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交表后FAQ」修訂間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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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180天 怎么算?===
 
===这个 180天 怎么算?===
 以 I-485 收据上的 "received date" 算。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你的申请'''寄达'''移民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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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刚交表,那就是 以 I-485 收据上的 "received date" 算。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你的申请'''寄达'''移民局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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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交了485以后,又进行过升降级(俗称relink,正式说法是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那么在提出换140申请的那天,180天的clock被重置。也就是说,如果寄信给移民局要求EB3升到EB2(即更换 I-140),则从那天起重新计算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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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等 I-140 批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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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但要注意一点是,如果I-140批准之前就跳槽,而移民局给I-140发RFE,原雇主可能不再花律师费回复RFE。如果I-140被拒,则I-485被拒。所以我们推荐等待140批准以后再跳槽
  
 
===需要等 I-140 批准 180 天嘛?===
 
===需要等 I-140 批准 180 天嘛?===
 不需要。 下文《I-140被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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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需要 。180天是以I-485 pending计算的,跟I-140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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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可以参考下 下文《I-140被撤》
  
===换工作以后可以升降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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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工作以后可以升降级吗? ===
 
 简单说来,不行了。
 
 简单说来,不行了。
  

於 2021年10月14日 (四) 22:59 的修訂

出入境

按照法規,提交I-485以後出境,視為放棄485申請,除非:

  • 出境前獲批AP (Advance Parole),且持AP回美
  • 出境前是H或L身份,且以H或L簽證回美;

法規原文詳見 8 CFR 245.2(a)(4)(ii) Effect of departure Under 245 注意這條法規還包括了被遣返時離境等情況,為了簡化,這裡並沒有在這裡進行多討論。完整法規請自行查閱 8 CFR 245.2(a)(4)(ii)。

(A)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a)(4)(ii)(B) and (C) of this section, the departure of an applicant shall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constituting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any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以下兩條例外,離境就放棄485

(B)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he or she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dvance parole by the Service for such absences, and was inspected and paroled upon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個例外,離境前即有AP,且以AP返回(不能以別的簽證返回)

(C)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離境前要有合法H/L身份,且回來繼續給離境前的原僱主工作。法規後面還有一段 H4/L2也是同理,去掉了resume employment,改為他們的主申請人H1/L1要有合法H/L身份

從這條法律,我們可以衍生出一些常見的問題:

  • 我是F1,還沒有AP,交了485可以離開美國嘛?
    • 不行,F1無AP,離開以後,485申請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是H1b身份,但沒有H1b簽證了。我還有一個B簽,我就回美幾天處理一下事情就離開,我能用B簽入境嘛?
    • 不行,以B簽入境,485申請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能在海外申請O1簽證嘛?
    • 可以申請,但只是一張廢紙。一旦以O1簽證入境,則485作廢。這是無法通過RFE挽救的。
  • 我H1b被開了,離開美國了一段時間,找到了新工作要回美
    • 不滿足8 CFR 245.2(a)(4)(ii)(C)的same employer的要求,所以只能以8 CFR 245.2(a)(4)(ii)(B)回來(即以AP回來,然後用EAD上班)。所以,H1b如果被開了,記得拿到AP再出境哦
  • 人在境外,可以批485嘛?
    • 不行,因為離境是認為放棄485的,只有你回美以後,485才繼續有效。正確操作是發RFE問你是否回來,一旦回來以後回復RFE,則繼續處理申請。
  • 我可以回國躺着等485嘛?
    • 不行,原因見上條。離開美國後,USCIS標準操作是RFE質疑 1) 是否放棄 485;2) 是否還有美國的 job (offer)。
    • 如果有急事需要離開美國,應該保證你家還有人能收信,且一旦收到RFE或面試通知,能夠立刻返回美國。

注意:USCIS經常不嚴格檢查出境放棄485的問題,有些時候也會批卡。網上偶爾的案例,若與以上的Q&A違背,只是運氣好。下次換一個認真的移民官就可能拒了或者發RFE了。如果人在境外是485批准,兩個選擇:要麼拖朋友把綠卡寄回來,要麼繼續持AP登機(航空公司只看證件有效性,無法核實你的485狀態),入境見到海關告知485已批,去 Secondary 核實後,以綠卡身份入境。

