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交表后FAQ”的版本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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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前获批AP (Advance Parole),且持AP回美
 
*出境前获批AP (Advance Parole),且持AP回美
*出境前是H或L身份,且以H或L签证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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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前是H或L身份,且以H或L签证回美 ,保持雇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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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尤其要注意,如果没有拿到AP就离开美国,即使有H1b签证,如果碰上裁员,即使立刻找到下家并办了H1b,还是不满足“同雇主返美”的要求,所以仍然视作放弃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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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最最最安全的方法应该是,出境前就有有效AP,这样能用H1b返回当然可以用H1b,不能用的话也可以拿AP返回
  
 
 法规原文详见 8 CFR 245.2(a)(4)(ii) Effect of departure Under 245 注意这条法规还包括了被遣返时离境等情况,为了简化,这里并没有在这里进行多讨论。完整法规请自行查阅 8 CFR 245.2(a)(4)(ii)。<blockquote>(A)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a)(4)(ii)(B) and (C) of this section''', the departure of an applicant shall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constituting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any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以下两条例外,离境就放弃485</blockquote><blockquote>(B)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he or she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dvance parole by the Service for such absences, and was inspected and paroled upon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个例外,离境前即有AP,且以AP返回(不能以别的签证返回)</blockquote><blockquote>(C)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离境前要有合法H/L身份,且回来继续给离境前的原雇主工作。法规后面还有一段 H4/L2也是同理,去掉了resume employment,改为他们的主申请人H1/L1要有合法H/L身份</blockquote>从这条法律,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些常见的问题:
 
 法规原文详见 8 CFR 245.2(a)(4)(ii) Effect of departure Under 245 注意这条法规还包括了被遣返时离境等情况,为了简化,这里并没有在这里进行多讨论。完整法规请自行查阅 8 CFR 245.2(a)(4)(ii)。<blockquote>(A)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a)(4)(ii)(B) and (C) of this section''', the departure of an applicant shall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constituting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any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以下两条例外,离境就放弃485</blockquote><blockquote>(B)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he or she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dvance parole by the Service for such absences, and was inspected and paroled upon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个例外,离境前即有AP,且以AP返回(不能以别的签证返回)</blockquote><blockquote>(C)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离境前要有合法H/L身份,且回来继续给离境前的原雇主工作。法规后面还有一段 H4/L2也是同理,去掉了resume employment,改为他们的主申请人H1/L1要有合法H/L身份</blockquote>从这条法律,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些常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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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延期,已经超过原I-94时间尚未批准:此时已经Out of Status,但属于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H1b及时延期的,目前的H1b过期后可合法工作270天)。一旦H1b延期获批,此段时间会被追认为H1b身份。
 
*H1b延期,已经超过原I-94时间尚未批准:此时已经Out of Status,但属于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H1b及时延期的,目前的H1b过期后可合法工作270天)。一旦H1b延期获批,此段时间会被追认为H1b身份。
*H1b被裁,60天内换工作,拿到收据上班:此时已经Out of Status,但属于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即使新H1b被批,也只能往回覆盖到延期交表的那一天。从失业到新工作交表中间的gap也是 out of status,但没有任何法律后果。
 
 
*B2因为疫情滞留美国,及时提交I-539延期:等待申请结果期间都是Authorized stay,没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B2因为疫情滞留美国,及时提交I-539延期:等待申请结果期间都是Authorized stay,没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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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费用,写这个答案的时候基于 I-485 pending 的 I-765 (c)(9) 类的费用是 $0,I-131 也是 $0,具体请前往 https://www.uscis.gov/feecalculator 确认。
 
 关于费用,写这个答案的时候基于 I-485 pending 的 I-765 (c)(9) 类的费用是 $0,I-131 也是 $0,具体请前往 https://www.uscis.gov/feecalculator 确认。
  
== 加急/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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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催==
 
'''方法1''':expedite request。按USCIS规定,即使不支持premium processing,任何申请都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加急,详见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how-to-make-an-expedite-request
 
'''方法1''':expedite request。按USCIS规定,即使不支持premium processing,任何申请都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加急,详见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how-to-make-an-expedite-request
  

