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名额分配
正常年份的情况是黑色字体。涉及到2021/2022年因为疫情导致的名额变化的,使用棕色字体
移民配额总数
美国移民法规定, 有名额限制的美国移民签证(绿卡)包括三类:亲属移民(FB, Family Based),职业移民(EB, Employment Based),和乐透抽奖移民(DV, Diversity Visa)。其中 FB 配额是 480,000,EB 配额是 140,000,DV 配额是 55,000,所以,收到配额的绿卡数量是 675k。
除此之外,还有无名额限制的直系亲属类(IR, Immediate Relative),也就是美国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
这里,坑爹的地方就来了:虽然 IR 名额没有限制,但 IR 仍然计算名额。IR 的发放数量,会扣除 FB 的名额。为了保证不出现负数这种奇怪的现象,移民法又规定了,FB 的名额保底最低为 226,000。目前,每年 IR 的数量大概是 500k,远大于 FB 的配额 480k,所以 FB 已经被扣成了负数,然后 FB 每年的额就是保底数字 226k。因此,在不发生意外的情况下,每年收到配额的三类移民的绿卡年度配额总数是421,000 = 226k + 55k + 140k
例外情况就是,每财年结束(9月30日)时,上一财年 FB / EB 用不完的名额,交叉给对方在下一年使用。但由于前文提到,FB 名额实际上因为 IR 已经被倒扣成负数,只能拿保底的226k,所以,EB 一年仅有的 140k 名额,哪怕一个不用,全部给FB,也就只能把 FB 从负数变成正 100k 左右,到最后还是拿保底数额 226k。因此 EB 发不完的名额,实际上就是浪费掉了。至于 FB 用不完的,是可以完整给下一年的 EB 的。
历史数据显示,职业移民绿卡配额在美国移民总数中占比较小。以2017年美国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公布数据为例:当年新增合法移民总数1,127,167,其中职业移民137,855, 占所有合法移民的12.23%;2017年其他绿卡类别包括:抽签移民 51,592,难民和庇护 146,003, 家属移民(FB)232,238, 公民直系亲属(IR)516,508。
EB绿卡类别
EB1a / NIW:无需雇主支持的类别。其中 NIW 是EB2的一个特殊种类,使用 EB2 的排期
EB1b / EB1c:由雇主支持的EB1,但不需要做 PERM
基于 PERM 的 EB2 / EB3:由雇主支持,通过 PERM 流程,证明找不到合适的美国人,所以需要给某外国人绿卡,让这个外国人来入职
EB3 Other Worker:无学历要求的劳工。因为中国的 E3OW 的排期已经实际上不可能在有生之年排到,所以这个类别可以无视
EB4:宗教和一些特殊类别
EB5:投资移民
职业移民分类和配额
移民法规定了,EB1、2、3分别占EB总共配额的28.6%,EB4、5分别占EB总数的7.1%。这个计算是百分比,基于总配额。所以,如果总配额有变化,比如,有 FB 给 EB 的名额,这些名额都按百分比分配。具体如下:
种类 | 正常年份计算 | 正常年份名额 | 2021财年计算 | 2021名额 |
---|---|---|---|---|
EB1: | 140,000 x 28.6% | 40,040 | 262,000 x 28.6% | 74,932 |
EB2: | 140,000 x 28.6% | 40,040 | 262,000 x 28.6% | 74,932 |
EB3: | 140,000 x 28.6% | 40,040 | 262,000 x 28.6% | 74,932 |
EB4: | 140,000 x 7.1% | 9,940 | 262,000 x 7.1% | 18,602 |
EB5: | 140,000 x 7.1% | 9,940 | 262,000 x 7.1% | 18,602 |
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移民法规定,EB绿卡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附带受益人,同样也是占用上面表格中的这些移民配额的(使用与主申请人相同的类别和 Priority Date)
如果百分比记不住,可以简化成:
国别限制和排期
在有名额限制的绿卡类别中,移民法还规定了每个国家的移民总数不得超过总数的 7%。注意这个不是 entitlement,不是说某个国家保证能拿到 7%,而是说,任何国家不能超过 7%。否则地球上一百多个国家,每个 7% 那加起来就远超 100% 了。