與現有身份的影響

按照現行 USCIS 和 ICE 政策,提交 I-485 表格本身,不影響目前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比如 F1 提交 I-485以後,仍然是有效的 F1 身份。只要該學生繼續滿足所有的 F1 身份要求,則此 F1 身份繼續有效,可以申請或延期 OPT。注意:F1 身份的有效期是 D/S,所以申請 OPT 延期只是延期 EAD,並沒有延期 I-94。

按USCIS政策,因為 I-485 體現了移民傾向,所以,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都應該被拒【參見AFM 30.3(c)(3)(D)】。也就是說,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身份在 I-94 到期之後,無法通過USCIS延期,也無法通過新簽證入境的方法獲得延期 (見上文《出入境》)。實際操作中,境內轉/延 O1 偶爾有獲批的情況。

使用EAD的影響

身份的定義

非移民身份,按照移民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中 101(a)(15) 條所列的,following classes of nonimmigrant aliens。以下是常見的兩個非移民身份例子:

  • 學生:101(a)(15)(F) an alien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who is a bona fide student qualified to pursue a full course of study and who seek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an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pursuing such a course of study...
  • 打工人:101(a)(15)(H) an alien in a specialty occupation...

非移民身份的這些字母編號,比如 F 學生,H 打工人,就是移民法第101條 第(a)款 第(15)項 中,依ABCDEFG順序所對應的字母。

身份的建立

「身份」是一個美國境內的概念。在境外的人沒有身份。

身份可在入境美國時由CBP建立(入境亦可不賦身份),也可在入境美國後由USCIS賦予或改變。

身份的失去

身份在離開美國時自動失去。

身份在你違反此身份的任何規定時失去,比如 F1 在沒有 CPT / OPT 的情況下打黑工,或者 H1b 給別的僱主打工(詳見見下文)

使用 EAD 就失去身份?錯!

了解了身份的建立與失去,那麼使用 EAD 對於身份造成的影響就很容易理解了:

  • 一個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做兼職、或換僱主、或換工作地點
    • 這樣違反了 H1b 身份,所以失去 H1b 身份
  • 一個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申請了貸款
    • 並不違反 H1b 身份, 所以,H1b 身份不因使用了EAD而受影響
  • 一個 H1b 打工人,用 EAD 和現有僱主重做了 I-9 認證,但手上的 I-797 仍然有效,也無違反 H1b 身份的行為
    • 仍然是有效的 H1b 身份
  • 一個 H4 EAD 持有者,又拿了 485 的 EAD,然後用 485 EAD 換了工作,此時 H4 EAD 尚未過期
    • 仍然是 H4 身份,因為 H4 EAD 尚未過期,所以此時換工作不違反 H4 身份,哪怕用了 485 EAD 做了 I-9。只有 H4 EAD 過期以後繼續工作,才違反了 H4 身份。

合法 不等於 有身份,沒身份 不等於 非法

凡是不在移民法 101(a)(15) 中列出的情況,就不是移民法意義上的「非移民身份」。這裡要引出另一個概念,Authorized Stay,即外國人雖然沒有「非移民身份」,但可以合法待在美國。常見例子如:

  • H1b延期,已經超過原I-94時間尚未批准:此時已經Out of Status,但屬於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H1b及時延期的,目前的H1b過期後可合法工作270天)。一旦H1b延期獲批,此段時間會被追認為H1b身份。
  • H1b被裁,60天內換工作,拿到收據上班:此時已經Out of Status,但屬於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即使新H1b被批,也只能往回覆蓋到延期交表的那一天。從失業到新工作交表中間的gap也是 out of status,但沒有任何法律後果。
  • B2因為疫情滯留美國,及時提交I-539延期:等待申請結果期間都是Authorized stay,沒有不利的法律後果。

因為已經提交了 I-485,不管是否保留 INA 101(a)(15) 中的字母身份,都是合法待在美國。

這裡千萬不要把 有身份 和 合法 混淆。

身份的恢復

如果在境內因為各種原因失去身份,原則上是不可以在境內直接恢復的,包括 Extension 和 Change of Status,除非滿足法律法規里明確的寬限期。正常情況下,失去身份以後,必須通過再次入境的方式,使用對應的簽證,才能再次建立身份。這個的典型例子就是,H1b被裁,有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內可以做 transfer,獲得 I-797a 並附帶 I-94;寬限期過後,仍然可以交 H1b transfer,但只會給 I-797b,沒有 I-94,需要出入境重新激活,獲得新的 I-94。