2024年6月21日 (五) 21:01的最新版本

交485后出入境

按照法规,提交I-485以后出境,视为放弃485申请,除非:

  • 出境前获批AP (Advance Parole),且持AP回美
  • 出境前是H或L身份,且以H或L签证回美,保持雇主不变;
    • 这里尤其要注意,如果没有拿到AP就离开美国,即使有H1b签证,如果碰上裁员,即使立刻找到下家并办了H1b,还是不满足“同雇主返美”的要求,所以仍然视作放弃485
    • 所以最最最最安全的方法应该是,出境前就有有效AP,这样能用H1b返回当然可以用H1b,不能用的话也可以拿AP返回

法规原文详见 8 CFR 245.2(a)(4)(ii) Effect of departure Under 245 注意这条法规还包括了被遣返时离境等情况,为了简化,这里并没有在这里进行多讨论。完整法规请自行查阅 8 CFR 245.2(a)(4)(ii)。

(A)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a)(4)(ii)(B) and (C) of this section, the departure of an applicant shall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constituting grounds for termination of any pending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除了以下两条例外,离境就放弃485

(B)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he or she was previously granted advance parole by the Service for such absences, and was inspected and paroled upon returning to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个例外,离境前即有AP,且以AP返回(不能以别的签证返回)

(C) The travel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an applicant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who is in lawful H-1 or L-1 status shall not be deemed an abandonment of the application if, upon returning to this country, the alien remains eligible for H or L status, is coming to resume employment with the same employer for whom he or she had previously been authorized to work as an H-1 or L-1 nonimmigrant, and, is in possession of a valid H or L visa (if required). 离境前要有合法H/L身份,且回来继续给离境前的原雇主工作。法规后面还有一段 H4/L2也是同理,去掉了resume employment,改为他们的主申请人H1/L1要有合法H/L身份

从这条法律,我们可以衍生出一些常见的问题:

  • 我是F1,还没有AP,交了485可以离开美国嘛?
    • 不行,F1无AP,离开以后,485申请作废。这是无法通过RFE挽救的。
  • 我是H1b身份,但没有H1b签证了。我还有一个B签,我就回美几天处理一下事情就离开,我能用B签入境嘛?
    • 不行,以B签入境,485申请作废。这是无法通过RFE挽救的。
  • 我能在海外申请O1签证嘛?
    • 可以申请,但只是一张废纸。一旦以O1签证入境,则485作废。这是无法通过RFE挽救的。
  • 我H1b被开了,离开美国了一段时间,找到了新工作要回美
    • 不满足8 CFR 245.2(a)(4)(ii)(C)的same employer的要求,所以只能以8 CFR 245.2(a)(4)(ii)(B)回来(即以AP回来,然后用EAD上班)。所以,H1b如果被开了,记得拿到AP再出境哦
  • 人在境外,可以批485嘛?
    • 不行,因为离境是认为放弃485的,只有你回美以后,485才继续有效。正确操作是发RFE问你是否回来,一旦回来以后回复RFE,则继续处理申请。
  • 我可以回国躺着等485嘛?
    • 不行,原因见上条。离开美国后,USCIS标准操作是RFE质疑 1) 是否放弃 485;2) 是否还有美国的 job (offer)。
    • 如果有急事需要离开美国,应该保证你家还有人能收信,且一旦收到RFE或面试通知,能够立刻返回美国。

注意:USCIS经常不严格检查出境放弃485的问题,有些时候也会批卡。网上偶尔的案例,若与以上的Q&A违背,只是运气好。下次换一个认真的移民官就可能拒了或者发RFE了。如果人在境外是485批准,两个选择:要么托朋友把绿卡寄回来,要么继续持AP或签证登机(航空公司只看证件有效性,无法核实你的485状态),入境见到海关告知485已批,去 Secondary 核实后,以绿卡身份入境。严格说来,这属于“忘带绿卡”的情形,海关可以要求你填写 I-193 表 Application for Waiver of Passport and/or Visa,适用于忘带/丢失护照或签证的情形,表格费用目前(2022年)是 $585。绿卡也是签证的一种,所以适用该表。

