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交表後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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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485後出入境

按照法規,提交I-485以後出境,視為放棄485申請,除非:

  • 出境前獲批AP (Advance Parole),且持AP回美
  • 出境前是H或L身份,且以H或L簽證回美,保持僱主不變;
    • 這裏尤其要注意,如果沒有拿到AP就離開美國,即使有H1b簽證,如果碰上裁員,即使立刻找到下家並辦了H1b,還是不滿足「同僱主返美」的要求,所以仍然視作放棄485
    • 所以最最最最安全的方法應該是,出境前就有有效AP,這樣能用H1b返回當然可以用H1b,不能用的話也可以拿AP返回

法規原文詳見 8 CFR 245.2(a)(4)(ii) Effect of departure Under 245 注意這條法規還包括了被遣返時離境等情況,為了簡化,這裏並沒有在這裏進行多討論。完整法規請自行查閱 8 CFR 245.2(a)(4)(ii)。

(A)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a)(4)(ii)(B) and (C) of this section, the departure of an applicant shall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constituting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any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以下兩條例外,離境就放棄485

(B)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he or she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dvance parole by the Service for such absences, and was inspected and paroled upon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個例外,離境前即有AP,且以AP返回(不能以別的簽證返回)

(C)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離境前要有合法H/L身份,且回來繼續給離境前的原僱主工作。法規後面還有一段 H4/L2也是同理,去掉了resume employment,改為他們的主申請人H1/L1要有合法H/L身份

從這條法律,我們可以衍生出一些常見的問題:

  • 我是F1,還沒有AP,交了485可以離開美國嘛?
    • 不行,F1無AP,離開以後,485申請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是H1b身份,但沒有H1b簽證了。我還有一個B簽,我就回美幾天處理一下事情就離開,我能用B簽入境嘛?
    • 不行,以B簽入境,485申請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能在海外申請O1簽證嘛?
    • 可以申請,但只是一張廢紙。一旦以O1簽證入境,則485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H1b被開了,離開美國了一段時間,找到了新工作要回美
    • 不滿足8 CFR 245.2(a)(4)(ii)(C)的same employer的要求,所以只能以8 CFR 245.2(a)(4)(ii)(B)回來(即以AP回來,然後用EAD上班)。所以,H1b如果被開了,記得拿到AP再出境哦
  • 人在境外,可以批485嘛?
    • 不行,因為離境是認為放棄485的,只有你回美以後,485才繼續有效。正確操作是發RFE問你是否回來,一旦回來以後回復RFE,則繼續處理申請。
  • 我可以回國躺着等485嘛?
    • 不行,原因見上條。離開美國後,USCIS標準操作是RFE質疑 1) 是否放棄 485;2) 是否還有美國的 job (offer)。
    • 如果有急事需要離開美國,應該保證你家還有人能收信,且一旦收到RFE或面試通知,能夠立刻返回美國。

注意:USCIS經常不嚴格檢查出境放棄485的問題,有些時候也會批卡。網上偶爾的案例,若與以上的Q&A違背,只是運氣好。下次換一個認真的移民官就可能拒了或者發RFE了。如果人在境外是485批准,兩個選擇:要麼托朋友把綠卡寄回來,要麼繼續持AP或簽證登機(航空公司只看證件有效性,無法核實你的485狀態),入境見到海關告知485已批,去 Secondary 核實後,以綠卡身份入境。嚴格說來,這屬於「忘帶綠卡」的情形,海關可以要求你填寫 I-193 表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Passport and/or Visa,適用於忘帶/丟失護照或簽證的情形,表格費用目前(2022年)是 $585。綠卡也是簽證的一種,所以適用該表。

交485與現有身份的影響

按照現行 USCIS 和 ICE 政策,提交 I-485 表格本身,不影響目前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比如 F1 提交 I-485以後,仍然是有效的 F1 身份。只要該學生繼續滿足所有的 F1 身份要求,則此 F1 身份繼續有效,可以申請或延期 OPT。注意:F1 身份的有效期是 D/S,所以申請 OPT 延期只是延期 EAD,並沒有延期 I-94。

