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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绿卡后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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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批错了怎么办==
有时候USCIS会抽风,错误批准绿卡,比如:排期没到就批卡,或者主申请人还没批却把配偶先批了。
 
这种情况一定要把卡退回去,虽然客服可能告诉你批了就批了,请笑纳,但你如果还想以后入籍的话,必须各种渠道联系USCIS把卡退回去。
 
理由:按联邦第六巡回法院的判例''Turfah v. U.S. Citizenship & Immigration Servs.'', 845 F.3d 668 (6th Cir. 2017) ,这种绿卡是无效的,持有人也不可以入籍。
 
判例背景:小盆友 Kamal Turfah 和父亲一起获得移民签证,移民美国。按规定,作为副申请人的他,应该和主申请人一起登陆,或在主申之后登陆。但小朋友过于激动,于9/23/1995先入境美国了,而他父亲在一个月后的10/17/1995才入境。按法律,海关/移民部门当时应该拒绝Kamal的入境,要求他等父亲先入境,但他们错误地让Kamal入境且发放了绿卡。当2012年Kamal申请入籍时,移民局发现了这个问题,因此入籍申请被拒。这个案件里,哪怕是海关/移民部门的问题,导致错误发放的绿卡,也不是合法绿卡,所以无法入籍。
 
判决:法庭举例了一些先前的判决,然后指出:... these courts have held that ''Koloamatangi''<nowiki/>'s "had otherwise not been entitled to it" language means that an alien is not lawfully admitted if he gains LPR status '''due to a mistake by the government'''—even if the alien did not commit any fraud in obtaining that status...
 
==绿卡有效期==
EB123类的绿卡,无论是主申请人还是配偶,都应该是10年有效(即无条件绿卡)。
 
有人误以为配偶的绿卡是两年有效,即Conditional LPR“条件绿卡”,或者网上所谓的“临时绿卡”。但条件绿卡其实是指外国人和美国公民/绿卡结婚,走family sponsor渠道获得的绿卡,如果结婚不满2年,只能拿条件绿卡(比如公民配偶类CR1和CR6,绿卡配偶类CX1和CX6,都是条件绿卡),并在结婚满2年后申请去除条件remove condition。除以上两种以外,EB5绿卡也是条件绿卡,需要2年后审核并去除条件。
 
而EB123的配偶绿卡类别,和”婚绿“的绿卡的类别是不一样的。比如,公民配偶(不满2年)在境内485获得的绿卡类别是CR6(Spouses, adjustments, conditional);而EB3的副申请人获得的绿卡是E39(Spouses of E31, E32, E36, or E37, adjustments),和主申请人E37(Professionals with baccalaureate degrees, adjustments)一样是无条件绿卡。
 
==绿卡卡号==
新版的绿卡(有内置芯片的卡)的确是有芯片里的“卡号“的,这个号码印刷在绿卡一起寄来的那张纸上,并且绿卡背面左上角也是这个卡号的最后8位。这个虽然是严格意义上的”卡号“,但对于任何问到”卡号“的表格来说,基本都不是问这个号码。
 
如果是入职时做身份检查,被问到绿卡“卡号”card number,其实问的都是收据号,也就是MSC/LIN/SRC/IOE...开头的号码,这是因为以前这个号码叫“卡号”。找不到收据的,看绿卡背面的那串字符,其中就有收据号,注意数清楚数字位数。
 
如果是做Global Entry申请,被问到Permanent Resident Card number,后面会提示这是要 A number,为9个数字。
 
基本上,可以根据格式来判断到底问的是哪个号码:如果是13位的,那就是收据号。如果是9位,那就是A-number。基本上不会有问真正的card number的时候。
 