交485与现有身份的影响

按照现行 USCIS 和 ICE 政策,提交 I-485 表格本身,不影响目前有效的非移民身份。比如 F1 提交 I-485以后,仍然是有效的 F1 身份。只要该学生继续满足所有的 F1 身份要求,则此 F1 身份继续有效,可以申请或延期 OPT。注意:F1 身份的有效期是 D/S,所以申请 OPT 延期只是延期 EAD,并没有延期 I-94。

按USCIS政策,因为 I-485 体现了移民倾向,所以,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任何非移民身份的延期都应该被拒【参见AFM 30.3(c)(3)(D)】。也就是说,除了 H 和 L 身份,其他身份在 I-94 到期之后,无法通过USCIS延期,也无法通过新签证入境的方法获得延期 (见上文《出入境》)。实际操作中,境内转/延 O1 偶尔有获批的情况。

使用EAD的影响

身份的定义

非移民身份,就是指移民法(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中 101(a)(15) 条所列出的 the following classes of nonimmigrant aliens。凡是这个条款里列出来的,就是非移民身份。凡是没有列出来的,就不叫“非移民身份”。这就是法律的定义,不用纠结为什么这么定义。比如用c9 EAD工作,明明是合法的非移民,为什么没有身份?因为法律是在其他的章节授予你停留和工作的权力的,没有在101(a)(15)这一节,所以你在美国的状态就不叫作“非移民身份”。

就以下是常见的两个非移民身份例子:

  • 学生:101(a)(15)(F) an alien having a residence in a foreign country which he has no intention of abandoning, who is a bona fide student qualified to pursue a full course of study and who seeks to enter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and solely for the purpose of pursuing such a course of study...
  • 打工人:101(a)(15)(H) an alien in a specialty occupation...

非移民身份的这些字母编号,比如 F 学生,H 打工人,就是移民法第101条 第(a)款 第(15)项 中,依ABCDEFG顺序所对应的字母。

不要把“有身份”和“合法”划等号,这个逻辑应该是:你在美国合法么?合法的话,是哪条法律?如果是101(a)(15),那就叫“非移民身份”。如果是别的法条,那就不叫“非移民身份”。

身份的建立

“身份”是一个美国境内的概念。在境外的人没有身份。

身份可在入境美国时由CBP建立(入境亦可不赋身份),也可在入境美国后由USCIS赋予或改变。

身份的失去

身份在离开美国时自动失去。

身份在你违反此身份的任何规定时失去,比如 F1 在没有 CPT / OPT 的情况下打黑工,或者 H1b 给别的雇主打工(详见见下文)

使用 EAD 就失去身份?错!

了解了身份的建立与失去,那么使用 EAD 对于身份造成的影响就很容易理解了:

  • 一个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做兼职、或换雇主、或换工作地点
    • 这样违反了 H1b 身份,所以失去 H1b 身份
  • 一个 H1b 打工人,使用 EAD 申请了贷款
    • 并不违反 H1b 身份, 所以,H1b 身份不因使用了EAD而受影响
  • 一个 H1b 打工人,用 EAD 和现有雇主重做了 I-9 认证,但手上的 I-797 仍然有效,也无违反 H1b 身份的行为
    • 仍然是有效的 H1b 身份
  • 一个 H4 EAD 持有者,又拿了 485 的 EAD,然后用 485 EAD 换了工作,此时 H4 EAD 尚未过期
    • 仍然是 H4 身份,因为 H4 EAD 尚未过期,所以此时换工作不违反 H4 身份,哪怕用了 485 EAD 做了 I-9。只有 H4 EAD 过期以后继续工作,才违反了 H4 身份。

合法 不等于 有身份,没身份 不等于 非法

凡是不在移民法 101(a)(15) 中列出的情况,就不是移民法意义上的“非移民身份”。这里要引出另一个概念,Authorized Stay,即外国人虽然没有“非移民身份”,但可以合法待在美国。常见例子如:

  • H1b延期,已经超过原I-94时间尚未批准:此时已经Out of Status,但属于Authorized Stay,也是合法工作(H1b及时延期的,目前的H1b过期后可合法工作270天)。一旦H1b延期获批,此段时间会被追认为H1b身份。
  • B2因为疫情滞留美国,及时提交I-539延期:等待申请结果期间都是Authorized stay,没有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为已经提交了 I-485,不管是否保留 INA 101(a)(15) 中的字母身份,都是合法待在美国。

这里千万不要把 有身份 和 合法 混淆。

身份的恢复

如果在境内因为各种原因失去身份,原则上是不可以在境内直接恢复的,包括 Extension 和 Change of Status,除非满足法律法规里明确的宽限期。正常情况下,失去身份以后,必须通过再次入境的方式,使用对应的签证,才能再次建立身份。这个的典型例子就是,H1b被裁,有6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可以申请新雇主的 H1b,获得 I-797a 并附带 I-94;宽限期过后,仍然可以交 H1b 申请,但可能只会给 I-797b,没有 I-94,需要出入境重新激活身份,获得新的 I-94。

对应于EAD的例子,就是:某人使用 EAD 换了雇主,那就失去了 H1b 身份。此时仍然可以申请新的 H1b 工作许可,但很大概率只获批 I-797b,而不是带有 I-94 的 I-797a。在这种情况下,并没有获得 H1b 身份,只有再次以 H1b 签证出入境才可以。

当然,如果你用 EAD 换雇主后立刻申请 H1b,由于 USCIS 也不知道你刚拿 EAD 去上班了,很可能仍然会批 I-797a。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身份存疑。

使用 AP (Advance Parole) 的影响

485申请人可以申请 Advance Parole,获得批准以后,可持证到达海关,请求以 I-485 待审为由,假释入美国。

为什么叫 Parole (假释)

Parole是一个法律常见词,最常见的用法就是指,比如一个犯人需要去医院治疗,所以被允许医疗假释。此时犯人虽然肉身已经不在监狱,但法律上仍然视作在服刑,并没有刑满释放。在治疗结束身体康复后,犯人要回到监狱,继续服刑。

移民上的 Parole 指,因为某些原因(比如 I-485 待审)让你进入美国,但在法律上,你仍然视为在海关口岸申请入境的地方。让你进美国的事由是等待 I-485 审核。一旦 I-485 审核结束,如果被拒,你需要回到海关口岸。如果你看AP章,上面是日期,下面就是Purpose。对于 I-485 的 Parole 来说,Purpose这一栏就会被写上 Adjustment of Status / AOS,也就是说,让你假释进入美国的事由是等待 AOS。一旦 AOS 出结果,你的 Parole 就结束了。被批的话就是变成绿卡身份,被拒的话就要回到边境。

AP 和 身份 的关系

由 Parole 的基本法律原理可见,AP 入境只是肉身放了进来,法律上并没有 admission。

按照先前 EAD 使用章节里对于“身份”的定义,Parole 进美国的,并没有“非移民身份”,无法在入境时重新建立 H1b / L1 身份。

为什么 AP 入境时会进 Secondary (俗称小黑屋)

因为除了 Combo 以外,单独申请的 AP 文件就是一张纸,非常容易伪造。持 AP 的人员,一般都有各式各样的东西需要核实(比如确认 I-485 尚未被拒,或者确认 DACA 身份等)。为了不影响正常的队伍排队,同时为了核实文件真实,默认 AP 入境人员送到 Secondary 进行审查。

举一个目前常见的例子需要进 Secondary 的,就是由于疫情,ICE 允许 F-1 可以远程上课。在面对面授课恢复以后,学生持有表面上“中断”了的 F-1 / I-20 入境,需要到 SEVIS 系统核实学生身份和注册状态。这种情况下,就要送去 Secondary 进行审核。2021秋冬学期的返校学生,被大量送去 Secondary,一度引起排队需要两三个小时的情况。同样的,对于 AP 来说,因为要去 USCIS 系统查询 I-485 状态,也送去 Secondary,确认 I-485 没有被拒。

如果运气好,今天的入境队伍不长,Primary 的海关也有权限看到USCIS信息,且手上也有 AP 的图章,也可在 Primary 核实后直接放入美国,不需要去 Secondary。