對應於EAD的例子,就是:某人使用 EAD 換了僱主,那就失去了 H1b 身份。此時仍然可以申請新的 H1b 工作許可,但很大概率只獲批 I-797b,而不是帶有 I-94 的 I-797a。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獲得 H1b 身份,只有再次以 H1b 簽證出入境才可以。

當然,如果你 EAD 換僱主後立刻 H1b transfer,由於 USCIS 也不知道你剛拿EAD去上班了,很可能仍然會批 I-797a。這種情況下獲得的身份存疑。

使用 AP (Advance Parole) 的影響

485申請人可以申請 Advance Parole,獲得批准以後,可持證到達海關,請求以 I-485 待審為由,假釋入美國。

為什麼叫 Parole (假釋)

Parole是一個法律常見詞,最常見的用法就是指,比如一個犯人需要去醫院治療,所以被允許醫療假釋。此時犯人雖然肉身已經不在監獄,但法律上仍然視作在服刑,並沒有刑滿釋放。在治療結束後,犯人要回到監獄,繼續服刑。

移民上的 Parole 指,因為某些原因(比如 I-485 待審)讓你進入美國,但在法律上,你仍然視為在海關口岸申請入境的地方。讓你進美國的事由是等待 I-485 審核。一旦 I-485 審核結束,如果被拒,你需要回到海關口岸。如果你看AP章,上面是日期,下面就是Purpose。對於 I-485 的 Parole 來說,Purpose這一欄就會被寫上 Adjustment of Status / AOS,也就是說,讓你假釋進入美國的事由是等待 AOS。一旦 AOS 出結果,你的 Parole 就結束了。被批的話就是變成綠卡身份,被拒的話就要回到邊境。

AP 和 身份 的關係

由 Parole 的基本法律原理可見,AP 入境只是肉身放了進來,法律上並沒有 admission。

按照先前 EAD 使用章節里對於「身份」的定義,Parole 進美國的,並沒有「非移民身份」,無法在入境時重新建立 H1b / L1 身份。

為什麼 AP 入境時會進 Secondary (俗稱小黑屋)

因為除了 Combo 以外,單獨申請的 AP 文件就是一張紙,非常容易偽造。持 AP 的人員,一般都有各式各樣的東西需要核實(比如確認 I-485 尚未被拒,或者確認 DACA 身份等)。為了不影響正常的隊伍排隊,同時為了核實文件真實,默認 AP 入境人員送到 Secondary 進行審查。

舉一個目前常見的例子需要進 Secondary 的,就是由於疫情,ICE 允許 F-1 可以遠程上課。在面對面授課恢復以後,學生持有表面上「中斷」了的 F-1 / I-20 入境,需要到 SEVIS 系統核實學生身份和註冊狀態。這種情況下,就要送去 Secondary 進行審核。2021秋冬學期的返校學生,被大量送去 Secondary,一度引起排隊需要兩三個小時的情況。

同樣的,對於 AP 來說,因為要去 USCIS 系統查詢 I-485 狀態,也送去 Secondary,確認 I-485 沒有被拒。

如果運氣好,今天的入境隊伍不長,Primary 的海關也有權限看到USCIS信息,且手上也有 AP 的圖章,也可在 Primary 核實後直接放入美國,不需要去 Secondary。

Parole 入境可以待多久

AP 入境章上一般會給1年的 I-94。這個時間沒有實際意義,只要 485 還沒批就可以一直待下去。相對的,只要 485 出結果,Parole 狀態立刻終止。

AP入境以後的工作許可

如果你拿的是紙質 AP,沒有 EAD,則不可為任何僱主工作,除非你有仍然有效的 I-797 (即 H1b 或 L1),此時僅可為此 I-797 上的僱主工作。

如果你有 Combo 或 EAD,則可為任何僱主工作。

AP入境以後,在境內恢復 H / L 身份

在 AP 入境以後,USCIS 可以批准新的 H1b / L1 申請。在批准的同時,USCIS 可以簽發 I-94,賦予受益人 H1b / L1 身份。此操作又被成為境內 admit as H1b / L1。

由於 H1b / L1 申請都是公司的申請,具體操作流程、費用問題等,請諮詢公司HR和律師。

AP入境以後,出入境重新建立 H / L 身份

只要你還有有效的 I-797,那麼可以隨時去美國在全球的大使館和領事館申請 H1b / H4 / L1 / L2 簽證,然後持簽證入境。入境即建立了 H / L 身份。

AP 和 Travel Ban

簡單說來就是不行,AP不豁免Travel Ban。具體見文章 AP能入境嘛?

