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交表後FAQ
出入境
按照法律原文,提交I-485以後出境,視為放棄485申請,除非:
- 出境前是H或L身份,且以H或L簽證回美;
- 出境前獲批AP (Advance Parole),且持AP回美
從這條法律,我們可以衍生出一些常見的問題:
- 我是F1,還沒有AP,交了485可以離開美國嘛?
- 不行,F1無AP,離開以後,申請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是H1b身份,但沒有H1b簽證了。我還有一個B簽,我就回美幾天處理一下事情就離開,我能用B簽入境嘛?
- 不行,以B簽入境,申請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能在海外申請O1簽證嘛?
- 可以申請,但只是一張廢紙。一旦以O1簽證入境,則485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人在境外,可以批485嘛?
- 不行,因為離境是認為放棄485的,只有你回美以後,485才繼續有效。正確操作是發RFE問你是否回來,一旦回來以後回復RFE,則繼續處理申請。
- 我可以回國躺着等485嘛?
- 不行,原因見上條。離開美國太久,標準操作是RFE質疑 1) 是否放棄 485;2) 是否還有美國的 job (offer)。
- 如果有急事需要離開美國,應該保證你家還有人能收信,且一旦收到RFE或面試通知,能夠立刻返回美國。
注意:USCIS經常不嚴格檢查出境放棄485的問題,有些時候也會批卡。網上偶爾的案例,若與以上的Q&A違背,只是運氣好。下次換一個認真的移民官就可能拒了或者發RFE了。如果人在境外是485批准,兩個選擇:要麼拖朋友把綠卡寄回來,要麼繼續持AP登機(航空公司只看證件有效性,無法核實你的485狀態),入境見到海關告知485已批,去 Secondary 核實後,以綠卡身份入境。
與現有身份的影響
按照現行 USCIS 和 ICE 政策,提交 I-485 表格本身,不影響目前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比如 F1 提交 I-485以後,仍然是有效的 F1 身份。只要該學生繼續滿足所有的 F1 身份要求,則此 F1 身份繼續有效,可以申請或延期 OPT。注意:F1 身份的有效期是 D/S,所以申請 OPT 延期只是延期 EAD,並沒有延期 I-94。
按USCIS政策,因為 I-485 體現了移民傾向,所以,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都應該被拒【參見AFM 30.3(c)(3)(D)】。也就是說,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身份在 I-94 到期之後,無法通過USCIS延期,也無法通過新簽證入境的方法獲得延期 (見上文《出入境》)。實際操作中,境內轉/延 O1 偶爾有獲批的情況。
使用EAD的影響
身份的定義
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就是美國移民法里的」移民身份「即綠卡,以及「非移民身份「如F1、H1b之類。其中,非移民身份,僅限於移民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中 101(a)(15) 條所列的,如:
- 學生:101(a)(15)(F) an alien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who is a bona fide student qualified to pursue a full course of study and who seek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an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pursuing such a course of study...
- 打工人:101(a)(15)(H) an alien in a specialty occupation...
非移民身份的這些字母編號,就是移民法101(a)(15)條中所對應的字母。
身份的建立
「身份」是一個美國境內的概念。
身份可在入境美國時由CBP建立(入境亦可不賦身份),也可在入境美國後由USCIS賦予或改變。
身份的失去
身份在離開美國時自動失去。
身份在你違反此身份的任何規定時失去,比如 F1 在沒有 CPT / OPT 的情況下打黑工。
使用 EAD 就失去身份?錯!