按USCIS政策,因為 I-485 體現了移民傾向,所以,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都應該被拒【參見AFM 30.3(c)(3)(D)】。也就是說,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身份在 I-94 到期之後,無法通過USCIS延期,也無法通過新簽證入境的方法獲得延期 (見上文《出入境》)。實際操作中,境內轉/延 O1 偶爾有獲批的情況。

使用EAD的影響

身份的定義

非移民身份,就是指移民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中 101(a)(15) 條所列出的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nonimmigrant aliens。凡是這個條款里列出來的,就是非移民身份。凡是沒有列出來的,就不叫「非移民身份」。這就是法律的定義,不用糾結為什麼這麼定義。比如用c9 EAD工作,明明是合法的非移民,為什麼沒有身份?因為法律是在其他的章節授予你停留和工作的權力的,沒有在101(a)(15)這一節,所以你在美國的狀態就不叫作「非移民身份」。

就以下是常見的兩個非移民身份例子:

  • 學生:101(a)(15)(F) an alien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who is a bona fide student qualified to pursue a full course of study and who seek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an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pursuing such a course of study...
  • 打工人:101(a)(15)(H) an alien in a specialty occupation...

非移民身份的這些字母編號,比如 F 學生,H 打工人,就是移民法第101條 第(a)款 第(15)項 中,依ABCDEFG順序所對應的字母。

不要把「有身份」和「合法」劃等號,這個邏輯應該是:你在美國合法麼?合法的話,是哪條法律?如果是101(a)(15),那就叫「非移民身份」。如果是別的法條,那就不叫「非移民身份」。

身份的建立

「身份」是一個美國境內的概念。在境外的人沒有身份。

身份可在入境美國時由CBP建立(入境亦可不賦身份),也可在入境美國後由USCIS賦予或改變。

身份的失去

身份在離開美國時自動失去。

身份在你違反此身份的任何規定時失去,比如 F1 在沒有 CPT / OPT 的情況下打黑工,或者 H1b 給別的僱主打工(詳見見下文)

使用 EAD 就失去身份?錯!

了解了身份的建立與失去,那麼使用 EAD 對於身份造成的影響就很容易理解了:

  • 一個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做兼職、或換僱主、或換工作地點
    • 這樣違反了 H1b 身份,所以失去 H1b 身份
  • 一個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申請了貸款
    • 並不違反 H1b 身份, 所以,H1b 身份不因使用了EAD而受影響
  • 一個 H1b 打工人,用 EAD 和現有僱主重做了 I-9 認證,但手上的 I-797 仍然有效,也無違反 H1b 身份的行為
    • 仍然是有效的 H1b 身份
  • 一個 H4 EAD 持有者,又拿了 485 的 EAD,然後用 485 EAD 換了工作,此時 H4 EAD 尚未過期
    • 仍然是 H4 身份,因為 H4 EAD 尚未過期,所以此時換工作不違反 H4 身份,哪怕用了 485 EAD 做了 I-9。只有 H4 EAD 過期以後繼續工作,才違反了 H4 身份。

合法 不等於 有身份,沒身份 不等於 非法

凡是不在移民法 101(a)(15) 中列出的情況,就不是移民法意義上的「非移民身份」。這裏要引出另一個概念,Authorized Stay,即外國人雖然沒有「非移民身份」,但可以合法待在美國。常見例子如:

  • H1b延期,已經超過原I-94時間尚未批准:此時已經Out of Status,但屬於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H1b及時延期的,目前的H1b過期後可合法工作270天)。一旦H1b延期獲批,此段時間會被追認為H1b身份。
  • B2因為疫情滯留美國,及時提交I-539延期:等待申請結果期間都是Authorized stay,沒有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為已經提交了 I-485,不管是否保留 INA 101(a)(15) 中的字母身份,都是合法待在美國。