==是否要找雇主更新 I-9==
简答的说就是:如果雇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随你。
复杂的说: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当时给非法移民大赦,同时要求雇主在雇人的时候检查工作许可,做 I-9 以存档备查。当时的想法是,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只要让雇主负责,把雇佣非法劳工的责任转嫁到雇主头上,没人雇佣了,就自然没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决了需求的源头(雇主)以后,即可杜绝非法移民(此处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而且,I-9的引入是1986年,那时候没有官方普及电脑和互联网,所以I-9对于雇主的要求是:复印留档,锁抽屉里备查。当然后来有了eVerify项目,但记住这叫e-Verify,不叫e-Onboarding,这个项目只是确认工作许可的真实性:你输入名字生日或者EAD卡号等信息,会被告知有没有工作许可,或者这个EAD卡不存在。移民局那边也不知道verify了以后是入职了,还是后来接了别的offer并没有入职e-Verify的公司,所以verify这个行为最多让移民局知道你有个offer,并不等同于汇报雇员信息,或者”激活EAD“之类的。
所以,更新 I-9 从头到尾都是雇主的责任,不是雇员的。作为个人的责任,是保证你在任何时候都有工作许可,不是非法打工。至于雇主那边的 paperwork 是什么,那是雇主的事。如果雇主来找你更新,那就更新。如果雇主不立刻找你,在你的 H1b 到期后,也会来找你要新的工作许可的,此时拿出绿卡即可。
复杂的说:拿到绿卡以后申请的 SSN 卡,不带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样,可以独立用于 I-9 验证。由于绿卡本身就可以做 I-9,只有非常巧的情况下,比如:换工作入职前一天绿卡丢了,无法证明你有绿卡身份,也来不及护照盖章了,此时仅有无“工作需DHS授权”字样的 SSN 卡来证明你的工作许可。
2021年3月19日 的 I-485 表格上,已经加上了这个选项,可以自动更新 SSN 卡 。有一些数据表示收到了新SSN卡以后上面的需要DHS授权的字样还有,可能是跨部门的系统更新不及时,请收到SSN卡片后及时检查
注意:如果你近期有买房/买车等贷款计划的, 不建议更新SSN卡片。 要注意 银行 在审批贷款的时候, 可能 你的SSN是 提示,这个人 发的 申请了SSN卡 哪怕 号码不变) 。由于一般美国人申请新卡都是原卡丢失 所以银行 可能 引起一些麻烦 会担心 identity fraud 比如需要额外的 可能让你带SSN卡原件去验明 身份 。有买房买车计划的,收到新卡以后,记得带上SSN卡片本体去银行/车行,以免还要再跑一次去 验证 身份
==是否要继续在办绿卡的 公司 职位 上班==
简答的说就是: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但最好继续工作一段时间。(NIW和EB1a不是雇主支持,但也需要在申请时宣称的领域工作一段时间)
复杂的说:因为EB绿卡的本质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美国人,从而招一个外国人来做这个岗位,所以这是一个 future job offer。至于NIW 和 EB1a,这里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体的 job offer,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本专业继续发光发热。 工作绿卡的目的都是让申请人拿卡''' 下描述针对 PERM:后'''来工作,而拿卡'''以前'''的工作和排期再久也不能用来抵拿卡以后的义务。
如果觉得法律原文晦涩难懂,这里以申请人都能接触到的表格举例: 对于原生没换过工作的人来说,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页,你的签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m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获得移民签证,后者指 I-485 的 AOS 申请。
而如果换了工作,或者单飞 I-485,那么 I-485J 上的签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如果被裁,那么无所谓,这不是你的错,你完全可以宣称你有 intent,但公司不要你了
* 如果有 重大事件 导致的变化 ,比如家人生病 需要换工作以便照顾家人 等,完全可以 宣称填表时有intent,但后来的事件 导致当初的 intent 改变*完全没有给PERM或485J上的雇主工作过:有人因此在绿卡批准后收到过 USCIS 发的 NOIR (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但,一旦绿卡批准后,即使revoke也要immigration judge,所以这个基本上就看USCIS是否会认可你的NOIR回复,还是要继续跟你上法庭搞了*工作一段短时间(几天到一两个月):很难裁定这个 intent,目前也没有任何判例。USCIS来找你茬的概率极低,并且 有没有 intent 也很难证明 你“没有intent” 。到时候就是法庭撕逼了(虽然大概率 USCIS 也不想花这个律师费来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据个人情况和风险偏好,自己衡量*工作6个月以上:肯定不会有问题。这个理论的来源是,AC21允许485 pending 6个月以后换工作,所以可以理解成,既然 pending 阶段的 intend to accept job offer 可以在6个月后换,那 approved 以后的 intent 改变没有理由要等待6个月以上 在实际操作中,facebook公司的要求是在PERM职位上做3个月。如果在COVID期间申请了remote或者换office的,必须回到PERM上的工作地点工作3个月后,才可以继续remote或换office。
==能否加入共产党==
具体项目的比较、收费、申请流程等,请参考 DHS Trusted Traveler Program 官网 https://ttp.dhs.gov/
 
==Travel History==
美国海关CBP有一个 I-94 网站可以查询海关发放的 I-94,以及外国人的 travel history。美国公民和绿卡的travel history不可在此网站查询。
 