了解了身份的建立與失去,那麼使用 EAD 對於身份造成的影響就很容易理解了:
- 一個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給別的僱主兼職、或者換僱主、或者換工作地點
- 這樣違反了 H1b 身份,所以失去 H1b 身份
- 一個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申請了貸款
- 並不違反 H1b 身份, 所以,H1b 身份不因使用了EAD而受影響
- 一個 H1b 打工人,用 EAD 和現有僱主重做了 I-9 認證,但手上的 I-797 仍然有效,也無違反 H1b 身份的行為
- 仍然是有效的 H1b 身份
- 一個 H4 EAD 持有者,又拿了 485 的 EAD,然後用 485 EAD 換了工作,此時 H4 EAD 尚未過期
- 仍然是 H4 身份,因為 H4 EAD 尚未過期,所以此時換工作不違反 H4 身份,哪怕用了 485 EAD 做了 I-9。只有 H4 EAD 過期以後繼續工作,才違反了 H4 身份。
合法 不等於 有身份,沒身份 不等於 非法
凡是不在移民法101(a)(15)中列出的情況,就不是移民法意義上的「非移民身份」。這裏要引出另一個概念,Authorized Stay,即外國人雖然沒有「身份」,但可以合法待在美國。常見例子如:
- H1b延期,已經超過原I-94時間尚未批准:此時已經Out of Status,但屬於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H1b及時延期的,目前的H1b過期後可合法工作270天)。一旦H1b延期獲批,此段時間會被追認為H1b身份。
- H1b被裁,60天內換工作,拿到收據上班:此時已經Out of Status,但屬於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即使新H1b被批,中間的gap也是out-of-status,但沒有任何法律後果。
- B2因為疫情滯留美國,及時提交I-539延期:等待申請結果期間都是Authorized stay,沒有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為已經提交了 I-485,不管是否保留101(a)(15)中的字母身份,都是合法待在美國。
這裏千萬不要把 有身份 和 合法 混淆。
身份的恢復
如果在境內因為各種原因失去身份,原則上是不可以恢復的,包括 Extension 和 Change of Status,必須通過出入境的方式,使用對應的簽證,才能再次建立身份。這個的典型例子就是,H1b被裁,有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可以做 Extension,寬限期過後就只給 I-797b,需要出入境重新激活。
對應於EAD的例子,就是:某人使用 EAD 換了僱主,那就失去了 H1b 身份。此時仍然可以申請新的 H1b 工作許可,但很大概率只獲批 I-797b,而不是帶有 I-94 的 I-797a。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獲得 H1b 身份,只有再次以 H1b 簽證出入境才可以。
當然,如果你 EAD 換僱主後立刻 H1b transfer,由於 USCIS 也不知道你剛去上班了,很可能仍然會批 I-797a。這種情況下獲得的身份存疑。
使用 AP (Advance Parole) 的影響
485申請人可以申請 Advance Parole,獲得批准以後,可持證到達海關,請求以 I-485 待審為由,假釋入美國。
為什麼叫 Parole (假釋)
Parole是一個法律常見詞,最常見的用法就是指,比如一個犯人需要去醫院治療,所以被允許醫療假釋。此時犯人雖然肉身已經不在監獄,但法律上仍然視作在服刑,並沒有刑滿釋放。在治療結束後,犯人要回到監獄,繼續服刑。
移民上的 Parole 指,因為某些原因(比如 I-485 待審)讓你進入美國,但在法律上,你仍然視為在海關口岸申請入境的地方。讓你進美國的事由是等待 I-485 審核。一旦 I-485 審核結束,如果被拒,你需要回到海關口岸。
AP 和 身份 的關係
由 Parole 的基本法律原理可見,AP 入境只是肉身放了進來,法律上並沒有 admission。