Parole 入境可以待多久

AP 入境章上一般会给1年的 I-94。这个时间没有实际意义,只要 485 还没批就可以一直待下去。相对的,只要 485 出结果,Parole 状态立刻终止。

AP入境以后的工作许可

如果你只有纸质 AP,没有获批 EAD,则不可为任何雇主工作,除非你有仍然有效的 I-797 (即 H1b 或 L1),此时仅可为此 I-797 上的雇主工作。

如果你有 Combo 或 EAD,则可为任何雇主工作。

AP入境以后,在境内恢复 H / L 身份

在 AP 入境以后,USCIS 可以批准新的 H1b / L1 申请。在批准的同时,USCIS 可以签发 I-94,赋予受益人 H1b / L1 身份。此操作又被成为境内 admit as H1b / L1。

由于 H1b / L1 申请都是公司的申请,具体操作流程、费用问题等,请咨询公司HR和律师。

AP入境以后,出入境重新建立 H / L 身份

只要你还有有效的 I-797,那么可以随时去美国在全球的大使馆和领事馆申请 H1b / H4 / L1 / L2 签证,然后持签证入境。入境即建立了 H / L 身份。

AP 和 Travel Ban

简单说来就是不行,AP不豁免Travel Ban。具体见文章 AP能入境嘛?

Travel ban 已于 2021年10月25日 宣布取消

换工作

请仔细理解这句话:I-485的过程中,要求一直有一个underlying basis(可以是 I-140,或者其他 immigration petition)。AC21法案规定,提交 I-485 的 180 天后,可由新雇主出 I-485J 表,以此把旧雇主的 I-140 当作新雇主的 I-140。

换工作是否等必须 180 天?

并不是。

首先,EB绿卡是基于一个 future job offer 的,并不是基于你现在做的 job。你现在随便做什么工作,或者不工作,都跟EB绿卡无关。只要出 I-140 或者 I-485J 的公司保证给你这个job offer,你保证拿到绿卡以后去这家公司上班,就可以了。你现在做或者不做工作,都不影响。不信你翻翻你的 PERM 上的签名,或者 I-485J 上的签名,都是 “我承诺拿到绿卡以后 accept the job offer”,而不是 "我要做这份工作直到拿到绿卡"。

那,何时可以换 job offer 呢?法律只说了180天后你可以提交 I-485J 表来 port I-140,并没有说不到180天不能跳槽(因为这是一个future job offer,与current job无关)。那这样就意味着:

  • 如果你不需要port 140,则不存在180天的问题。比如,某人从 A 公司获得 I-140 后,因排期未到,跳去了 B 公司。在 B 公司重做 I-140 + I-485,提交 I-485 后,跳回 A 公司。因为 A 公司已有一份 I-140,所以不需要 B 公司的那份 I-140 来port了,可以直接跳槽并替换回A公司的 I-140,不受天数限制
  • 如果需要 port,但移民局在180天内不找你。比如,某人在提交 I-485 的 170 天后跳槽,移民局尚未收到原雇主的通知说此员工已经离职。待移民局收到通知向你 RFE 时,已超过 180 天。此时以新 I-485J 回复即可

这个 180天 怎么算?

如果你刚交表,那就是以 I-485 收据上的 "received date" 算。绝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你的申请寄达移民局的时间。

如果你交了485以后,有更换 I-140的行为(俗称relink,正式说法是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那么在提出换 I-140申请的那天,180天的clock被重置。也就是说,如果寄信给移民局要求换一个新公司的 I-140,则从那天起重新计算180天。这个政策来源于移民局的政策手册 Policy Manual Volume 7 Adjustment of Status, Part A - Adjustment of Status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Chapter 8 - 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 中,有这么一段文字:

If an employment-based applicant requests to transfer the adjustment application to a different employment-based category based on a new Form I-140, the applicant may not utilize the portability provisions, if applicable, until 180 days or more after making the transfer request.