這裏千萬不要把 有身份 和 合法 混淆。

身份的恢復

如果在境內因為各種原因失去身份,原則上是不可以在境內直接恢復的,包括 Extension 和 Change of Status,除非滿足法律法規里明確的寬限期。正常情況下,失去身份以後,必須通過再次入境的方式,使用對應的簽證,才能再次建立身份。這個的典型例子就是,H1b被裁,有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可以申請新僱主的 H1b,獲得 I-797a 並附帶 I-94;寬限期過後,仍然可以交 H1b 申請,但可能只會給 I-797b,沒有 I-94,需要出入境重新激活身份,獲得新的 I-94。

對應於EAD的例子,就是:某人使用 EAD 換了僱主,那就失去了 H1b 身份。此時仍然可以申請新的 H1b 工作許可,但很大概率只獲批 I-797b,而不是帶有 I-94 的 I-797a。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獲得 H1b 身份,只有再次以 H1b 簽證出入境才可以。

當然,如果你用 EAD 換僱主後立刻申請 H1b,由於 USCIS 也不知道你剛拿 EAD 去上班了,很可能仍然會批 I-797a。這種情況下獲得的身份存疑。

使用 AP (Advance Parole) 的影響

485申請人可以申請 Advance Parole,獲得批准以後,可持證到達海關,請求以 I-485 待審為由,假釋入美國。

為什麼叫 Parole (假釋)

Parole是一個法律常見詞,最常見的用法就是指,比如一個犯人需要去醫院治療,所以被允許醫療假釋。此時犯人雖然肉身已經不在監獄,但法律上仍然視作在服刑,並沒有刑滿釋放。在治療結束身體康復後,犯人要回到監獄,繼續服刑。

移民上的 Parole 指,因為某些原因(比如 I-485 待審)讓你進入美國,但在法律上,你仍然視為在海關口岸申請入境的地方。讓你進美國的事由是等待 I-485 審核。一旦 I-485 審核結束,如果被拒,你需要回到海關口岸。如果你看AP章,上面是日期,下面就是Purpose。對於 I-485 的 Parole 來說,Purpose這一欄就會被寫上 Adjustment of Status / AOS,也就是說,讓你假釋進入美國的事由是等待 AOS。一旦 AOS 出結果,你的 Parole 就結束了。被批的話就是變成綠卡身份,被拒的話就要回到邊境。

AP 和 身份 的關係

由 Parole 的基本法律原理可見,AP 入境只是肉身放了進來,法律上並沒有 admission。

按照先前 EAD 使用章節里對於「身份」的定義,Parole 進美國的,並沒有「非移民身份」,無法在入境時重新建立 H1b / L1 身份。

為什麼 AP 入境時會進 Secondary (俗稱小黑屋)

因為除了 Combo 以外,單獨申請的 AP 文件就是一張紙,非常容易偽造。持 AP 的人員,一般都有各式各樣的東西需要核實(比如確認 I-485 尚未被拒,或者確認 DACA 身份等)。為了不影響正常的隊伍排隊,同時為了核實文件真實,默認 AP 入境人員送到 Secondary 進行審查。

舉一個目前常見的例子需要進 Secondary 的,就是由於疫情,ICE 允許 F-1 可以遠程上課。在面對面授課恢復以後,學生持有表面上「中斷」了的 F-1 / I-20 入境,需要到 SEVIS 系統核實學生身份和註冊狀態。這種情況下,就要送去 Secondary 進行審核。2021秋冬學期的返校學生,被大量送去 Secondary,一度引起排隊需要兩三個小時的情況。同樣的,對於 AP 來說,因為要去 USCIS 系統查詢 I-485 狀態,也送去 Secondary,確認 I-485 沒有被拒。

如果運氣好,今天的入境隊伍不長,Primary 的海關也有權限看到USCIS信息,且手上也有 AP 的圖章,也可在 Primary 核實後直接放入美國,不需要去 Secondary。