绿卡获批以后,一旦USCIS和CBP的后台信息同步(一般1天内),travel history将不可在网上查询,只有向CBP提交FOIA申请才可以查询。
 
由于绿卡入籍需要提供过去5年内所有离开美国超过24小时的旅行记录,所以建议拿到绿卡以后进行的旅行,自己记录一下出入境时间,免得到了可以申请公民的时候再去找CBP要记录,一来一回快则一个月,慢则大半年才能拿到CBP的记录。
==给子女申请中国旅行证或签证==
简单解释就是, 拿绿卡前生育的子女拿旅行证,拿绿卡 不影响已 出生 的子女 证件 (无论是否第一次办理还是续) 。拿卡后再出生在美国的子女只能拿中国签证。
复杂的解释是,中国驻外使领馆在签发旅行证件时,首先要进行国籍认定。如果是外国国籍,则审批中国签证。如果是中国国籍,则颁发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其中,如果没有国籍冲突,则发护照(比如那些没有出生国籍的国家);如果有国籍冲突(如出生在有出生国籍的国家),则发旅行证
国籍认定主要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在实际操作中,”定居“被理解成获得绿卡或公民。也就是,如果子女'''出生时''', 如果 父母是中国公民,则子女自动获得中国国籍,除非 这个 中国籍父母( 或原中国籍父母)的 双方或一方 获得了外国绿卡或公民。  国籍认定是以子女'''出生时'''父母的身份为准。父母以后的身份改变,不影响已经出生的子女的国籍(否则就乱套了,小孩子的国籍变来变去)。已出生的小孩的国籍改变必须由他们自己在法定年龄之后依法进行放弃 ,无论美国还是中国国籍都无法由父母代为放弃。所以这就叫“'''国籍冲突'''”,即中国的国籍法认为小孩有且仅有中国国籍,美国的法律认为小孩是美国国籍。在能够合法放弃一国国籍之前,这个冲突将一直存在,所以驻外领事馆给国籍冲突儿童发放旅行证而不是护照,以示区别。 拿到绿卡以后,如果还想以后的子女有中国国籍,只能去中国生,或者去其他不具有出生国籍的国家(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都有出生国籍)。按照《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同时,'''母亲'''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在出生2年内、在'''父/母'''第一次回到美国时,随父/母入境的,自动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8 CFR 211.1(b)(1): ''A waiver of the visa required in paragraph (a)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ranted without fee or application by the district director,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child's birth certificate ... or a child born during the temporary visit abroad of '''a mother''' who i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noncitizen, or a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d that the child's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is made within 2 years of birth, the child is accompanied by '''the parent''' who is applying for readmissi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upon the first return of the par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accompanying parent is found to be 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注意这里黑体的区别:母亲必须有绿卡身份,父亲身份不重要。这个原因是,你妈肯定是你妈,你爸不一定是你爸。由于是海外出生,为了防止作假,只认母亲的身份,所以母亲必须有绿卡。但是带回美国的时候,父母之一带回来都可以,不限于必须由母亲带回美国。 ==给自己或提醒配偶/儿子注册兵役==按美国法律,18到25岁之间的男子需要注册兵役。 如果拿到绿卡的时候还没有超过26岁生日当天,则有法定义务需要注册兵役(26岁生日及以后绿的则不用注册了)。 如果拿卡时未成年,在18岁生日后的30天内需要注册兵役。 这个要求不仅包括主申请人(若男性),也包括配偶(若男性)和儿子。 注册方法请查询 https://www.sss.gov/ ==继续汇报居住地址==只要不是美国公民,所有的外国人,包括绿卡持有人,都需要在搬家10天内必须向移民局提交AR-11改地址。获得绿卡并不免除这个法律要求 ==继续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只要不是美国公民,所有的外国人,包括绿卡持有人,都需要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来源 INA 264(e) Every alien, eighteen years of age and over, shall at all times carry with him and have in his personal possession any certificate of alien registration or alien registration receipt card issued to him pursuant to subsection (d). Any alien who fails to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ubsection shall be guilty of a misdemeanor and shall upon conviction for each offense be fined not to exceed $100 or be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thirty days, or both. 需要随身携带的证明文件类型在 8 CFR § 264.1 Registration and fingerprinting. (b)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The following forms constitute 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I-94, Arrival-Departure Record - Aliens admitted as nonimmigrants;... (非移民可网上打印或纸质 I-797a 左下角的 I-94,绿卡身份无 I-94) I-551, Permanent Resident Card -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即绿卡) I-766,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卡) (这里只是举例常见的证明,完整列表请查阅 8 CFR § 264.1 法规原文) ==换Real ID驾照==驾照是州事务,如何符合本州Real ID驾照的要求,以及是否可以立刻换还是需要等驾照快过期换,请查阅居住州的相关规定。没有全国统一规定说绿卡一定可以发Real ID驾照。