但是,如果是同公司的 I-140 做的升降级呢?有些律所认为,升降级也是不同的 I-140,同样会重置180天。有些律所认为,升降级本质上是同一个job offer,不应该重置180天,因为移民局写这一段手册的时候,并不是在考虑同 job offer 升降级的事情,而是针对的是换 job offer 同时换 I-140。是否要提前跳槽,请自己衡量风险。

需要等 I-140 批准嘛?

不需要。但要注意一点是,如果I-140批准之前就跳槽,而移民局给I-140发RFE,原雇主可能不再花律师费回复RFE。如果I-140被拒,则I-485被拒。所以我们推荐等待140批准以后再跳槽。

需要等 I-140 批准 180 天嘛?

不需要。I-485 提交后180天换 job offer,是以 I-485 pending计算的,跟 I-140 没关系。

同时可以参考下下文《I-485 Pending期间,I-140被撤

换工作以后可以升降级吗?

可能可以,但目前没有足够的案例,毕竟这种降级再升级的事情,在2022以前是不可想象的。现在可以试试,反正试试也不损失什么

AC21 Portability的法律原文是 INA 204 (8 U.S. Code § 1154) - Procedure for granting immigrant status

(j) Job flexibility for long delayed applicants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to permanent residence A petition under subsection (a)(1)(D) for an individual whose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pursuant to section 245 has been filed and remained unadjudicated for 180 days or more shall remain valid with respect to a new job if the individual changes jobs or employers if the new job is in the same or a similar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as the job for which the petition was filed.

这句话是很典型的法律语言,从句套从句,我们来理一下:

这句话的核心是,a petition filed under (a)(1)(D) shall remain valid。那(a)(1)(D)是啥呢,其实这里的法律文本打错了,实际上应该指(a)(1)(F),也就是 INA 204(a)(1)(F) Any employer desiring and intending to employ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an alien entitled to classification under section 203(b)(1)(B), 203(b)(1)(C), 203(b)(2), or 203(b)(3) may file a petition with the Attorney General for such classification. 也就是EB1b、EB1c、EB2和EB3。因为EB1a本来就不需要雇主sponsor,所以不在(a)(1)(F)范围内。这个Petition也就是指 I-140。所以这个核心句,a petition filed under (a)(1)(D) shall remain valid 意思就是,EB123的I-140应保持有效

那我们再看第一个条件,whose application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 pursuant to section 245 has been filed and remained unadjudicated for 180 days or more,也就是,这个条件是,某人交了 I-485 表且180天未批。Section 245就是境内调整身份,所以apply for Adjustment of Status就是交I-485表这个动作。这里,whose是修饰人的,不是修饰petition的。所以,笔者的理解是,只要某人的 I-485交了,其名下所有的 I-140 都满足 job flexibility,可以port

再看第二个条件,if the individual changes jobs or employers if the new job is in the same or a similar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as the job for which the petition was filed. 当你公司内换岗,或者换雇主时,工作性质类似。

所以,这句话重新整理以下就是,如果某人的I-485交了超过180天,且换到了类似职位,则这个人的I-140不因换了雇主或工作而失效,应保持有效。那,这法律里没说必须是 I-485 基于的那个 I-140,所以,如果抠字眼的话,应该是不限于EB2还是EB3的。

但是呢,如果单纯的,不换 I-140 只换公司,那就只看 204(j) 就行了。但这里讨论的是升降级,所以其实还换了 I-140,所以就涉及到了 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而这个流程并没有移民法作为基础,纯粹是USCIS搞的便民措施:省的再交一次485了。如果你两个类别都能绿,允许你换类别,免得从头再来背景调查。那,是否允许你换basis本来就是USCIS一句话的事。

目前有几个数据点是:

  • 某中国EB3换工作以后,收到了RFE要求提交J表和Transfer of Underlying Basis信升级到EB2。公司律师不认可换工作后还能升级,只愿意出485J,不愿意出Transfer信。他在公司提交了485J以后,又自己提交了Transfer信,一周后485获批,绿卡类别显示EB2
  • 某EB3换工作后,收到RFE要交J表,新公司律师建议同时可以升级。交了TUB和J表,获批EB2
  • 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的情况,在2022年7月的电报群里出现了三四个

由于NBC的485是由field office在批准,各FO对于政策的理解有很大区别,这些数据不足以说明所有的field office都会这么理解,但不妨一试。

如何判断”类似职位“?