对于“移民大国”,比如中国、印度、墨西哥来说,INA 202(e)规定,凡是 EB + FB 的总名额超过了 7% 的,则这个国家的 EB:FB 比例,以及 EB 的 1:2:3:4:5,以及 FB的 1:2:3:4,都要按全球名额比例分配,不能调剂。比如,墨西哥 FB 的需求远多于 EB,在EB+FB总和达到 7% 的情况下,不能把墨西哥的 EB 名额“调剂”给 FB,使得墨西哥 FB 多进一点。或者,另一个例子,中国 EB2 排期最长,也不能看 EB2 可怜,就从中国 EB3 里调配名额给 EB2。
对于没有达到总数 7% 的国家,这个 7% 只限制 EB+FB 的总数,不限制具体类别。所以,这也是为什么韩国每年 EB2 名额超过了 2803,却没有排期的原因。这是因为韩国本身 EB总数就很少,FB 的人数更少,所以他们 EB +FB 的总人数远没有到达7%的限制,故而在类别内不受 7% 限制。而中国申请人和印度申请人 EB+FB 的总人数多于 7%,因此在 EB 的每个类别里,他们都要受到 7% 的限制,从而出现了排期的现象。
中国人每年绿卡的数目
移民法中的国家配额,是出生地配额,不是国籍配额,所以不因之后的国籍变更而变化。根据上文说明,中国人在EB绿卡获得数目上需遵循7%的限制。那么我们可以进而得到下面这张表:
种类 | 正常年份计算 | 数量 | 2021年计算 | 2021数量 |
---|---|---|---|---|
EB1中国: | 40,040 * 7% | 2,803 | 74,932 x 7% | 5,246 |
EB2中国: | 40,040 * 7% | 2,803 | 74,932 x 7% | 5,245 |
EB3中国: | 40,040 * 7% | 2,803 | 74,932 x 7% | 5,245 |
EB4中国: | 9,940 * 7% | 696 | 18,602 x 7% | 1,302 |
EB5中国: | 9,940 * 7% | 696 | 18,602 x 7% | 1,302 |
实际上中国人会获得多于上述数目的绿卡数目,因为移民法同时规定了各种调剂的规则,从而导致会有一些额外的名额。这些名额经常被俗称为SO, Spill Over:
- 7% 的内部调剂:早年中国的 FB 数量没有如今这么大,所以曾经的中国 EB 是可以享受韩国待遇的。如今中国 FB 名额增多,在 7% 限制内调剂的情况,基本已经不复存在。
- 之前已经提到的,移民法规定了 FB 到 EB 的隔年的交叉SO,即上一年未使用的 FB 的总名额,会加到下一年的 EB 总名额。在正常情况下,这很难发生。但是在COVID-19期间,由于疫情导致美国驻外大使馆纷纷关闭的原因,而 FB 往往都是在境外申请,因此在疫情期间有比较大数量的 FB 面试被取消,或者本来计划入境的 I-485 申请人无法入境。随着美国驻外使领馆的逐渐开放,这部分SO不会是常态,每年计算一次。
- 移民法也规定了 EB 每个子类内部的调剂原则,即同一类内,如果在满足了 Country Cap后,仍然有剩余名额,可以给这一个类别内需要更多名额的国别使用,不再遵守这个类别内的 Country Cap。这在中文论坛上又被称作”水平SO“。举例来说,正常年份里,EB2 有 40,040 的名额。如果在中国印度用完了他们自己的各 2,803 名额,且 ROW 也没有足够需求的情况下(i.e. 如果严格卡住中印的2803,那EB2的名额要用不完了),此时可不受 7% 的限制,按照 Priority Date 发卡。对于大多数时候来说,“按照PD发卡”也就意味着印度人拿剩下所有的名额。少数时候,比如 2011 年时的 EB2,或者 2019 年时的 EB1,出现过“中印捆绑”,即两国同为MRC,Most Retrogressed Country,用同一个排期日,共享剩余名额。这部分的“SO”每个季度计算一次。
- 移民法还规定了 EB 每个子类别之间的SO原则,又称“垂直SO”。即财年内,在满足了上一条类别内不限国家分配的情况下,如果仍然有剩余的未用完的名额,则EB4和EB5的剩余名额,给EB1使用;EB1又有剩余的名额的话,就给EB2使用;EB2又有剩余名额的话,就给EB3使用。注意:这里获得的名额,不受国别限制,直接给MRC。比如,2020年因为疫情,中国 EB5 无法面试,导致 EB5 名额大量浪费,于是给了 EB1。这些多余名额在 EB1 里,不再进行国别分配,完全按照PD分配。【不遵守7%而直接按 PD 分配的原因是 INA 202(a)(5)(B): In the case of a foreign state or dependent area to which subsection (e) applies, if the total number of visas issued under section 203(b) exceeds the maximum number of visas that may be made available to immigrants of the state or area under section 203(b)consistent with subsection (e) (determined without regard to this paragraph),in applying subsection (e) all visas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quired for the classes of aliens specified in section 203(b). 】