Parole 入境可以待多久

AP 入境章上一般會給1年的 I-94。這個時間沒有實際意義,只要 485 還沒批就可以一直待下去。相對的,只要 485 出結果,Parole 狀態立刻終止。

AP入境以後的工作許可

如果你只有紙質 AP,沒有獲批 EAD,則不可為任何僱主工作,除非你有仍然有效的 I-797 (即 H1b 或 L1),此時僅可為此 I-797 上的僱主工作。

如果你有 Combo 或 EAD,則可為任何僱主工作。

AP入境以後,在境內恢復 H / L 身份

在 AP 入境以後,USCIS 可以批准新的 H1b / L1 申請。在批准的同時,USCIS 可以簽發 I-94,賦予受益人 H1b / L1 身份。此操作又被成為境內 admit as H1b / L1。

由於 H1b / L1 申請都是公司的申請,具體操作流程、費用問題等,請諮詢公司HR和律師。

AP入境以後,出入境重新建立 H / L 身份

只要你還有有效的 I-797,那麼可以隨時去美國在全球的大使館和領事館申請 H1b / H4 / L1 / L2 簽證,然後持簽證入境。入境即建立了 H / L 身份。

AP 和 Travel Ban

簡單說來就是不行,AP不豁免Travel Ban。具體見文章 AP能入境嘛?

Travel ban 已於 2021年10月25日 宣佈取消

換工作

請仔細理解這句話:I-485的過程中,要求一直有一個underlying basis(可以是 I-140,或者其他 immigration petition)。AC21法案規定,提交 I-485 的 180 天后,可由新僱主出 I-485J 表,以此把舊僱主的 I-140 當作新僱主的 I-140。

換工作是否等必須 180 天?

並不是。

首先,EB綠卡是基於一個 future job offer 的,並不是基於你現在做的 job。你現在隨便做什麼工作,或者不工作,都跟EB綠卡無關。只要出 I-140 或者 I-485J 的公司保證給你這個job offer,你保證拿到綠卡以後去這家公司上班,就可以了。你現在做或者不做工作,都不影響。不信你翻翻你的 PERM 上的簽名,或者 I-485J 上的簽名,都是 「我承諾拿到綠卡以後 accept the job offer」,而不是 "我要做這份工作直到拿到綠卡"。

那,何時可以換 job offer 呢?法律只說了180天後你可以提交 I-485J 表來 port I-140,並沒有說不到180天不能跳槽(因為這是一個future job offer,與current job無關)。那這樣就意味着:

  • 如果你不需要port 140,則不存在180天的問題。比如,某人從 A 公司獲得 I-140 後,因排期未到,跳去了 B 公司。在 B 公司重做 I-140 + I-485,提交 I-485 後,跳回 A 公司。因為 A 公司已有一份 I-140,所以不需要 B 公司的那份 I-140 來port了,可以直接跳槽並替換回A公司的 I-140,不受天數限制
  • 如果需要 port,但移民局在180天內不找你。比如,某人在提交 I-485 的 170 天后跳槽,移民局尚未收到原僱主的通知說此員工已經離職。待移民局收到通知向你 RFE 時,已超過 180 天。此時以新 I-485J 回復即可

這個 180天 怎麼算?

如果你剛交表,那就是以 I-485 收據上的 "received date" 算。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是你的申請寄達移民局的時間。

如果你交了485以後,有更換 I-140的行為(俗稱relink,正式說法是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那麼在提出換 I-140申請的那天,180天的clock被重置。也就是說,如果寄信給移民局要求換一個新公司的 I-140,則從那天起重新計算180天。這個政策來源於移民局的政策手冊 Policy Manual Volume 7 Adjustment of Status, Part A - Adjustment of Statu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Chapter 8 - 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 中,有這麼一段文字:

If an employment-based applicant requests to transfer the adjustment application to a different employment-based category based on a new Form I-140, the applicant may not utilize the portability provisions, if applicable, until 180 days or more after making the transfer request.

但是,如果是同公司的 I-140 做的升降級呢?有些律所認為,升降級也是不同的 I-140,同樣會重置180天。有些律所認為,升降級本質上是同一個job offer,不應該重置180天,因為移民局寫這一段手冊的時候,並不是在考慮同 job offer 升降級的事情,而是針對的是換 job offer 同時換 I-140。是否要提前跳槽,請自己衡量風險。

需要等 I-140 批准嘛?