USCIS官网有非常清楚的政策和例子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how-uscis-determines-same-or-similar-occupational-classifications-for-job-portability-under-ac21

由于 I-485J 需要由新公司出,具体内容需要与新公司的律师协商。他们也应该负责判断”类似职位“。

跳槽/换地点/升职后要主动交 I-485J 表嘛?

首先明确一点,离开同一 MSA 的换地点,等同于跳槽。升职是不一样的,要具体分析。大多数公司的 PERM 写的非常宽泛(本来也不允许写的很具体),所以基本上可以从初级职位一直用到资深职位。哪怕变成 people manager,在PERM上列出的那些 responsibilities 也不可能全不适用了。具体情况可以询问公司律师。

至于提交的时间,跳槽后是否需要主动提交 J 表,还是等 RFE / 面试呢?目前没有很统一的说法,因为 J 表 是2017年的产物,目前也没有很多数据。

认为要提交的观点:

  • I-485J 的表格说明,以及 USCIS Policy Manual 上都说,换工作必须主动提交 485J
  • 以后的政府对于移民的态度可能会大转弯,不要给自己留把柄,毕竟雇佣历史是很容易调查的

认为不需要主动提交观点:

  • 表格说明 和 Policy Manual 都是 USCIS 内部的东西。法律没说必须交 I-485J。我觉得这是USCIS对法律要求的额外加戏,我不认可。如果 USCIS 找我的茬,我愿意到时候打官司
  • PERM / I-485J 上写的都是 "intend to",只要签名时有 intent 就行了,所以我自己认为以后改了也不需要主动通知 USCIS,我不管USCIS怎么认为的
  • 除非老公司主动撤了 I-140 引起USCIS注意,否则USCIS怎么知道换工作了?撤 H1b 不会引发USCIS动作,因为我也可能我继续用EAD在老雇主上班啊。目前不查换工作的事情,以后也查不过来

鉴于 I-485J 仍然需要由公司出,还是以公司律师的说法为最终答案。如果不同意公司律师意见,可以保留邮件往来,这样即使被追究,也可以证明自己没有任何故意隐瞒。

续Combo卡

EAD卡可在过期前180天续,单独的AP可在过期前120天续。如果申请Combo,AP可以和EAD一起续,也就是提前180天。

EAD在过期后还可以工作180天,也就是说,如果提前180天续,加上180天过期后可工作,共可以等360天批EAD。这即使在疫情期间也是足够了的,所以基本可以放心使用。

AP审核期间不能离境,否则算放弃AP,除非离境的时候就有一份AP,且此AP能覆盖整个行程。也就是说,如果你手上的AP的有效期是从A到B,提交了一份新AP申请,然后在C日期出境,D日期返美。要使得第二份AP申请不被拒,必须 A ≤ C ≤ D ≤ B,即旧AP的有效期完全覆盖你的离境行程。

关于费用,写这个答案的时候基于 I-485 pending 的 I-765 (c)(9) 类的费用是 $0,I-131 也是 $0,具体请前往 https://www.uscis.gov/feecalculator 确认。

加急/催

方法1:expedite request。按USCIS规定,即使不支持premium processing,任何申请都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加急,详见 https://www.uscis.gov/forms/filing-guidance/how-to-make-an-expedite-request

加急的提出:可以向客服提出,或者通过你所在区域的议员代为提交。

加急的材料:如果向客服提出,可能在7天内会有人向你要更多证明材料。如果通过议员代交,必须一开始就把所有材料给议员。

加急的结果:如果成功,网上状态会更新为 Expedite request approved,同时你的申请会 next in line to assign an Immigrant Service Officer。至此加急结束。至于什么时候分配ISO,以及ISO拿到手以后花多久批,都与加急无关。如果当时没有ISO available(比如2021上半年南部边境危机的时候),即使 expedite approved 也没用。