換工作

請仔細理解這句話:AC21法案規定,提交 I-485 的 180 天后,可由新僱主出 I-485J 表,以此把舊僱主的 I-140 當作新僱主的 I-140。

換工作是否等必須 180 天?

並不是,法律只說了180天後你可以提交 I-485J 表來 port I-140。那這樣就意味着:

  • 如果某人從 A 公司獲得 I-140 後,因排期未到,跳去了 B 公司。在 B 公司重做 I-140 + I-485,提交 I-485 後,跳回 A 公司。因為 A 公司已有一份 I-140,所以不需要 B 公司的那份 I-140 來port了,可以直接跳槽並替換回A公司的 I-140,不受天數限制
  • 如果某人在提交 I-485 的 170 天后跳槽,移民局尚未收到原僱主的通知說此員工已經離職。待移民局收到通知向你 RFE 時,已超過 180 天。此時以新 I-485J 回復即可

這個 180天 怎麼算?

如果你剛交表,那就是以 I-485 收據上的 "received date" 算。絕大多數情況下,這是你的申請寄達移民局的時間。

如果你交了485以後,又進行過升降級(俗稱relink,正式說法是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那麼在提出換140申請的那天,180天的clock被重置。也就是說,如果寄信給移民局要求EB3升到EB2(即更換 I-140),則從那天起重新計算180天。

需要等 I-140 批准嘛?

不需要。但要注意一點是,如果I-140批准之前就跳槽,而移民局給I-140發RFE,原僱主可能不再花律師費回復RFE。如果I-140被拒,則I-485被拒。所以我們推薦等待140批准以後再跳槽。

需要等 I-140 批准 180 天嘛?

不需要。180天是以I-485 pending計算的,跟I-140沒關係。

同時可以參考下下文《I-140被撤》

換工作以後可以升降級嗎?

簡單說來,不行了。

複雜點說,AC21 的原理是,你可以在 I-485 提交 180 天以後,換到類似工作,從而 Port I-140。這個意思就是:

  • if ( request port ):
    • if ( I-485 pending > 180 天 ):
      • 把這份 I-485 目前基於的 I-140 拿出來,修改僱主名字為 新僱主,其他不變(如PD、PERM、類別等)
    • else:
      • 不滿 180 天,不能 port

以降級為例,如果你提交的 485 是基於 EB3 的 I-140,所以如果跳槽以後 port,I-140上的類別仍然是 EB3,無法變成 EB2。此時的選擇是:

  • 乖乖等 EB3 排期
  • 跳槽前,先升 EB2(即換成 EB2 的 I-140),確認升級成功後跳槽。此時 port 的 I-140 就是那份 EB2 的 I-140 了
  • 找一個之前幫你辦過EB2且尚未撤回的公司跳回去,用那份 EB2 的 I-140。這樣,就不是 AC21 的 port 了,而是直接換一份 I-140。換完以後,可以選擇那個公司繼續上班,或者再跳去第三家公司進行 AC21 port
  • 在新公司從頭開始辦 I-140,然後以新的 I-140 去替換原來的

如何判斷」類似職位「?

USCIS官網有非常清楚的政策和例子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how-uscis-determines-same-or-similar-occupational-classifications-for-job-portability-under-ac21

由於 I-485J 需要由新公司出,具體內容需要與新公司的律師協商。他們也應該負責判斷」類似職位「。

跳槽/換地點/升職後要主動交 I-485J 表嘛?

首先明確一點,離開同一 MSA 的換地點,等同於跳槽。升職是不一樣的,要具體分析。大多數公司的 PERM 寫的非常寬泛(本來也不允許寫的很具體),所以基本上可以從初級職位一直用到資深職位。哪怕變成 people manager,在PERM上列出的那些 responsibilities 也不可能全不適用了。具體情況可以詢問公司律師。

那,跳槽後是否需要主動提交 J 表,還是等 RFE / 面試呢?目前沒有很統一的說法,因為 J 表 是2017年的產物,目前也沒有很多數據。

認為要提交的觀點:

  • I-485J 的表格說明,以及 USCIS Policy Manual 上都說,換工作必須主動提交 485J
  • 以後的政府對於移民的態度可能會大轉彎,不要給自己留把柄

認為不需要提交的觀點:

  • 表格說明 和 Policy Manual 都是 USCIS 內部的東西。法律沒說必須交 I-485J。如果 USCIS 找茬,我願意到時候打官司
  • PERM / I-485J 上寫的都是 "intend to",只要簽名時有 intent 就行了,以後改了也不需要通知 USCIS
  • 目前不查換工作的事情,以後也查不過來