不需要。但要注意一點是,如果I-140批准之前就跳槽,而移民局給I-140發RFE,原僱主可能不再花律師費回復RFE。如果I-140被拒,則I-485被拒。所以我們推薦等待140批准以後再跳槽。

需要等 I-140 批准 180 天嘛?

不需要。I-485 提交後180天換 job offer,是以 I-485 pending計算的,跟 I-140 沒關係。

同時可以參考下下文《I-485 Pending期間,I-140被撤

換工作以後可以升降級嗎?

可能可以,但目前沒有足夠的案例,畢竟這種降級再升級的事情,在2022以前是不可想像的。現在可以試試,反正試試也不損失什麼

AC21 Portability的法律原文是 INA 204 (8 U.S. Code § 1154) - Procedure for granting immigrant status

(j) Job flexibility for long delayed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to permanent residence A petition under subsection (a)(1)(D) for an individual whose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pursuant to section 245 has been filed and remained unadjudicated for 180 days or more shall remain valid with respect to a new job if the individual changes jobs or employers if the new job is in the same or a similar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as the job for which the petition was filed.

這句話是很典型的法律語言,從句套從句,我們來理一下:

這句話的核心是,a petition filed under (a)(1)(D) shall remain valid。那(a)(1)(D)是啥呢,其實這裏的法律文本打錯了,實際上應該指(a)(1)(F),也就是 INA 204(a)(1)(F) Any employer desiring and intending to employ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an alien entitled to classification under section 203(b)(1)(B), 203(b)(1)(C), 203(b)(2), or 203(b)(3) may file a petition with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such classification. 也就是EB1b、EB1c、EB2和EB3。因為EB1a本來就不需要僱主sponsor,所以不在(a)(1)(F)範圍內。這個Petition也就是指 I-140。所以這個核心句,a petition filed under (a)(1)(D) shall remain valid 意思就是,EB123的I-140應保持有效

那我們再看第一個條件,whose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pursuant to section 245 has been filed and remained unadjudicated for 180 days or more,也就是,這個條件是,某人交了 I-485 表且180天未批。Section 245就是境內調整身份,所以apply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就是交I-485表這個動作。這裏,whose是修飾人的,不是修飾petition的。所以,筆者的理解是,只要某人的 I-485交了,其名下所有的 I-140 都滿足 job flexibility,可以port

再看第二個條件,if the individual changes jobs or employers if the new job is in the same or a similar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as the job for which the petition was filed. 當你公司內換崗,或者換僱主時,工作性質類似。

所以,這句話重新整理以下就是,如果某人的I-485交了超過180天,且換到了類似職位,則這個人的I-140不因換了僱主或工作而失效,應保持有效。那,這法律里沒說必須是 I-485 基於的那個 I-140,所以,如果摳字眼的話,應該是不限於EB2還是EB3的。

但是呢,如果單純的,不換 I-140 只換公司,那就只看 204(j) 就行了。但這裏討論的是升降級,所以其實還換了 I-140,所以就涉及到了 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而這個流程並沒有移民法作為基礎,純粹是USCIS搞的便民措施:省的再交一次485了。如果你兩個類別都能綠,允許你換類別,免得從頭再來背景調查。那,是否允許你換basis本來就是USCIS一句話的事。

目前有幾個數據點是:

  • 某中國EB3換工作以後,收到了RFE要求提交J表和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信升級到EB2。公司律師不認可換工作後還能升級,只願意出485J,不願意出Transfer信。他在公司提交了485J以後,又自己提交了Transfer信,一周後485獲批,綠卡類別顯示EB2
  • 某EB3換工作後,收到RFE要交J表,新公司律師建議同時可以升級。交了TUB和J表,獲批EB2
  • 以及其他一些類似的情況,在2022年7月的電報群里出現了三四個

由於NBC的485是由field office在批准,各FO對於政策的理解有很大區別,這些數據不足以說明所有的field office都會這麼理解,但不妨一試。

如何判斷」類似職位「?