对于SO分配,有个谣言说是:以前是中印平分,后来因为官司变成了按 PD。其实这是对于某事件的误读加上以讹传讹。按 PD 排序是移民法 203(e) Order of consideration 条款规定的,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改变的事。这条法律已经存在了几十年,并不是近期加入的。历史数据也证明,多余名额一直是给MRC的,与官司无关。感兴趣的可以衍生阅读官司 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所以,对于EB2/3里的中国来说,正常情况下,每个类别每个国家最多只有2803名额(包括主申请人和家属)。相当于934个三口之家、相当于每个州每个月只有4.67张绿卡、相当于每个州不超过三个家庭。
总结:发放顺序和逻辑
INA 202(a)(1) 无歧视条款:除了 INA 里头的法定限制,否则申请人拿绿卡不应该受到任何区别对待。这一点看着也是一个废话,但是非常非常重要。这意味着:除非在 INA 202 里头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因为国籍、出生地、性别等而不同样对待。
那 INA 里到底有什么规定呢?
- 最重要的:INA 203(e) 按照 PD 先后分配
- 其次:国别限制,任何国家不能超过总数的 7%
- 最后:就是前文的那一堆SO分配逻辑,这些逻辑可以无视国别。那既然国别被无视了,剩下的必须排序的就是PD。
所以,整个 EB 绿卡名额的发放逻辑是这样的:
- 第零步,加上上一年 FB 来的名额,形成EB的年度总名额。在正常情况,FB过来的名额是0,所以EB的年度总名额就是 140,000
- 第一步,按PD来,先给印度满上 2803,这样印度触发了 7%
- 第二步,继续按PD来,再给中国人满上 2803,这样中国触发了 7%
- 第三步,给世界其他国家(Rest of the World, ROW)发卡
- 第四步,ROW并没有用掉某类别内的所有名额,于是进行类别内的无差别分配,即”水平SO“:比如 EB2 内,不再考虑国家,完全按PD分配
- 第五步,在第四步结束后仍然有剩余的,则进行跨类别分配,即”垂直SO“:比如 EB5 到 EB1,不再考虑国家,完全按PD分配
实际操作中,第一二三步实际上是一起进行的,并没有卡住ROW,先给中印发满2803。国务院会根据以往经验,对名额做出估计,并按季度调整,保证名额的充分使用。
按照法律和法规,前三季度,每季度总量不可超过全球总量的 27%
每月发卡总量不可超过全球总量的10%(可累计,如第一个月只发了7%的话,第二个月可以发到13%)
为什么每年的实发名额都不是 2803?
在发放绿卡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是使用的“排期表”,按日期划线,所以很难精确分配每一张绿卡到每一个国家。而且排期表一般提前半个月发布,要管接下来的一个月,实际上也不可能精确控制名额。所以,每年实发名额可能会略多或者略少于法定名额。此外,由于在天安门事件后美国出于人道立场考虑给中国人发出了大量的绿卡,也就是俗称的“64血卡”,因此要求在之后的年份里从中国当年度的EB3当中扣除300张,EB5当中扣除700张,总计数量为1000张。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早年间中国EB申请人没有那么多,EB尚能拿到一些SO。而对于EB5来说,本来中国就是MRC,名额最后也都是被中国拿走。所以这一名额扣除,并无实质影响。且国务院已经宣布名额扣除完毕,未来将不再需要扣除这1000的名额。
按月发布的排期表,对于名额控制的反射弧很长,经常导致多收表以至于排期倒退,或者少收表以至于名额浪费。对此中国人曾经进行过诉讼,详见 Zixiang Li, et al v. Hillary Clinton, et al (对,当年的国务卿还是希拉里,是奥本的老板,所以她是第一被告)
参考文献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链接[1]
联邦管理法典(CFR)“标题8:外国人与国籍”链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