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修訂間的差異

出自EBGreenCard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创建页面,内容为“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标准,如 (1) 雇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于等于180天后,I-485主申请人可以换性质相近的工作而不作…”)
 
(cross reference)
行 1: 行 1:
 
 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标准,如
 
 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标准,如
 
(1) 雇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于等于180天后,I-485主申请人可以换性质相近的工作而不作废I-485申请 (AC-21 adjustment-of-status portability) 
 
(1) 雇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于等于180天后,I-485主申请人可以换性质相近的工作而不作废I-485申请 (AC-21 adjustment-of-status portability) 
(2) 申请人在最近一次入境到提交I-485期间的身份失效总时长累积可以不超过180天,也被称为245(k) (INA section 245(k))
+
(2) 申请人在最近一次入境到提交I-485期间的[[OOS| 身份失效]] 总时长累积可以不超过180天,也被称为245(k) (INA section 245(k))

於 2020年5月26日 (二) 00:18 的修訂

移民法中常用的量化標準,如 (1) 僱主支持的I-485表在被USCIS接受大於等於180天後,I-485主申請人可以換性質相近的工作而不作廢I-485申請 (AC-21 adjustment-of-status portability) (2) 申請人在最近一次入境到提交I-485期間的身份失效總時長累積可以不超過180天,也被稱為245(k) (INA section 24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