USCIS官網有非常清楚的政策和例子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how-uscis-determines-same-or-similar-occupational-classifications-for-job-portability-under-ac21

由於 I-485J 需要由新公司出,具體內容需要與新公司的律師協商。他們也應該負責判斷」類似職位「。

跳槽/換地點/升職後要主動交 I-485J 表嘛?

首先明確一點,離開同一 MSA 的換地點,等同於跳槽。升職是不一樣的,要具體分析。大多數公司的 PERM 寫的非常寬泛(本來也不允許寫的很具體),所以基本上可以從初級職位一直用到資深職位。哪怕變成 people manager,在PERM上列出的那些 responsibilities 也不可能全不適用了。具體情況可以詢問公司律師。

至於提交的時間,跳槽後是否需要主動提交 J 表,還是等 RFE / 面試呢?目前沒有很統一的說法,因為 J 表 是2017年的產物,目前也沒有很多數據。

認為要提交的觀點:

  • I-485J 的表格說明,以及 USCIS Policy Manual 上都說,換工作必須主動提交 485J
  • 以後的政府對於移民的態度可能會大轉彎,不要給自己留把柄,畢竟僱傭歷史是很容易調查的

認為不需要主動提交觀點:

  • 表格說明 和 Policy Manual 都是 USCIS 內部的東西。法律沒說必須交 I-485J。我覺得這是USCIS對法律要求的額外加戲,我不認可。如果 USCIS 找我的茬,我願意到時候打官司
  • PERM / I-485J 上寫的都是 "intend to",只要簽名時有 intent 就行了,所以我自己認為以後改了也不需要主動通知 USCIS,我不管USCIS怎麼認為的
  • 除非老公司主動撤了 I-140 引起USCIS注意,否則USCIS怎麼知道換工作了?撤 H1b 不會引發USCIS動作,因為我也可能我繼續用EAD在老僱主上班啊。目前不查換工作的事情,以後也查不過來

鑑於 I-485J 仍然需要由公司出,還是以公司律師的說法為最終答案。如果不同意公司律師意見,可以保留郵件往來,這樣即使被追究,也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任何故意隱瞞。

續Combo卡

EAD卡可在過期前180天續,單獨的AP可在過期前120天續。如果申請Combo,AP可以和EAD一起續,也就是提前180天。

EAD在過期後還可以工作180天,也就是說,如果提前180天續,加上180天過期後可工作,共可以等360天批EAD。這即使在疫情期間也是足夠了的,所以基本可以放心使用。

AP審核期間不能離境,否則算放棄AP,除非離境的時候就有一份AP,且此AP能覆蓋整個行程。也就是說,如果你手上的AP的有效期是從A到B,提交了一份新AP申請,然後在C日期出境,D日期返美。要使得第二份AP申請不被拒,必須 A ≤ C ≤ D ≤ B,即舊AP的有效期完全覆蓋你的離境行程。

關於費用,寫這個答案的時候基於 I-485 pending 的 I-765 (c)(9) 類的費用是 $0,I-131 也是 $0,具體請前往 https://www.uscis.gov/feecalculator 確認。

加急/催

方法1:expedite request。按USCIS規定,即使不支持premium processing,任何申請都可以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加急,詳見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how-to-make-an-expedite-request

加急的提出:可以向客服提出,或者通過你所在區域的議員代為提交。

加急的材料:如果向客服提出,可能在7天內會有人向你要更多證明材料。如果通過議員代交,必須一開始就把所有材料給議員。

加急的結果:如果成功,網上狀態會更新為 Expedite request approved,同時你的申請會 next in line to assign an Immigrant Service Officer。至此加急結束。至於什麼時候分配ISO,以及ISO拿到手以後花多久批,都與加急無關。如果當時沒有ISO available(比如2021上半年南部邊境危機的時候),即使 expedite approved 也沒用。


方法2:通過議員或者USCIS Ombudsman催。一般需要超過官網的處理時間以後,由議員或者ombudsman詢問進度。如果你的case由於種種原因卡住了(比如應該transfer to NBC但被遺忘在LIN的某個角落),這種催法一般有效,錯誤會被糾正。如果在正常處理中,一般也就是回復一個模板告訴正在處理。


