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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找雇主更新 I-9

简答的说就是:如果雇主不找你,更新不更新随你。

复杂的说:I-9 是 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 引入的,当时给非法移民大赦,同时要求雇主在雇人的时候检查工作许可,做 I-9 以存档备查。当时的想法是,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只要让雇主负责,把雇佣非法劳工的责任转嫁到雇主头上,没人雇佣了,就自然没有非法移民了。所以,在解决了需求的源头(雇主)以后,即可杜绝非法移民(此处插入 sometimes naïve 表情)

所以,更新 I-9 从头到尾都是雇主的责任,不是雇员的。作为个人的责任,是保证你在任何时候都有工作许可,不是非法打工。至于雇主那边的 paperwork 是什么,那是雇主的事。雇主在你的 H1b 到期后,会来找你要新的工作许可的,此时拿出绿卡即可。

是否要更新SSN卡片

简答的说就是:有时间就更新,没时间也无所谓。

复杂的说:拿到绿卡以后申请的 SSN 卡,不带那行"VALID FOR WORK ONLY WITH DHS AUTHORIZATION"字样,可以独立用于 I-9 验证。由于绿卡本身就可以做 I-9,只有非常巧的情况下,比如:换工作入职前一天绿卡丢了,无法证明你有绿卡身份,也来不及护照盖章了,此时仅有无“工作需DHS授权”字样的 SSN 卡来证明你的工作许可。

2021年3月19日的 I-485 表格上,已经加上了这个选项,可以自动更新 SSN 卡。

是否要继续在办绿卡的公司上班

简答的说就是:没有成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但最好继续工作一段时间。

复杂的说:因为EB绿卡的本质是因为找不到合适的美国人,从而招一个外国人来做这个岗位,所以这是一个 future job offer。至于NIW,这里的waiver也就是豁免掉了具体的 job offer,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在本专业继续发光发热。以下描述针对 PERM,但 EB1a / NIW 同理:

对于原生没换过工作的人来说,PERM 的 ETA-9089 表,第8页,你的签名上方就有,"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Section H of this application if a labor certification is approved and I am granted a visa or an adjustment of status based on this application"。其中前者的 granted a visa 指境外CP获得移民签证,后者指 I-485 的 AOS 申请。

而如果换了工作,I-485J 上的签名是,"I further declar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that I have reviewed the job offer describ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and I intend to accept the position offered in part 6 of this supplement upon approval of my Form I-485"

那么,这里的重点就是 intend:是否在签字时 intend 就够了,还是说这个 intend 需要以实际行动证明,比如批卡后真的为这家公司工作一段时间?

一般的建议是:

  • 如果被裁,那么无所谓,这不是你的错,你完全可以宣称你有 intend,但公司不要你了
  • 重大事件导致的变化,比如家人生病等,完全可以导致当初的 intend 改变
  • 工作一段短时间(几天到一两个月):很难裁定这个 intend,目前也没有任何判例。USCIS来找你茬的概率极低,并且 intend 也很难证明。到时候就是法庭撕逼了(虽然大概率 USCIS 也不想花这个律师费来跟你搞)。是否要立刻跳槽,根据个人情况和风险偏好,自己衡量
  • 工作6个月以上:肯定不会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