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啟主選單

EB-1是美國基於就業的永久居留權的優先類別。適用於「優先工作人員」。這些人是具有「非凡能力」或「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的外國人,還包括「被轉移到美國的外國公司的某些高管和經理」。它使他們可以永久留在美國。

因此,通過持續的國家或國際讚譽來證明自己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方面的非凡能力的申請人不需要在美國獲得永久性工作並且有資格進行自我請願,他們必須打算在其專業領域在美國工作

目錄

簽證配額

根據美國國務院的數據,下表顯示了2014財年至2018財年在美國外交部職位上簽發的EB-1,EB-2和EB-3簽證數量:

Type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EB-1 visa: Priority worker, spouse and children 1,680 1,891 2,361 2,529 3,854
EB-2 visa: Professional holding advanced degree or alien of exceptional ability, spouse and children 1,880 1,856 2,155 3,223 3,119
EB-3 visa: Skilled worker or professional, spouse and children

Other worker, spouse and children

6,246

842

6,226

1,114

7,961

2,340

6,964

929

9,557

1,190

申請

簽證被授予三種類型的人

  • 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具有非凡能力的人,這些都得到了持續的國內或國際讚譽,並且其成就已通過廣泛的文檔得到了該領域的認可。
  •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以其在特定領域的傑出學術成就而享譽國際。他們還必須「在該學術領域具有至少三年的教學或研究經驗,並以終身制或終身制教學或在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中的類似研究職位進入美國」以及其他條件
  • 轉移到美國的外國公司的一些高管和經理」「在過去三年中,他們需要在美國以外的地方至少雇用一年,在要雇用他們的同一家公司中擔任管理職務。在美國或一家關聯公司中,還有其他條件。

資格標準

非凡能力類別

EB1非凡能力綠卡申請屬於基於就業的移民簽證優先(EB1)類別,即EB1A或EB1EA。在EB-1的所有三個類別中,只有EB-1A允許自我請願,這意味着個人可以自己為EB-1A案件進行請願,而無需任何美國僱主擔任發起人/請願人。但是,EB-1A的法律標準也很高。它要求請願人表明該人已經獲得某個重大獎項(例如,諾貝爾獎)或達到了十個監管標準中的至少三個,並且表明該人「在與國家或國際讚譽。」在先例Kazarian訴USCIS(針對EB1-A請願書的兩部分分析)之後,裁決人員正在採用兩部分裁決方法-在確定個人是否滿足至少三個監管標準後,裁決者必須考慮所有提交的證據全部用於確定該外國國民是否符合該類別所需的專業知識水平。 EB1A綠卡的應用對於學者,研究人員,博士後研究員具有明顯的優勢。學生和其他高級學位專業人士。

外國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10個列出的標準中的3個,才能證明在該領域具有非凡的能力:

  • 收到較少的國家或國際認可的卓越獎或獎項的證據
  • 該領域協會會員資格的證明,要求其會員取得傑出成就
  • 專業或主要行業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上有關您的已發布材料的證據
  • 單獨或小組評審他人作品的證據
  • 對該領域具有重大意義的原始科學,學術,藝術,運動或商業相關貢獻的證據
  • 專業或主要貿易出版物或其他主要媒體上學術文章的著作權證明
  • 作品已在藝術展覽或展示中展示的證據
  • 在傑出組織中擔任領導或關鍵角色的證據
  • 與該領域其他人有關的高薪或其他高薪的證據
  • 表演藝術中商業成功的證據

申請非凡能力的外國人的主要好處包括:此EB-1類不需要勞工證明;具有卓越能力的外國人不需要工作機會或需要長期工作;而且獲得綠卡的速度比EB-3或EB-2移民類別要快得多。

傑出教授和研究人員類別

EB1傑出研究人員或教授移民簽證類別(EB1B,EB-1B,EB1-OR)是基於就業的優先移民。 EB-1B申請由I-140表格和證明文件組成,以證明該外國受益人符合EB1傑出研究員或教授的標準。打算雇用在學術領域表現出色的教授或研究人員的美國僱主可以在此類分類中提交I-140表格請願書。僱主應將其提交給外籍雇員。對於EB1-OR申請,請願人應包括證明該外國人傑出能力的文件,還應包括一份永久性的工作邀請信,以及三年教學或研究經驗的證據。

請願人必須提供以下所列六個標準中至少兩個的文件,以及美國僱主的工作邀請:

  • 獲得重大成就的主要獎項或獎項的證明
  • 協會會員要求其會員表現出傑出成就的證據
  • 他人撰寫的有關該外國人在學術領域的工作的專業出版物中的出版材料的證據
  • 參加小組討論或作為同一或相關學術領域其他人工作的法官的證據
  • 該領域原始科學研究或學術研究成果的證據
  • 該領域學術書籍或文章(國際學術期刊中)的作者身份證明

跨國經理或行政人員類別

如果僱主希望將在國外工作的外籍雇員作為EB1跨國高管或經理移民轉移到美國公司,則外國僱主與美國僱主之間必須存在合格關係。當美國僱主是外國公司,公司或其他法人實體的關聯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時,存在合格關係。要根據法規(EB1C)建立合格關係,請願人必須證明外國僱主和美國僱主是同一僱主,或與父母/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有親屬關係。

  • 請願僱主必須是美國僱主。
  • 僱主必須作為關聯公司,子公司或與在國外雇用受益人的同一公司從事業務至少一年。
  • 受益人必須擔任管理或執行職務。

管理職能還可以包括組織的基本職能的管理,受益人不一定有大量的直接報告。 美國僱主可以在I-140表格上提出請願書,將外國人歸為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此分類不需要勞動證明。美國的准僱主必須以聲明的形式提供工作機會,以表明該外國人以管理或行政身份在美國受僱。這樣的聲明必須清楚地描述外國人履行的職責。 在2016年和2017年,對EB1C-印度綠卡的大量需求導致EB1-印度和EB1-中國綠卡的倒退[9] [10],這意味着印度和中國的科學家不得不再等一段時間才能無論他們的資質如何,都可以獲得綠卡。

提交申請

與大多數EB-2和EB-3申請者不同,EB-1申請者不必經過「勞工認證」程序。如果他們在美國具有身份(例如,以O-1簽證工作)並且來自具有EB-1編號的國家/地區,EB-1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交I-140移民申請I-485申請狀態調整(加上I-131和I-765)。 I-131和I-765的批准會向申請人授予臨時就業許可文件,並在裁決請願書和申請期間提供假釋旅行許可。在這一類別中,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國人(EB-1部分A)不必證明自己在美國有僱主。他們只需要證明自己將繼續在他們非凡的能力領域工作即可。其他大多數EB-1申請人(例如,跨國公司高管或經理以及傑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員)都必須在美國聘用僱主來擔保其申請。要獲得合法的永久居留權作為具有非凡能力的外國人,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8 CFR§204.5(h)(2)中,非凡能力的定義是「一種專業水平,表明個人是那一小部分人中的一小部分,他們已經躋身最努力的領域。」 申請人必須出示至少滿足該法規列出的10條標準中的3條的證據。如果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批准I-140申請,則將假定不取消取消刑事定罪等資格,申請人將獲得身份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