方法3:起訴USCIS,又稱 WoM,Writ of Mandamus,有些律師也會叫為「催辦令」。這個法律基礎是,APA規定行政部門必須就行政申請在合理的時間內做出行政行為。不過,由於法律沒有要求USCIS多久審批完485,所以這就給USCIS非常多的餘地。如果USCIS不想花時間/精力應訴,可能會直接把申請找出來批了,然後讓你撤訴。如果USCIS要應訴,就會告訴法庭為什麼不批你的case(比如申請人有這樣那樣的問題之類),然後就看法官會不會真的命令USCIS在xx天內(一般是60天內)出結果了。一般WoM就是賭一把USCIS會直接批了而不是應訴,否則USCIS如果真的應訴了,並找到理由說暫時批不了你的case,除非你能有證據否掉USCIS的說法,否則不會有法官會去質疑USCIS的決定的。

I-485 Pending期間,I-140被撤

I-140的本質是一個 job offer (表格上叫"proposed employment"),所以僱主有權在任何時候撤回 (withdraw) 這個 job offer。

USCIS在收到僱主的撤回申請以後,可以進一步決定是否 撤銷 (revoke) 這一申請

  • 若單獨提交的 I-140,且沒有 I-485,則在 I-140 批准 180 天內撤回(withdraw)的 I-140 申請,默認被撤銷 (revoke)
  • 若 I-140 已經批准超過 180 天,或 I-485 已提交超過 180 天,則只撤回(withdraw) I-140,並不撤銷 (revoke),除非USCIS發現有欺詐行為。

被撤回(withdraw)的申請不影響換工作等。被撤銷(revoke)的申請,即相當於申請從來沒有被批准過。

如果在 I-485 Pending 階段,USCIS收到僱主的 I-140 Withdrawal Request,標準操作就是向 I-485 申請人發 NOID,即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申請人需以新的 Job offer 回復,即新僱主出具的 I-485J 表。如果在NOID指定的回覆天數內(一般是87天),沒有新的 Job offer,則 I-485 會被拒。

注意一點就是,雖然可以在 I-140 批准以前就跑,但如果 I-140 後續被 RFE,原僱主沒有義務繼續回復,可能導致 I-140 被拒。所以,即使原僱主承諾不撤 I-140,最好也等到 I-140 批准以後再跳槽。

如果 I-485 被拒

首先,USCIS是境內政府部門,不是駐外領事館,沒有司法豁免權。任何 USCIS 瞎搞的錯誤拒絕,都可以通過上訴或司法渠道解決。

其次,和大多數申請一樣,被拒以前一般都會有 RFE 或 NOID。此時根據問題的嚴重性,可以開始進行計劃,比如找有經驗的律師進行回復,並安排備用身份等。

最後,如果你有美國親屬(常見為在美國出生的寶寶),有可能可以申請豁免。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即使到了最壞的情況,I-485 被拒,且理由正確,沒有上訴機會,也沒有豁免機會,此時應該考慮是否繼續移民美國,還是考慮別的國家。這種情況的申請人一般都是有嚴重問題的,比如被查到有犯罪記錄、有非法滯留的黑歷史、有掛靠之類的簽證欺詐行為等。這些情況都無法通過再次提交 I-485 來獲得第二次機會。

只有極少數情況,隨着時間的流逝,當初被拒的理由可以不再成立,此時可以再次提交 I-485 。一些例子包括:

  • 180天內跳槽/被裁,僱主撤回了 I-140,導致 I-140 被 revoke,則 I-485 沒有批准基礎,故而被拒。通過尋找新僱主,重新走 PERM、I-140 流程,再次提交 I-485
  • 體檢時被查到有傳染性肺結核、梅毒等,導致 I-485被拒。經過治癒,再次提交 I-485
  • 提交 I-485 時,退黨不滿5年,且無法進行豁免。等待滿5年後再次提交 I-485
  • 非法滯留導致的 3 年 / 10 年禁止入境的時間已過,3/10年後再次提交 I-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