鑑於 I-485J 仍然需要由公司出,還是以公司律師的說法為最終答案。如果不同意公司律師意見,可以保留郵件往來,這樣即使被追究,也可以證明自己沒有任何故意隱瞞。

續Combo卡

EAD卡可在過期前180天續,單獨的AP可在過期前120天續。如果申請Combo,AP可以和EAD一起續,也就是提前180天。

EAD在過期後還可以工作180天,也就是說,如果提前180天續,加上180天過期後可工作,共可以等360天批EAD。這即使在疫情期間也是足夠了的,所以基本可以放心使用。

AP審核期間不能離境,否則算放棄AP,除非離境的時候就有一份AP,且此AP能覆蓋整個行程。也就是說,如果你手上的AP的有效期是從A到B,提交了一份新AP申請,然後在C日期出境,D日期返美。要使得第二份AP申請不被拒,必須 A ≤ C ≤ D ≤ B,即舊AP的有效期完全覆蓋你的離境行程。

關於費用,寫這個答案的時候基於 I-485 pending 的 I-765 (c)(9) 類的費用是 $0,I-131 也是 $0,具體請前往 https://www.uscis.gov/feecalculator 確認。

I-485 Pending期間,I-140被撤

I-140的本質是一個 job offer (表格上叫"proposed employment"),所以僱主有權在任何時候撤回 (withdraw) 這個 job offer。

USCIS在收到僱主的撤回申請以後,可以進一步決定是否 撤銷 (revoke) 這一申請

  • 若單獨提交的 I-140,且沒有 I-485,則在 I-140 批准 180 天內撤回(withdraw)的 I-140 申請,默認被撤銷 (revoke)
  • 若 I-140 已經批准超過 180 天,或 I-485 已提交超過 180 天,則只撤回(withdraw) I-140,並不撤銷 (revoke),除非USCIS發現有欺詐行為。

被撤回(withdraw)的申請不影響換工作等。被撤銷(revoke)的申請,即相當於申請從來沒有被批准過。

如果在 I-485 Pending 階段,USCIS收到僱主的 I-140 Withdrawal Request,標準操作就是向 I-485 申請人發 NOID,即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申請人需以新的 Job offer 回復,即新僱主出具的 I-485J 表。如果在NOID指定的回覆天數內(一般是87天),沒有新的 Job offer,則 I-485 會被拒。

注意一點就是,雖然可以在 I-140 批准以前就跑,但如果 I-140 後續被 RFE,原僱主沒有義務繼續回復,可能導致 I-140 被拒。所以,即使原僱主承諾不撤 I-140,最好也等到 I-140 批准以後再跳槽。

如果 I-485 被拒

首先,USCIS是境內政府部門,不是駐外領事館,沒有司法豁免權。任何 USCIS 瞎搞的錯誤拒絕,都可以通過上訴或司法渠道解決。

其次,和大多數申請一樣,被拒以前一般都會有 RFE 或 NOID。此時根據問題的嚴重性,可以開始進行計劃,比如找有經驗的律師進行回復,並安排備用身份等。

最後,如果你有美國親屬(常見為在美國出生的寶寶),有可能可以申請豁免。具體可以諮詢律師。

即使到了最壞的情況,I-485 被拒,且理由正確,沒有上訴機會,也沒有豁免機會,此時應該考慮是否繼續移民美國,還是考慮別的國家。這種情況的申請人一般都是有嚴重問題的,比如被查到有犯罪記錄、有非法滯留的黑歷史、有掛靠之類的簽證欺詐行為等。這些情況都無法通過再次提交 I-485 來獲得第二次機會。

只有極少數情況,隨着時間的流逝,當初被拒的理由可以不再成立,此時可以再次提交 I-485 。一些例子包括:

  • 180天內跳槽/被裁,僱主撤回了 I-140,導致 I-140 被 revoke,則 I-485 沒有批准基礎,故而被拒。通過尋找新僱主,重新走 PERM、I-140 流程,再次提交 I-485
  • 體檢時被查到有傳染性肺結核、梅毒等,導致 I-485被拒。經過治癒,再次提交 I-485
  • 提交 I-485 時,退黨不滿5年,且無法進行豁免。等待滿5年後再次提交 I-485
  • 非法滯留導致的 3 年 / 10 年禁止入境的時間已過,3/10年後再次提交 I-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