有些州,比如Washington State,只给公民发Real ID驾照,绿卡和非法移民一样都是只能拿 federal non-compliant 驾照。 另外,按法律,除了Real ID驾照以外,联邦机构有权自己决定额外允许何种证件。比如大家最关心的 '''进入机场''',由TSA管辖,目前TSA规定除了Real ID驾照,还认可美国护照和护照卡、外国护照、绿卡、EAD卡(含Combo)、Global Entry / Nexus / Sentri卡等。由于法律规定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件,所以直接用绿卡就可以用来进机场。驾照如果没有到期的话,可以拖到到期再换。实在不想带护照,也不想带绿卡的,可以办一个 Global Entry / Nexus / Sentri 卡去机场。 ==长时间离开美国==放弃LPR身份(即放弃美国永久居住)这个话题很复杂,若有长期离开美国的打算,最好先咨询律师。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这里仅就一般情况进行讨论。 *离开美国小于6个月:**默认是re-entry,一般没有问题*离开美国介于 6 - 12个月之间:**不再是re-entry而是re-admit,可由CBP审核admissibility。比如你离开美国后加入了共产党,要推翻美国资本主义政府,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并且向CBP招供入党事实,则CBP可以拒绝入境。*离开美国大于12个月,且持有未过期的re-entry permit,或 SB-1 returning resident visa**一般没有问题*离开美国大于12个月,无 re-entry permit 或 SB-1:**默认放弃居住,除非提供有力证据推翻放弃居住的默认。具体请与律师联系**有可能不能再使用这个绿卡入境或登机。根据 8 CFR § 211.1(a)(2),只有离开美国1年内的绿卡才是合法的文件***航空公司有权拒绝离开超过1年以上的旅客登机,尽管CBP的政策是不会因为超过1年而认为乘客是“无证登机”而惩罚航司,但的确有很多航司会执行1年以上离开美国的绿卡是无效证件而拒绝登机的政策***8 CFR § 211.1(b)(3) 给了海关官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他相信你没有放弃居住,就可以放你进来。可能需要填写 I-193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Passport and/or Visa 表,因为按照 8 CFR § 211.1(a)(2) 离开美国一年以上的绿卡已经不再是有效visa了,所以需要填这个visa waiver。此表格目前收费 $585,川普政府在2020年曾将收费提高到 $2,790,但被法院阻止。当然有些海关懒得搞这个表,直接让你进也是可能的。**不适用快速遣返。快速遣返是不经过律师和法官,由海关直接送走的操作。永久居民不适用于于快速遣返。根据 8 CFR § 235.3(b)(5)(ii) Verified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凡是自称LPR,且系统里能核实,并没有被正式遣返的,不适用于快速遣返,只能走一般的遣返流程,上法庭,由法官判***如果海关坚持不放你走,你就坚持自己是美国永久居民,没有放弃居住,就是要入境。杠到最后海关到最后也只能没收绿卡,送你上移民法庭,但没办法立刻把你遣返。等待上庭时(一般要等好几个月),赶快找律师应对。等待上庭期间不可离开美国。*住在加拿大/墨西哥,在美工作,开车往返:**绿卡有一个特殊的类别叫 Commuter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具体法规可见 8 C.F.R. 211.5(a)-(c)。简而言之就是,这种特殊类别的绿卡有更多的要求(比如在美工作不能中断超过6个月),且不享有一部分移民福利(比如作为commuter LPR的时间不算在入籍需要的时间内,且不能给配偶/子女办身份)**Commuter LPR和正常LPR可相互转换,具体请咨询律师 ==入籍美国==绿卡批准后后5年,或(如果配偶是美国公民,则与公民结婚满3年),连续居住在美国,可以入籍。申请可在满3/5年的提前90天提交。这里配偶公民3年的意思是指,如果在过去的3年里,你的配偶一直是美国公民,且你一直是绿卡身份,就可以入籍。不需要通过结婚拿绿卡(可以是EB绿卡),也不需要配偶在你拿绿卡时就是公民。比如EB绿卡者A找了一个已经绿卡4年的B结婚,B在1年后就满5年后入籍了,那A只要在B入籍3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不需要等自己拿绿卡满5年。 如果打算入籍美国,这个3/5年必须是连续居住。所以要记录每次离开美国的时间。由于CBP网站对于绿卡持有人不再显示Travel History,所以建议拿卡以后自己记录每次往返美国日期,以便入籍时填表用。入籍申请表会问你每一次离开美国的时间、去的国家等信息。如果没有记录,需要向CBP申请FOIA,可能耗时3-6个月甚至更久。 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可能就会打断“连续居住”,而超过12个月离开美国就会把连续居住清零 具体细节请阅读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12-part-d-chapter-3
拿到绿卡以后,如果还想以后的子女有中国国籍,只能去中国生。按照《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同时,美国永久居民的子女,在出生2年内、在父<br / 母第一次回到美国时,随父/母入境的,自动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 8 CFR 211.1(b)(1): ''A waiver of the visa required in paragraph (a)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granted without fee or application by the district director,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child's birth certificate ... or a child born during the temporary visit abroad of a mother who is a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noncitizen, or a national, of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d that the child's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is made within 2 years of birth, the child is accompanied by the parent who is applying for readmission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upon the first return of the par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after the birth of the child, and the accompanying parent is found to be admissible to the United St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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