreign state or dependent area to which subsection (e) applies, if the total number of visas issued under section 203(b) exceeds the maximum number of visas that may be made available to immigrants of the state or area under section 203(b)consistent with subsection (e) (determined without regard to this paragraph),in applying subsection (e) all visa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quired for the classes of aliens specified in section 203(b). 】

對於SO分配,有個謠言說是:以前是中印平分,後來因為官司變成了按 PD。其實這是對於某事件的誤讀加上以訛傳訛。按 PD 排序是移民法 203(e) Order of consideration 條款規定的,並不是隨便就可以改變的事。這條法律已經存在了幾十年,並不是近期加入的。歷史數據也證明,早在官司以前,多餘名額也一直是給MRC的,與官司無關。感興趣的可以衍生閱讀官司 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所以,對於EB2/3里的中國來說,正常情況下,每個類別每個國家最多只有2803名額(包括主申請人和家屬)。相當於934個三口之家、相當於每個州每個月只有4.67張綠卡、相當於每個州不超過三個家庭。

總結:發放順序和邏輯

INA 202(a)(1) 無歧視條款:除了 INA 裡頭的法定限制,否則申請人拿綠卡不應該受到任何區別對待。這一點看著也是一個廢話,但是非常非常重要。這意味著:除非在 INA 202 裡頭有明確規定的,不能因為國籍、出生地、性別等而不同樣對待。

那 INA 里到底有什麼規定呢?

  • 最重要的:INA 203(e) 按照 PD 先後分配
  • 其次:國別限制,任何國家不能超過總數的 7%
  • 最後:就是前文的那一堆SO分配邏輯,這些邏輯可以無視國別。那既然國別被無視了,剩下的必須排序的就是PD。

所以,整個 EB 綠卡名額的發放邏輯是這樣的:

  • 第零步,加上上一年 FB 來的名額,形成EB的年度總名額。在正常情況,FB過來的名額是0,所以EB的年度總名額就是 140,000
  • 第一步,按PD來,先給印度滿上 2803,這樣印度觸發了 7%
  • 第二步,繼續按PD來,再給中國人滿上 2803,這樣中國觸發了 7%
  • 第三步,給世界其他國家(Rest of the World, ROW)發卡
  • 第四步,ROW並沒有用掉某類別內的所有名額,於是進行類別內的無差別分配,即」水平SO「:比如 EB2 內,不再考慮國家,完全按PD分配
  • 第五步,在第四步結束後仍然有剩餘的,則進行跨類別分配,即」垂直SO「:比如 EB5 到 EB1,不再考慮國家,完全按PD分配

實際操作中,第一二三步實際上是一起進行的,並沒有卡住ROW,先給中印發滿2803。國務院會根據以往經驗,對名額做出估計,並按季度調整,保證名額的充分使用。

按照法律和法規,前三季度,每季度總量不可超過全球總量的 27%

每月發卡總量不可超過全球總量的10%(可累計,如第一個月只發了7%的話,第二個月可以發到13%)

為什麼每年的實發名額都不是 2803?

在發放綠卡的實際操作中,由於是使用的「排期表」,按日期劃線,所以很難精確分配每一張綠卡到每一個國家。而且排期表一般提前半個月發布,要管接下來的一個月,實際上也不可能精確控制名額。所以,每年實發名額可能會略多或者略少於法定名額。此外,由於在天安門事件後美國出於人道立場考慮給中國人發出了大量的綠卡,也就是俗稱的「64血卡」,因此要求在之後的年份里從中國當年度的EB3當中扣除300張,EB5當中扣除700張,總計數量為1000張。但是在實際中,由於早年間中國EB申請人沒有那麼多,EB尚能拿到一些SO。而對於EB5來說,本來中國就是MRC,名額最後也都是被中國拿走。所以這一名額扣除,並無實質影響。且國務院已經宣布名額扣除完畢,未來將不再需要扣除這1000的名額。

按月發布的排期表,對於名額控制的反射弧很長,經常導致多收表以至於排期倒退,或者少收表以至於名額浪費。對此中國人曾經進行過訴訟,詳見 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對,當年的國務卿還是希拉蕊,是奧本的老闆,所以她是第一被告)

參考文獻

美國移民與國籍法(INA)[1]

美國聯邦法規(CFR)第8卷 外國人與國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