按照先前 EAD 使用章節里對於「身份」的定義,Parole 進美國的,並沒有「非移民身份」,無法在入境時重新建立 H1b / L1 身份。
為什麼 AP 入境時會進 Secondary (俗稱小黑屋)
因為除了 Combo 以外,單獨申請的 AP 文件就是一張紙,非常容易偽造。持 AP 的人員,一般都有各式各樣的東西需要核實(比如確認 I-485 尚未被拒,或者確認 DACA 身份等)。為了不影響正常的隊伍排隊,同時為了核實文件真實,默認 AP 入境人員送到 Secondary 進行審查。
如果運氣好,今天的入境隊伍不長,且海關前台也有 AP 的圖章,也可在 Primary 直接放入美國,不需要去 Secondary。
Parole 入境可以待多久
AP 入境一般會給1年的 I-94。這個時間沒有實際意義,只要 485 還沒批就可以一直待下去。相對的,只要 485 出結果,Parole 狀態立刻終止。
AP入境以後的工作許可
如果你拿的是紙質 AP,沒有 EAD,則不可為任何僱主工作,除非你有仍然有效的 I-797 (即 H1b 或 L1),此時僅可為此僱主工作。
如果你有 Combo 或 EAD,則可為任何僱主工作。
AP入境以後,在境內恢復 H / L 身份
在 AP 入境以後,USCIS 可以批准新的 H1b / L1 申請。在批准的同時,USCIS 可以簽發 I-94,賦予受益人 H1b / L1 身份。此操作又被成為境內 admit as H1b / L1。
由於 H1b / L1 申請都是公司的申請,具體操作流程、費用問題等,請諮詢公司HR和律師。
AP入境以後,出入境重新建立 H / L 身份
只要你還有有效的 I-797,那麼可以隨時去美國在全球的大使館和領事館申請 H1b / H4 / L1 / L2 簽證,然後持簽證入境。入境即建立了 H / L 身份。
換工作
請仔細理解這句話:AC21法案規定,提交 I-485 的 180 天后,可由新僱主出 I-485J 表,以此當作新僱主的 I-140。
換工作是否等必須 180 天?
並不是,法律只說了180天後你可以提交 I-485J 表來 port I-140。那這樣就意味着:
- 如果某人從 A 公司做了 I-140 後,因排期未到,跳去了 B 公司。在 B 公司重做 140 + 485,提交485後,跳回 A 公司。因為 A 公司已有一份 I-140,所以不需要 B 公司的那份 I-140 了,可以直接跳槽並替換 I-140,不受天數限制
- 如果某人在提交 485 的 170 天后跳槽,移民局尚未收到原僱主的通知說此員工已經離職。待移民局收到通知向你 RFE 時,已超過 180 天。此時以新 I-485J 回復即可
這個 180天 怎麼算?
以 I-485 收據上的 "received date" 算。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是你的申請寄達移民局的時間。
需要等 I-140 批准 180 天嘛?
不需要。見下文《I-140被撤》
換工作以後可以升降級嗎?
簡單說來,不行了。
AC21 的原理是,你可以在 I-485 提交 180 天以後,換到類似工作,從而 Port I-140。這個意思就是
- if ( I-485 pending > 180 天 && AC21 port):
- 這份 485 目前基於的 I-140,修改僱主名字為 新僱主,其他不變(如PD、PERM、類別等)
複雜點說,以降級為例:
- 你提交的 485 是基於 EB3 的 I-140,所以如果跳槽以後 port,仍然是 EB3,無法變成 EB2
- 此時的選擇是:
- 乖乖等 EB3 排期
- 跳槽前,先升 EB2(即換成 EB2 的 I-140),確認成功後跳槽。此時 port 的 I-140 就是那份 EB2 的 I-140 了
- 找一個之前幫你辦過EB2且尚未撤回的公司跳回去,那份 I-140 仍然有效。這樣,就不是 AC21 的 port 了,而是直接換一份 I-140
如何判斷」類似職位「?
USCIS官網有非常清楚的政策和例子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how-uscis-determines-same-or-similar-occupational-classifications-for-job-portability-under-ac21
由於 I-485J 需要由新公司出,具體內容需要與新公司的律師協商。他們也應該負責判斷」類似職位「。
跳槽/換地點/升職後要主動交 I-485J 表嘛?