方法2:通过议员或者USCIS Ombudsman催。一般需要超过官网的处理时间以后,由议员或者ombudsman询问进度。如果你的case由于种种原因卡住了(比如应该transfer to NBC但被遗忘在LIN的某个角落),这种催法一般有效,错误会被纠正。如果在正常处理中,一般也就是回复一个模板告诉正在处理。


方法3:起诉USCIS,又称 WoM,Writ of Mandamus,有些律师也会叫为“催办令”。这个法律基础是,APA规定行政部门必须就行政申请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行政行为。不过,由于法律没有要求USCIS多久审批完485,所以这就给USCIS非常多的余地。如果USCIS不想花时间/精力应诉,可能会直接把申请找出来批了,然后让你撤诉。如果USCIS要应诉,就会告诉法庭为什么不批你的case(比如申请人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之类),然后就看法官会不会真的命令USCIS在xx天内(一般是60天内)出结果了。一般WoM就是赌一把USCIS会直接批了而不是应诉,否则USCIS如果真的应诉了,并找到理由说暂时批不了你的case,除非你能有证据否掉USCIS的说法,否则不会有法官会去质疑USCIS的决定的。

I-485 Pending期间,I-140被撤

I-140的本质是一个 job offer (表格上叫"proposed employment"),所以雇主有权在任何时候撤回 (withdraw) 这个 job offer。

USCIS在收到雇主的撤回申请以后,可以进一步决定是否 撤销 (revoke) 这一申请

  • 若单独提交的 I-140,且没有 I-485,则在 I-140 批准 180 天内撤回(withdraw)的 I-140 申请,默认被撤销 (revoke)
  • 若 I-140 已经批准超过 180 天,或 I-485 已提交超过 180 天,则只撤回(withdraw) I-140,并不撤销 (revoke),除非USCIS发现有欺诈行为。

被撤回(withdraw)的申请不影响换工作等。被撤销(revoke)的申请,即相当于申请从来没有被批准过。

如果在 I-485 Pending 阶段,USCIS收到雇主的 I-140 Withdrawal Request,标准操作就是向 I-485 申请人发 NOID,即 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申请人需以新的 Job offer 回复,即新雇主出具的 I-485J 表。如果在NOID指定的回复天数内(一般是87天),没有新的 Job offer,则 I-485 会被拒。

注意一点就是,虽然可以在 I-140 批准以前就跑,但如果 I-140 后续被 RFE,原雇主没有义务继续回复,可能导致 I-140 被拒。所以,即使原雇主承诺不撤 I-140,最好也等到 I-140 批准以后再跳槽。

如果 I-485 被拒

首先,USCIS是境内政府部门,不是驻外领事馆,没有司法豁免权。任何 USCIS 瞎搞的错误拒绝,都可以通过上诉或司法渠道解决。

其次,和大多数申请一样,被拒以前一般都会有 RFE 或 NOID。此时根据问题的严重性,可以开始进行计划,比如找有经验的律师进行回复,并安排备用身份等。

最后,如果你有美国亲属(常见为在美国出生的宝宝),有可能可以申请豁免。具体可以咨询律师。

即使到了最坏的情况,I-485 被拒,且理由正确,没有上诉机会,也没有豁免机会,此时应该考虑是否继续移民美国,还是考虑别的国家。这种情况的申请人一般都是有严重问题的,比如被查到有犯罪记录、有非法滞留的黑历史、有挂靠之类的签证欺诈行为等。这些情况都无法通过再次提交 I-485 来获得第二次机会。

只有极少数情况,随着时间的流逝,当初被拒的理由可以不再成立,此时可以再次提交 I-485 。一些例子包括:

  • 180天内跳槽/被裁,雇主撤回了 I-140,导致 I-140 被 revoke,则 I-485 没有批准基础,故而被拒。通过寻找新雇主,重新走 PERM、I-140 流程,再次提交 I-485
  • 体检时被查到有传染性肺结核、梅毒等,导致 I-485被拒。经过治愈,再次提交 I-485
  • 提交 I-485 时,退党不满5年,且无法进行豁免。等待满5年后再次提交 I-485
  • 非法滞留导致的 3 年 / 10 年禁止入境的时间已过,3/10年后再次提交 I-485