首先明確一點,離開同一 MSA 的換地點,等同於跳槽。升職是不一樣的,要具體分析。大多數公司的 PERM 寫的非常寬泛(本來也不允許寫的很具體),所以基本上可以從初級職位一直用到資深職位。哪怕變成 people manager,在PERM上列出的那些 responsibilities 也不可能全不適用了。具體情況可以詢問公司律師。
那,跳槽後是否需要主動提交 J 表,還是等 RFE / 面試呢?目前沒有很統一的說法,因為 J 表 是2017年的產物,目前也沒有很多數據。
認為要提交的觀點:
- I-485J 的表格說明,以及 USCIS Policy Manual 上都說,換工作必須主動提交 485J
- 以後的政府對於移民的態度可能會大轉彎,不要給自己留把柄
認為不需要提交的觀點:
- 表格說明 和 Policy Manual 都是 USCIS 內部的東西。法律沒說必須交 I-485J。如果 USCIS 找茬,我願意到時候打官司
- PERM / I-485J 上寫的都是 "intend to",只要簽名時有 intent 就行了,以後改了也不需要通知 USCIS
- 目前不查換工作的事情,以後也查不過來
鑑於 I-485J 仍然需要由公司出,還是以公司律師的說法為最終答案。如果不同意公司律師意見,可以保留郵件往來,這樣即使被追究,也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任何故意隱瞞。
I-140被撤
I-140的本質是一個 job offer (表格上叫"proposed employment"),所以僱主有權在任何時候撤回 (withdraw) 這個 job offer。
USCIS在收到僱主的撤回申請以後,可以進一步決定是否 撤銷 (revoke) 這一申請
- 若單獨提交的 I-140,且沒有 I-485,則在 I-140 批准 180 天內撤回(withdraw)的 I-140 申請,默認被撤銷 (revoke)
- 若 I-140 已經批准超過 180 天,或 I-485 已提交超過 180 天,則只撤回(withdraw) I-140,並不撤銷 (revoke),除非USCIS發現有欺詐行為。
被撤回(withdraw)的申請不影響換工作等。被撤銷(revoke)的申請,即相當於申請從來沒有被批准過。
注意一點就是,雖然可以在 I-140 批准以前就跑,但如果 I-140 後續被 RFE,原僱主沒有義務繼續回復,可能導致 I-140 被拒。所以,即使原僱主陳諾不撤 I-140,最好也等到 I-140 批准以後再跳槽。
如果 I-485 被拒
首先,USCIS是境內政府部門,不是駐外領事館,沒有司法豁免權。任何 USCIS 瞎搞的錯誤拒絕,都可以通過上訴或司法渠道解決。
其次,和大多數申請一樣,被拒以前一般都會有 RFE 或 NOID。此時根據問題的嚴重性,可以開始進行計劃,比如找有經驗的律師進行回復,並安排備用身份等。
最後,如果你有美國親屬(常見為在美國出生的寶寶),有可能可以申請豁免。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即使到了最壞的情況,I-485 被拒,且理由正確,沒有上訴機會,也沒有豁免機會,此時應該考慮是否繼續移民美國,還是考慮別的國家。這種情況的申請人一般都是有嚴重問題的,比如被查到有犯罪記錄、有非法滯留的黑歷史、有掛靠之類的簽證欺詐行為等。這些情況都無法通過再次提交 I-485 來獲得第二次機會。
只有極少數情況,隨着時間的流逝,當初被拒的理由可以不再成立,此時可以再次提交 I-485 。一些例子包括:
- 180天內跳槽/被裁,僱主撤回了 I-140,導致 I-140 被 revoke,則 I-485 沒有批准基礎,故而被拒。通過尋找新僱主,重新走 PERM、I-140 流程,再次提交 I-485
- 體檢時被查到有傳染性肺結核、梅毒等,導致 I-485被拒。經過治癒,再次提交 I-485
- 提交 I-485 時,退黨不滿5年,且無法進行豁免。等待滿5年後再次提交 I-485
- 非法滯留導致的 3 年 / 10 年禁止入境的時間已過,3/10年後再次提交 I-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